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管政策下,類金融集團機構重組的原則與操作難點
作者:吳衛明 2016-02-26近期,關于類金融平臺的監管措施不斷。從網絡借貸平臺到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規則密集出臺,行業面臨重大調整。近期值得關注的規則包括:
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我們認為,上述規則看似僅針對不同的行業做出,但實則具有內在的聯系。上述規則所強調的分業經營原則,也將對大量的類金融集團內部結構重整提出要求。可以預見的是,近期,包含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類金融平臺將迎來內部機構重整的浪潮。
一、分業規則與混業的現實
互聯網思維強調平臺效應,在這一思維的影響下,部分類金融機構或多或少存在著一定的混業經營。即,將P2P業務、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放在同一個公司經營,或者雖未放在同一個公司,但卻在同一個網絡平臺進行推廣和銷售。平臺思維,大大降低了運營成本,提高了客戶黏性,同時也能夠為客戶提供更為多樣化的金融產品。
但是,上述新規將改變混業經營的局面。具體如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禁止行為中規定: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網貸平臺不能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則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上述規定如果全部實施,則P2P平臺與私募基金銷售、第三方財富管理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必然分離,這就意味著內部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的重組。
二、重組的原則
類金融集團機構重組的原則包括以下幾點。內部重組除了考慮到監管規則的要求外,也應考慮到未來的上市融資和業務的協作問題。這一過程,應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要求。
1、機構獨立化
按照上述幾個規則的要求,如果一個綜合化的類金融集團內部存在P2P業務、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財富管理咨詢及銷售業務、公募基金銷售業務,則需要根據新規則要求,實現各個業務模塊的組織獨立。即,各個模塊均應組建獨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業。
2、業務獨立化
根據上述規則的要求,除了機構獨立外,在業務渠道、網絡平臺、辦公場所、業務流程方面也應具有各自的獨立性。
3、人員獨立化
人員獨立是指類金融集團內部,不同業務模塊都應擁有自身獨立的工作人員和內部機構,人員方面不應出現混同。
4、財務獨立化
各個業務模塊之間在財務核算方面均應相互獨立,在費用、成本分攤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則的要求,并符合正常的商業規則。
三、結構重組涉及的法律問題
除了一般企業重組遇到的法律問題外,類金融平臺的重組還將面臨如下難點:
1、短期合規與長期目標的協調
如果僅僅按照上述規則,以及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對企業進行拆分或者業務進行拆分,實施起來并不難。但是,這僅僅是短期為了達到合規要求而做出的簡單操作,并未將企業未來上市等需求考慮在內。如果考慮到上市等長期目標,則要在企業進行內部重組的時候,充分聽取在IPO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會計師的相關建議,為將來的法律結構留有余地。因為,結構調整一旦做出,恢復的成本就會很高。而結構問題,是上市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因此,類金融集團重整過程中,需要考慮短期合規與長期目標的協調問題。早作準備,為將來的上市打下基礎。
2、網站平臺的切割問題
網站平臺切割,涉及到客戶的數據分享、客戶隱私、成本分擔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其中不乏潛在法律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到過渡期間的客戶體驗,以及如何實現不同平臺之間的客戶導流和推廣宣傳問題。特別是網站平臺切割后,如何解決客戶注冊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共享,勢必涉及到隱私保護、數據保護等法律問題。
3、政策風險的隔離
由于網貸、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等領域監管規則尚不完善,這意味著政策不確定的風險較大。為了防范可能出現的政策“黑天鵝”,結構重組時,需要考慮如何降低政策突變給整個集團帶來的風險。通過合理的結構設置,將政策風險控制在局部范圍。
4、基金銷售牌照的申請
按照規則,私募基金銷售如果委托第三方,只能委托有基金銷售牌照的機構。由于基金銷售牌照需要中國證監會核準,銷售牌照在一定時期將成為稀缺資源。對于類金融集團而言,業務重整后,為了不受制于其他機構,申請一塊基金銷售牌照可能會成為當務之急。監管機構對于基金銷售機構的申請、設立、運行的監管比較嚴格,申請也相對困難,其中銷售機構的合法、合規經營是申請牌照的重要條件,對此應予以重視,并由專業律師幫助規范和出具法律意見書。
綜上,法律、法規、監管規則的變化,必然帶來企業內部結構重整的需求。對于類金融機構而言,應隨時關注政策動向,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合法、合規完成結構調整,適應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利于長期、持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