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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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外資基金管理人范圍,降低外資合伙人標準——新《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的解讀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辦、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聯合發布《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新深圳QFLP辦法》”)。《新深圳QFLP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3年。原《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原深圳QFLP辦法》”)、《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深府金發[2013]13號,“《深圳市操作規程》”)同時廢止,這標志著深圳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投資人)試點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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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后私募基金行政監管案例的分析與探討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或“新規”),就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提出了諸多新的要求。雖然《公告》在形式上僅為行業協會的自律文件,但是它卻開啟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從嚴監管”的序幕,也標志著我國私募基金領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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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法律問題淺析
近日,本所律師接待了不少境內外客戶有關代幣(或“虛擬貨幣”)問題的法律咨詢、也座客上海人民廣播電臺《市民與社會》節目與聽眾進行了廣泛的交流,鑒于廣大機構與個人對代幣定性存在誤解,今次特從法律本質角度淺析,供社會各界人士探討、交流。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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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疑難問題解析與總結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開啟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監管新階段。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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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2017年8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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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之勝訴 ——大數據下的2016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五)
2016年度(以下稱本年度),公開途徑可以收集到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68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06份[1],其中有237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31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5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稅務機關勝訴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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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之撤訴 ——大數據下的2016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四)
2016年度(以下稱本年度),公開途徑可以收集到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68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06份[1],其中有237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31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5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納稅人撤訴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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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稅務局——大數據下的2016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二)
2016年度(以下稱本年度),公開途徑可以收集到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68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06份[1],其中有237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31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5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圍繞稅務局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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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上的納稅人——大數據下的2016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一)
2016年度(以下稱本年度),公開途徑可以收集到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68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06份[1],其中有237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31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5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圍繞納稅人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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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企爭議,要不要請律師?——大數據下的2016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三)
2016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68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06份[1],其中有237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31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5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聚焦稅企爭議各方是否聘請律師以及聘請律師對各方勝訴有何影響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初步結論。
2017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