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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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的“五大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歷經六、七年時間,幾易其稿,終于在2019年1月3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19年2月1日開始施行。毋庸置疑,盡管《司法解釋二》的施行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也有相當一部分長期爭論的觀點自此一錘定音,必然會給施工合同糾紛的解決帶來巨大的影響。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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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將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的幾點影響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網正式公告了“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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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背景下掛靠人工程款請求權的路徑選擇
在掛靠情形下,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作為掛靠的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誰主張工程款,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分歧。通過分析掛靠情形下各方法律關系可知,應當判斷發包人訂立合同時是否明知掛靠人借用資質,區分不同情形下掛靠人享有的工程款請求權基礎,選擇最佳的救濟路徑。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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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規避執行行為及應對措施——基于一起特殊的房地產建工執行案件視閾分析
規避執行是一種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的表面“合法”的逃避履行債務的違法行為,在房地產建設工程糾紛案例執行實踐中,存在一種較為特殊的“對抗”執行行為:在被掛靠人存在較多債務、資不抵債時,實際施工人與被掛靠人達成在建工程的債權轉讓協議,法院在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存在規避行為時,也遇到了一定的裁判障礙。文章試圖通過分析其中法律關系,指出該行為是否屬于規避執行行為的判斷標準,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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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的獲得時間、工期起算日的認定以及工期延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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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之修訂及新形勢下環保合規性對企業上市的影響
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筆者通過對新舊條例主要變化進行闡述,并結合目前企業上市過程中環保合規性要求的實踐,對企業上市過程中應當注意的環保問題及解決方式做一些提示,以期提高企業環保合規意識。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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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信托融資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適用問題
房地產信托融資項目應當滿足“四證齊全”、“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及“項目公司或控股股東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的合規要求,其中“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指的是《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以下簡稱“國發51號文”)中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比例,即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除外)。但是,鑒于目前我國對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準入要求,在房地產信托融資項目中若融資人為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其項目資本金比例是否適用國發51號文,尚有爭議。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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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意見
2017年12月2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我們在認真閱讀和學習該“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于2018年1月28日就該“征求意見稿”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反饋了相關修改意見,主要涉及發承包的風險分配條款、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事宜以及條款順序編排問題。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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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轄爭議(二)——合同變更后的仲裁管轄認定
合同變更后,主要有三大類情況可能涉及仲裁管轄問題: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當事人的變更,以及其他條款的變更。當這些變更發生后,原合同下的仲裁協議是否繼續適用?本文將結合具體的案例來討論這些問題,并給出實務貼士。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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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轄爭議(一)——本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的仲裁管轄認定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需要各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然而,雖然仲裁都基于當事人的自行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當事人對仲裁庭就爭議是否有管轄權仍舊會存在分歧。仲裁管轄爭議多種多樣,本文主要討論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下就仲裁管轄可能出現的爭議。
2017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