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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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認定外國仲裁裁決違反中國公共政策之標準及實例分析
《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將“承認或執(zhí)行裁決有違該國公共政策者”作為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一項例外規(guī)定,但并未對“公共政策”的概念作出明確界定,為各國法院及仲裁機構在實務操作中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間。作為《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之一,我國也未對“公共政策”的含義進行法條解釋,但隨著近年來中外商業(yè)貿易與國際商事仲裁的不斷發(fā)展,“公共政策”的概念及使用標準也在實務操作中不斷精細化、具體化。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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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承擔無限責任的糾紛案例解析——對《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三條的實務探討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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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能否啟動鑒定程序?
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鑒定的啟動權被完全壟斷在國家職權機關手中,在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不同的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來啟動開展,而辯方作為天平的一端,只能享有申請相應機關啟動鑒定的權利,沒有啟動刑事鑒定的決定權。因此,辯方要想自行委托鑒定可以說是“難于上青天”,于法無據。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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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以英國法院執(zhí)行貿仲仲裁裁決看法院的審查權限與公共利益的界定
在國際商業(yè)活動中,當事人青睞于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的方式。這主要是因為仲裁裁決較之法院判決更加容易得到跨境執(zhí)行——《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存在使得一份外國仲裁裁決可在全世界150多個會員國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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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轄爭議(二)——合同變更后的仲裁管轄認定
合同變更后,主要有三大類情況可能涉及仲裁管轄問題: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當事人的變更,以及其他條款的變更。當這些變更發(fā)生后,原合同下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繼續(xù)適用?本文將結合具體的案例來討論這些問題,并給出實務貼士。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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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管轄爭議(一)——本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下的仲裁管轄認定
當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需要各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xié)議。然而,雖然仲裁都基于當事人的自行約定,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當事人對仲裁庭就爭議是否有管轄權仍舊會存在分歧。仲裁管轄爭議多種多樣,本文主要討論本協(xié)議與補充協(xié)議下就仲裁管轄可能出現的爭議。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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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在中國的最新發(fā)展——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近年來,中國境內的仲裁案件受案量持續(xù)保持增長,從2004年的37,304件激增到2016年的208,545件,年均增速約為16%;涉案金額也從2004年的515億人民幣驟漲到2016年的4695億人民幣,年均增速約為22%。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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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界定與行使的實務分析
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與界定原則,歷來是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如何界定股東知情權的行使邊界、如何合法行使,常是爭議的焦點。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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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guī)后私募基金行政監(jiān)管案例的分析與探討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基金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或“新規(guī)”),就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提出了諸多新的要求。雖然《公告》在形式上僅為行業(yè)協(xié)會的自律文件,但是它卻開啟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yè)“從嚴監(jiān)管”的序幕,也標志著我國私募基金領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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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下不滿仲裁裁決的法院救濟之路
“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當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再次仲裁或另行起訴的,將不被受理。然而,該原則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只能無條件接受裁決,在某些法域、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后仍舊有機會對裁決提出異議,甚至上訴法院。在國際貿易中,有不少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約定英國法為適用法,英國法下對于前述問題的規(guī)定見于《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1],該法下基于不同情形,給當事人提供了三種救濟可能。
2017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