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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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項目建設總投資確定之實操指引
PPP項目的回報機制包括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無論在何種付費模式下,社會資本均需要通過獲得付費以收回投資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也就是說,在設計PPP項目回報機制時,具體付費金額的測算和確定與如何確定項目的投資成本密切相關。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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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監管政策下,類金融集團機構重組的原則與操作難點
近期,關于類金融平臺的監管措施不斷。從網絡借貸平臺到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規則密集出臺,行業面臨重大調整。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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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之關注重點
自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4年2月7日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至今,已經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超過2.6萬家,已經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已超過2.8萬只,認繳規模已超過5萬億元。然而,在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繁榮發展的同時,利用“私募基金”之名進行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甚至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的事件也日益增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會影響。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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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政府支出義務之我國政府預算管理制度小思
世界銀行的PPP參考指南《PPP Reference Guide》中指出,相對全面的PPP制度框架需包含“公共財政管理制度”,這是由于在PPP項目中政府作為合作一方需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義務,而健全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可對政府在PPP項目中的支出義務進行管理和保障,從而約束政府行為、同時降低項目風險。
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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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中的十四項核心內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的合法合規運作,實現經營目標,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對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它貫穿于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
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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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您自查了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文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2月5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下文簡稱“公告”)。這一公告拉開了整治私募圈違法違規活動的序幕,給熱火朝天的2015年私募圈劃上了句號,也打上了問號。
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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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六:《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分析
信息披露不僅是私募基金行業實現自律管理的關鍵環節,更是投資者了解私募基金,進而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由于大多數投資者并不直接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投資者面臨較高的道德風險。
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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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的適用范圍及其核心要點
近年來,伴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各種風險和問題也日益凸顯。由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并非行政許可,中國基金業協會亦不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實質性的事前審查,所以,私募基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高度依賴于申請機構的承諾。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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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四: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的五個核心內容解析
自2014年2月7日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一方面,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私募基金行業亦得到了迅速發展。然而,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業仍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已經建立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多流于形式,無法起到真正的監督管理作用。在“E租寶”等假借私募基金之名從事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之實的案例不斷出現之后,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利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托人義務,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2月5日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即《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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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三:《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基金合同作為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組成部分,對于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因基金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爭議愈演愈烈。同時,也存在著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卻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的情況。為了能夠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
2016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