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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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稅務成本分析——以剝離物業資產為例
近期,筆者接到許多客戶咨詢關于如何以最節稅方式將一個公司內的物業資產與其他資產予以剝離,并單獨出售物業資產的問題。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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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糾紛解決新亮點——《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解讀
2016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在全國36個地區,相應級別人民法院和8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試點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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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記業務法律實務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5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下稱“4號文”),筆者結合承辦業務之經驗,就該業務的相關法律實務進行了總結、歸納、整理,以期為有意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士提供指引。
201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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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八條底線”正式來襲,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將迎來整改風暴 ——“八條底線”征求意見稿及正式稿比較
2016年7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較此前發布的“八條底線”征求意見稿有過之而無不及,直指資管實務中的灰色地帶,不端行為,并且采用了實質判斷標準,明確了整改思路及處罰措施,在資管行業中引發了一場高強度海嘯。 本文作者將對“八條底線”征求意見稿以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進行逐條比對,旨在梳理正式版“八條底線”的修改思路,明確資管行業的調整方向。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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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并購基金風險要點分析
2014年3月7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各類財務投資主體可以通過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并購基金等形式參與兼并重組。《意見》的出臺距離 “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模式開啟 已逾兩年半。雖然市場走在了政策前面,但《意見》的出臺以及當年修訂的《上市公司重組管理辦法》“鼓勵依法設立的并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規定,還是給市場注入了強心劑。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2014年全年,僅有71家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產業并購基金,到了2015年這一數字已翻5倍達到365家,而進入2016年,這一熱潮依舊未改,截至2016年3月份就已有125家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產業并購基金。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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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解析之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分析
中國基金業協會于2015年12月16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體現了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始加強行業自律和強化行業監管的整體思路。時隔4個月后,《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于2016年4月15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16年7月15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從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管、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投資冷靜期、回訪程序、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搭建了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行業監管框架。本文將對《辦法》的核心內容及其與《征求意見稿》的不同之處進行解析,明確私募基金的募集需要遵守的核心準則。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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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平臺的相關法律問題
股權眾籌融資: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股權眾籌融資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從事相關業務需要獲得牌照。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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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了就加入組織了嗎?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基金管理人是否一定為基金業協會會員,又該如何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呢?本文將就此進行介紹。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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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風險不亞于IPO
私募基金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策頒布后,在私募行業和律師行業內都掀起了不小的波瀾。這個政策從表面看,就是基金業協會將行業監管的一部分職責授權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律師根據協會的政策履行對私募基金合法、合規性的核查責任。然而從深層次看,律師對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策,蘊含著監管層對于私募市場秩序和私募基金規范運作的一種期待。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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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股權激勵模式探究
對于有登陸資本市場計劃的擬上市公司而言,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通常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如何妥善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則需要從成本、控制力、可行性等各方面進行深思熟慮方可制訂出最優激勵方案。
2016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