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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股權激勵模式探究

作者:吳傳嬌 2016-03-17
[摘要]對于有登陸資本市場計劃的擬上市公司而言,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通常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如何妥善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則需要從成本、控制力、可行性等各方面進行深思熟慮方可制訂出最優激勵方案。

對于有登陸資本市場計劃的擬上市公司而言,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通常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如何妥善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則需要從成本、控制力、可行性等各方面進行深思熟慮方可制訂出最優激勵方案。通常,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可采取三種持股方式對擬激勵人員進行股權激勵,其分別為: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通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筆者將針對上述三種持股模式,在稅賦成本、比較優勢、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簡要介紹,以供有需要的人士參考。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操作模式:由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


1.稅賦成本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所獲得的股利、股息、紅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據此,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需就擬上市公司向其分配的股利、股息、紅利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于2009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限售股的股票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需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據此,在直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在鎖定期屆滿后拋售股票,需要就拋售收益扣減相關成本后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比較優勢


自然人直接持股最大的優勢在于其稅賦成本較低,自然人拋售股票時,僅需就其溢價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由于自然人系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在對外轉讓時,無需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亦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審議。因此,擬上市公司可能無法在鎖定期屆滿后對該等自然人轉讓股票的行為進行有效控制。


3.可行性


需提請注意的是,在選擇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模式時,需要重點關注該擬上市公司的企業性質,判斷自然人成為擬上市公司的直接股東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據此,能夠與外方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股東通常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境內自然人一般不能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


據了解,在北京、湖北等地,有放寬上述政策的傾向,如北京市2000年出臺的《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56條規定:“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湖北省工商局2007年出臺的《關于突破性做好市場主體準入工作促進市場主體又好又快發展的決定》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允許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據此,自然人能否直接持有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還需要根據當地政策個案分析。


(二)通過持股公司間接持股


操作模式:先由自然人成立持股公司,再由該持股公司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


1.稅賦成本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持股公司從擬上市公司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的免稅收入,據此,擬上市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持股公司無需就此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當持股公司拋售所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票時,持股公司需就拋售股票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資成本后按照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當持股公司將所獲得的股票拋售收益向其股東,即設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還拋售收益時,自然人需就該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在自然人通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拋售其間接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票時,需要負擔雙重賦稅,綜合稅率約40%。


2.比較優勢


雖然在持股公司的模式下,賦稅成本較高,但根據筆者過往經驗,采用設立持股公司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是擬上市公司較為常用的方式,其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夠對激勵人員進行有效控制。一般而言,控制權的實現,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持股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


公司章程系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性的法律文件。為限制股權轉讓,可以在章程中設置一系列的股權轉讓規則,如股權轉讓的鎖定期限、股權轉讓的條件、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此外,在公司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如果擬增加激勵人員,亦可以通過該等規則引入新員工,達到持續激勵的目的。


(2)通過股東會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控制


除股權轉讓外,為實現控制權,還可以通過股東會對持股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對外投資、利潤分配方案、增資、減資等進行控制。由于股東會的控制權通常掌握在大股東手中,因此可以通過控制大股東達到控制持股公司的目的。


對于設立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稅負成本較高的問題,目前市場上已出現有效應對措施,如將持股公司的注冊地址遷往稅收優惠較多的地區,例如平安股份,其員工持股公司林芝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減持之前遷址至西藏林芝地區,根據西藏自治區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豪時可獲得免征兩年企業所得稅,即兩年內,員工只需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然而,由于上述稅收優惠為地方政策,不排除未來政策變化或因地方政策與國家政策相沖突而被廢止的可能。


(三)通過有限合伙間接持股


操作模式:先由自然人成立合伙企業,再由該合伙企業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人人數限制為2-50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需就企業負債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需就企業負債承擔有限責任。


1.稅賦成本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該通知,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合伙企業本身為非納稅義務人,當合伙企業獲得擬上市公司向其分配的股利、紅利時,或合伙企業拋售所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票時,所獲收益僅需由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擬上市公司在向持股的有限合伙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持股的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人需按20%的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第四條的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該生產經營所得包括財產轉讓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據此,有限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在分配有限合伙企業拋售上市公司股票所獲收益時,自然人投資者需就該部分收益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可達35%。


2.比較優勢


2009年《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以前,由于合伙企業無法在證券登記結算中心開戶,因此,證監會對于股權架構中存在該類企業的擬上市公司不予審核,自2009年《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后,合伙企業的開戶問題得以解決,越來越多的擬上市公司開始引入合伙企業作為其股東,證監會對此也采取了認可的態度,采用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亦是當下較為流行的模式。


員工持股采用合伙企業的形式,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較通過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的方式,賦稅成本低


經對比持股公司及有限合伙的稅負成本可見,當擬上市公司分紅時,投資者個人通過上述兩個方式持股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同,稅率均為20%,而當拋售擬上市公司股票時,投資者個人通過上述兩種方式持股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發生了差異,在持股公司的模式下,需要承擔雙重賦稅,綜合稅率約為40%,而在有限合伙的模式下,投資者個人只需按照最高35%(每一納稅年度所得超過5萬元的,就適用此稅率)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比較而言,以有限合伙的方式持股,在稅負上稍占優勢。


為進一步降低通過合伙企業持股的稅負成本,還可以考慮適用各地有關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下為部分地區針對有限合伙的股權投資基金給予的稅收優惠:


地區

注冊資本要求

稅收優惠

天津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第七條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

北京

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

《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 號第四條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湖北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

《關于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1〕23號第四條,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重慶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關于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10號第二條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不執行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深圳

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若干規定》深府〔2010〕103號三條規定,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新疆

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由上可見,如果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能夠達到股權投資基金的要求,則可以享受最低20%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目前市場上也出現利用遷址的方式享受股權投資基金稅收優惠的做法,如廣田股份,其持股主體設立時,為在深圳注冊的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公司搬遷至新疆地區,并將公司的組織形式變更為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其自然人投資者根據當地稅收政策,可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然而同樣,由于上述稅收優惠為地方政策,不排除未來政策變化或因地方政策與國家政策相沖突而被廢止的可能。


(2)通過合伙協議、合伙人會議能夠對激勵人員進行有效控制


合伙協議系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通過在合伙協議中設置一系列的規則,可以達到控制合伙企業的目的,如執行事務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權限;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限制;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的原則等。合伙協議相較于持股公司制訂的公司章程,可自由安排的事項更多,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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