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看待P2P新規
作者:吳衛明 2015-12-30《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P2P新規”)強勢推出,成為行業關注的焦點,也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關注。
作者認為,如果僅從P2P本身的發展來看,P2P新規整體上而言偏于中性;但如果從互聯網金融當前混業發展的現狀來看,該規則將大大限制P2P平臺的混業經營,從而影響到部分平臺的發展甚至是生存。
一、法律視角看亮點
筆者認為,法律視角看,亮點包括以下幾點:
1、首次完整確立P2P的法律地位
監管機構第一次以監管文件的方式將P2P的定義、內涵、機構準入、參與者資格、業務原則、業務基本規則、風險控制、數據備份、監管方式與層級、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對行業界定清晰,業務規則明確。
2、監管思路轉型
從此前網傳的各種門檻、到注冊資本、杠桿率管理的傳言,到備案制管理出臺。反映了監管機構順應互聯網時代金融監管的特點,從門檻準入為主的機構管理,轉為以業務規則為主的行為管理。
3、技術為先的思路
P2P新規規定了借貸以小額為主,當然小額如何劃分,當前并無明確界定。但小額分散理念無疑是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在風險理念方面的一種新認識。同時,關于電子合同、數字證書、災備系統的規定,體現了本次監管規則制定過程中的技術為先理念。
4、對網絡資金募集適當豁免
主要是針對單一融資項目的募集問題。P2P新規第十九條:“[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從該規定看出,監管機構對于一個主體向多個主體借入資金的行為并不反對,而是采用的較為開放的態度。并且,該條規定適用了“募集”的表述。這意味著,監管部門認可借款人向實名注冊的投資人進行募集。
二、新規的不足
1、未能明確金融機構P2P平臺的法律地位
新規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p>
顯然,新規沒有將金融機構的P2P納入管制。如果兩者所適用的規則不同,則帶有因主體立法的色彩,與市場經濟下立法的基本原則存在一定的沖突。
2、未能充分尊重市場規律
這是微觀與宏觀的問題。從P2P本身而言,規則比較中性。但如果考慮到當前中國P2P行業混業經營的總體環境,很多P2P平臺名為P2P實際上從事的是理財或證券化業務,新規將導致行業發生洗牌。雖然新規給了18個月的過渡期,但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混業經營中形成的歷史問題,甚至引發擠兌,則可能反過來傷害投資者利益,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三、P2P機構怎么辦
筆者認為,雖然新規規定了12種情況作為負面清單,但并未限制典型P2P業務模式。當前,相關機構可以有以下作為:
1、盡快反饋意見
依照《立法法》,以及銀監會本次征求意見的內容,相關主體如果認為P2P新規存在問題,則可以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征求意見方式,將反饋意見及時傳遞給監管機構。從而,給監管機構更多的信息,促使規則更為合理。
2、盡快梳理業務流程
P2P新規將帶來業務模式的轉變,對于P2P平臺而言,應早作準備。一旦新規正式頒布,則需要在過渡期內快速轉變業務流程,包括業務合同、簽約指引、支付路徑、資金存管等內容均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能力,避免做被告
新規第五章規定了P2P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第三十一條也做了相應的信息披露規定。
新規強化了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這意味著一旦平臺沒有勤勉盡責,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轉變思路
P2P是信息中介,這一點猶如淘寶也是信息中介一樣。淘寶作為C2C的典型平臺,依然改變了傳統商業的格局。那么,P2P在信息時代,也要有堅守自身信息中介模式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