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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補足回購義務司法實證分析——從上市公司公告談起
上市公司通過設立并購資金的方式進行融資以并購或者成立新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一種常用方式。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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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型保理訴訟風險分析
保理的本意是信用風險的轉移,即當債權人信用不足以向金融機構取得融資時,利用債權人的債務人相對較高的信用積累來換取融資(注:實踐中債務人通常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等),故針對以債務人資信換取融資的保理業務,建議保理商在確保交易的真實性的基礎上,建立預警機制。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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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產業稅收優惠的新舉措——“《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解析
2017年4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簡稱“38號文”),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健康發展,針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優惠,在部分試點地區實施新一輪的試點政策。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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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企業境外發債快速入門——從中國法律視角解析(四)
中資企業境外債項下主要需要四方律師,即:發行人的境內律師及國際律師、承銷商的境內律師及國際律師。此外,還要信托人律師,一般由發行人國際律師代理。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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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企業境外發債快速入門——從中國法律視角解析(三)
若采取間接發債模式,由于發行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境內公司在境外新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本身并無資產,因此,以SPV作為發債主體則需要境內公司提供增信支持。以下是中資企業境外債中常用的增信方式,也是筆者在近幾年項目中也遇到過的方式。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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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企業境外發債快速入門——從中國法律視角解析(二)
規定了發債額度:發改委備案完成后會向申請企業出具《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證明》,其中會注明該次境外債的最高發債規模。屆時發行主體僅能在《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證明》中規定的最高發債規模內向發行境外債,因此,該發改委事前備案登記亦在實際操作中被俗稱為“發債額度”。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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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與高管犯罪之辨
大海航行靠舵手,如果企業是一艘航船,那么公司高管就是掌舵的舵手。在經濟犯罪領域,公司(單位)犯罪多由公司高管實施,蓋因公司作為一個擬制的法人,其意思和行為能力皆依賴其代理人實現。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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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企業境外發債快速入門——從中國法律視角解析(一)
根據摩根大通預測:“2017年亞洲地區美元債發行量將再創新高,增長至2000億美元,中國仍將是最大的發行人,預計發行量達1010億美元,其中包括260億美元為高收益債券”。 自2017年起,正如各大投行機構所預測,全國范圍內的中資企業境外發債項目風起云涌,對發行境外債有意向的中資企業也日益增多。 自2015至2017年,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陸續發布了相關政策、法規,從不同監管角度加強了對中資企業境外債的監管。筆者過去也曾協助及正協助不少中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中期票據(MTN)、直接或間接發行公募、私募境外債,發行主體涵蓋正協助A股上市公司背景企業、國企、類政府融資平臺、房企、港股上市公司等中資企業。因此,根據筆者以往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近幾年對境外債政策監管動態的持續關注,就中資企業發行境外債涉及的下述常規問題進行了簡易梳理。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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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從事債權投資?——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中“專業化經營”的理解與分析
2017年3月3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或“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簡稱“《問答(十三)》”),《問答(十三)》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自律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原則進行了細化要求,明確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包括現在已登記和未來將登記的所有管理人均應當落實“專業化經營”原則。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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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7年4月1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發布了關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評估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对u估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細化,為有跨境數據轉移需求的公司提供了一些操作指引。我們希望最終稿的《評估辦法》能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對一些模糊不清的問題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但我們預計最終稿《評估辦法》不會對征求意見稿做出重大修改。
2017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