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產業稅收優惠的新舉措——“《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解析
作者:石育斌、任麗莉 2017-05-152017年4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簡稱“38號文”),為進一步促進創業投資行業健康發展,針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的稅收優惠,在部分試點地區實施新一輪的試點政策。
本文將對“38號文”的核心內容進行總結和分析,同時對比我國既存的有關創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期有助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對我國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形成更為全面和準確的理解。
一、 試點地區——8加1
38號文明確規定試點地區為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和沈陽)和蘇州工業園區。
二、 政策執行時間——生效早于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38號文雖然于2017年4月28日發布,但其部分內容的生效日早于發布日。具體而言,其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時間早于通知發布之日,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三、 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
38號文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其中,創業投資企業又分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由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的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為此,38號文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由其法人合伙人和個人合伙人享有稅收優惠。
享受38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簡稱“87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簡稱“81號文”)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為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向發改委備案。但38號文結合私募基金的監管現狀,首次明確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也可以適用優惠政策,即創業投資企業只需要在發改委或者在基金業協會履行一道備案手續即可享受38號文的優惠政策。
四、 投資要素的要求
38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相關所得,且投資期限須滿2年。
(一) 投資標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初創科技型企業是指接受投資時,同時滿足以下六大要素的科技型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38號文之前,87號文和81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要求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的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即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須滿足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此外,《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簡稱“116號文”)進一步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查賬征收。而38號文不再使用“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提出“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新概念,經對比不難看出,38號文對于投資標的的要求明顯降低,降低了人員數量、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的上限,且不再要求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僅對本科以上人員占比和研發費用占比提出要求,從而使得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進行了一定的調整,更加偏重于初創期的企業,而不是已經形成了一定生產規模和技術壁壘的中大型企業。
(二) 投資方式——增資
38號文規定投資方式僅限于直接股權投資,即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股權(增資方式),不包括受讓原股東的存量股權,同時也不包括在設立之時即為股東的情況(即,不可以是被投資企業的發起人)。
(三) 投資期限——滿2年
在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直接股權投資滿2年的情況下,才可以享受38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符合38號文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投資行為發生在38號文的執行日期前,只要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的,就可以適用38號文規定的優惠試點政策。
五、 所得稅抵扣優惠——投資額的70%
在滿足38號文規定的具體條件的情況下,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權享受以下所得稅抵扣優惠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38號文之前,87號文、81號文和116號文只規定了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稅優惠,并未包括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所得稅優惠。38號文擴大了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主體的范圍,首次將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納入所得稅優惠的適用范圍。
綜上,38號文在87號文、81號文和116號文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制度突破,不僅降低了稅收優惠的適用條件,而且還將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納入了所得稅優惠的適用范圍,這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在38號文頒布后,對于一些交易結構復雜的投資案例,例如,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嵌套多層金融工具進行投資的情況下,應該如何適用該規則來判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特定主體等復雜問題,還需要針對具體案例進行專業分析和法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