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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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四: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的五個核心內容解析
自2014年2月7日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一方面,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私募基金行業亦得到了迅速發展。然而,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業仍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已經建立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多流于形式,無法起到真正的監督管理作用。在“E租寶”等假借私募基金之名從事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之實的案例不斷出現之后,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利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托人義務,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2月5日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即《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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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三:《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基金合同作為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組成部分,對于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因基金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爭議愈演愈烈。同時,也存在著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卻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的情況。為了能夠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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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看待P2P新規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P2P新規”)強勢推出,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也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關注。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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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資金募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P2P監管新規解讀之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P2P新規”)在千呼萬喚中頒布了,雖然只是征求意見稿,但卻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P2P新規,業內人士褒貶不一。吳衛明博士認為,該征求意見稿需要客觀對待。就P2P本身而言,總體上屬于中性。需要注意的是,P2P新規中對于一定條件下的資金公開募集留有余地。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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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為明晰未來我國私募基金在募集行為上將需要遵守哪些核心準則、私募基金應該怎樣操作才可以避免在募集環節上觸碰到法律紅線,我們推出了針對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的系列解析文章。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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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私募投資基金以“私募”為核心特征,而“私募“的應有含義是私下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資金募集,為此,這種不對社會大眾直接產生影響的金融產品本應該采取寬松監管的思路與方法。然而,近年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的急速發展,這種監管缺失所衍生的一系列問題卻愈演愈烈,尤其在2015年中國股市跌宕起伏過程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暴露出的諸多缺陷與漏洞,直接促成了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始加強行業自律和強化行業監管的整體思路。在這種監管態度下,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未來將推出這一針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行業規則。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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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機構的法律之爭-暨因無權仲裁機構強行仲裁而引發的仲裁管轄機構確認之爭
我們都知道,仲裁(勞動爭議仲裁除外)與訴訟一樣都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立法目的亦是為了保證公正、及時的仲裁經濟糾紛,因此,仲裁給我們的印象是公平、公正的,仲裁裁決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仲裁給當事人更多的自由權,仲裁的確定應遵循自愿原則,即只有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時,該被選定的仲裁機構才有權對爭議進行管轄,如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或者沒有被選定為仲裁機構,則任何仲裁機構或者未被選定的仲裁機構均無權對爭議進行管轄。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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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產品收益權拆分的金融及法律屬性分析
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同時,資產問題或者說是優質資金需求方的問題,始終是困擾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魔咒。互聯網可以解決資金的來源問題,但在與網絡交易相匹配的社會征信體完善之前,卻無法解決優質資金需求方的獲取,或者說,無法解決優質“資產”問題。互聯網金融企業為此做了一些創新的嘗試,在P2P網絡借貸模式之外,逐漸衍生出了“泛資管”的業務模式。作者在《互聯網金融第二季---泛資管時代悄然來臨》一文中對此做了論述。除了常見的委托投 資模式外,當前還存在著一種有爭議的模式---金融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模式。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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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DII2?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研究啟動QDII2試點。那么,究竟什么是QDII2?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先解釋什么是QDII。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縮寫,是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而QDII2,則是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s 的縮寫,是指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由于二者的英文簡稱均為QDII,為了便于區分,將未來擬推出的“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機制,稱為QDII2。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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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投資之風險防范之的國際仲裁
“一帶一路”宏觀戰略的推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但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異,使得中國企業走出去時必須注重防范風險、提高海外投資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實現與投資地的社會、文化、法律機制的良性融合。為了為走出去的企業客戶提供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關于投資的法律信息,錦天城一帶一路法律服務中心100余名專業律師將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紹一帶一路沿線重要投資目的國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國投資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及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