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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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資管新規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繳納增值稅的若干問題探討
如果問2018年中國資產管理行業最為重要的事件是什么?那么,答案一定是毫無爭議的“資管新規”的正式落地。“資管新規”對于我國資管行業的重要性,可以用“如何強調都不為過”來形容,它對于我國資管行業已經以及即將產生的深遠影響將重塑我國資管行業的整體業態。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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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監管制度淺析
根據相關法規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編撰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與法規匯編(2017年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17年12月版,下稱“《2017年版資本項目操作規程》”),本文即擬對境內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制度進行簡要介紹和評析。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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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編”以后,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往何處去?
商務部辦公廳在5月14日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及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的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的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關職責已由銀保監會履行。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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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資管新規下,結構化并購基金該如何搭建?
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生效,影響了百萬億資管的格局,同時也對并購基金的結構搭建、資金籌措等方面均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之前業界通用的很多運作模式無以為繼。有鑒于此,本文以我們目前正在推進的項目為例,為大家詳細分析資管新規下結構化并購基金該如何搭建?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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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信托融資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適用問題
房地產信托融資項目應當滿足“四證齊全”、“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及“項目公司或控股股東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的合規要求,其中“項目資本金比例達到國家最低要求”指的是《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以下簡稱“國發51號文”)中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比例,即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除外)。但是,鑒于目前我國對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特殊準入要求,在房地產信托融資項目中若融資人為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其項目資本金比例是否適用國發51號文,尚有爭議。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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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視野下的結構化產品分級制度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摒棄了分業監管的思路,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資管產品統統納入麾下,“大資管”已名至實歸。本文擬以“大資管”為背景,就結構化資管產品的分級制度進行探討。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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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揭穿電子印章的老底:關于我國電子印章的效力依據分析
在項目盡職調查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碰到項目公司使用企業的“U盾”等法人一證通設備登錄電子政務系統下載、打印加蓋工商部門電子印章的企業工商內檔并提供企業工商內檔打印件;而負責項目盡職調查的律師或者項目經理經常會疑惑通過這種途徑獲取的企業工商內檔打印件是否有效,能否證明是工商部門提供的工商內檔資料?其實這個疑惑的根源在于電子印章[注:本文討論的電子印章限于企業使用的電子印章]的效力依據,本文將從理論角度對此進行追根溯源。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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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二級市場基金的交易結構淺析
私募基金是金融產業的一個分支,它對于一國金融產業的健康發展以及一國實體經濟的良性增長都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與作用。私募二級市場是私募基金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存在的價值在于彌補私募基金體制的內在缺陷以及滿足私募基金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本文將對私募二級市場的交易類型、交易流程和交易渠道進行簡要介紹,并對私募二級市場基金的十余種交易結構進行分析,以期讀者對私募二級市場基金的交易實踐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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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及《專項法律意見書》操作指引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中明確要求,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在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時,應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專項法律意見書》”)。
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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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頒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的十二個要點解析——以《管理辦法》與《暫行辦法》的對比分析為視角
2018年1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出臺(經2014年修訂)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18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