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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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的適用范圍及其核心要點
近年來,伴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與私募基金有關的各種風險和問題也日益凸顯。由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并非行政許可,中國基金業協會亦不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實質性的事前審查,所以,私募基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高度依賴于申請機構的承諾。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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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四: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的五個核心內容解析
自2014年2月7日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一方面,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制度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私募基金行業亦得到了迅速發展。然而,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業仍存在諸多問題與缺陷,已經建立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多流于形式,無法起到真正的監督管理作用。在“E租寶”等假借私募基金之名從事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之實的案例不斷出現之后,為了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利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托人義務,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6年2月5日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新規,即《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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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三:《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基金合同作為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的核心組成部分,對于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因基金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爭議愈演愈烈。同時,也存在著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卻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的情況。為了能夠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引》)。
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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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為明晰未來我國私募基金在募集行為上將需要遵守哪些核心準則、私募基金應該怎樣操作才可以避免在募集環節上觸碰到法律紅線,我們推出了針對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的系列解析文章。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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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內容分析
私募投資基金以“私募”為核心特征,而“私募“的應有含義是私下針對特定人士進行資金募集,為此,這種不對社會大眾直接產生影響的金融產品本應該采取寬松監管的思路與方法。然而,近年來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的急速發展,這種監管缺失所衍生的一系列問題卻愈演愈烈,尤其在2015年中國股市跌宕起伏過程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暴露出的諸多缺陷與漏洞,直接促成了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始加強行業自律和強化行業監管的整體思路。在這種監管態度下,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未來將推出這一針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行業規則。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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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QDII2?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研究啟動QDII2試點。那么,究竟什么是QDII2?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先解釋什么是QDII。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縮寫,是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而QDII2,則是Qualified Domestic Individual Investors 的縮寫,是指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由于二者的英文簡稱均為QDII,為了便于區分,將未來擬推出的“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機制,稱為QDII2。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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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投資之風險防范之的國際仲裁
“一帶一路”宏觀戰略的推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但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異,使得中國企業走出去時必須注重防范風險、提高海外投資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實現與投資地的社會、文化、法律機制的良性融合。為了為走出去的企業客戶提供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關于投資的法律信息,錦天城一帶一路法律服務中心100余名專業律師將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紹一帶一路沿線重要投資目的國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國投資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及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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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資業務規則(試行)》簡評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和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合稱“聯交所”)于2015年10月8日聯合發布了《企業增資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新規則”)。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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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境外發債新規簡析——《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
2015年9月1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以下簡稱“發債新規”),該文一經頒發即引發各界重大反響。有些觀點認為發債新規體現中國政府放開了境內企業境外發債的監管,相反,另有觀點則認為該發債新規其實是中國政府加強了監管力度。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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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公募”與“私募”——解析《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4年底,證監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股權眾籌這一互聯網金融新興業態重要性的認可與大力促進其發展的正式表態。而2015年8月7日,證監會又發布了《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經國務院股權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活動,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以股權眾籌名義開展發行股權活動。”《通知》一經發布即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監管部門似乎對正在高速發展的“股權眾籌”行業進行了緊急剎車。
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