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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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資本市場研究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一般約定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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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2017年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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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企業境外上市 ——主要上市地情況對比
近幾年,中資企業境外上市主要集中在香港、美國、澳大利亞、英國,根據相關統計數據,上述四地中資企業的上市企業家數占所有中資企業境外上市總數的90%以上,其中僅香港一地就占有70%左右。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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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法律問題初探
ICO是當前在金融及區塊鏈領域最炙手可熱的名詞之一,受到了眾多從事區塊鏈業務的企業追捧。根據行業的通行理解,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簡稱。即發行者以初始產生的數字加密貨幣作為發行的標的和未來回報,從資金提供方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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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視角下的金融機構大數據戰略構建
隨著遠程身份識別技術和大數據方法的逐步推廣,金融機構的業務流程和業務鏈條已經逐步實現了全程數據化。數據成為金融機構業務推廣、風險防控、業務審核、客戶識別、產品創新的基數,大數據戰略成為金融機構的核心戰略。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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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信托遇上保險(一)——保險金信托業務中保險法的相關問題
人壽保險具有避債避稅、杠桿優勢及融資功能,長期以來一直是國內高凈值人群進行財富傳承首選的工具。但是,購買人壽保險本身即屬于一種隱含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的安排 ,保險賠償金通常一次性支付給保險受益人,無法按照投保人的意愿和規劃進行使用,更無法避免保險受益人取得保險金后揮霍或遭第三方侵占等意外事件,因此很多高凈值客戶對于人壽保險傳承功能仍有顧慮,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托應運而生。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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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解讀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面臨越來越大的風險防控壓力。據銀監會2017年5月10日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達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不良貸款率1.74%。在這一形勢下,針對目前商業銀行押品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發揮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于2017年4月26日制定并于2017年5月8日正式公布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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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從事債權投資?——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中“專業化經營”的理解與分析
2017年3月3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或“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簡稱“《問答(十三)》”),《問答(十三)》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自律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專業化經營”原則進行了細化要求,明確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不可兼營多種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包括現在已登記和未來將登記的所有管理人均應當落實“專業化經營”原則。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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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大禮包”— 銀監會關于外資銀行業務監管新規解讀
2017年3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官網公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文)(“《通知》”),明確放寬外資銀行部分業務限制。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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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的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形成——關于《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解析
2017年3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簡稱“《服務辦法》”)以及相關配套文件,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2017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