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資管新規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繳納增值稅的若干問題探討
作者:石育斌、施楊 2018-07-02如果問2018年中國資產管理行業最為重要的事件是什么?那么,答案一定是毫無爭議的“資管新規”的正式落地。“資管新規”對于我國資管行業的重要性,可以用“如何強調都不為過”來形容,它對于我國資管行業已經以及即將產生的深遠影響將重塑我國資管行業的整體業態。
2018年4月27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門正式發布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或《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于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中存在的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矛盾、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諸多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解決規則和方法。對于資管產品的稅收問題,資管新規并沒有直接涉及。但是,由于資管新規所確立的打破剛性兌付等基本原則,間接上對資管產品的稅收問題具有一定的影響。
本文將針對資管新規出臺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增值稅的繳納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期通過該特定基金操作行為探討資管產品增值稅繳納中的若干實務問題。
一、有限合伙型基金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到底是誰?
根據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分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與契約型三種組織形式。組織形式不同,其法律地位和納稅主體也存在差異。對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繳納增值稅問題,首先需要明確不同組織形式下私募基金納稅主體的區別。
(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在法律形式上以一家有限合伙企業或公司為載體。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其中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和公司本身屬于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可以獨立核算、繳納增值稅,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應由該有限合伙企業和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核算繳納增值稅。
部分關注者受財稅政策的影響,認為私募基金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應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舉相關規定。如財稅[2016]140號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財稅[2017]56號文第一條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產生上述誤解的原因在于混淆了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沒有區分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與契約型私募基金納稅主體的不同。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
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形式只是一份契約或者合同,沒有對應的納稅主體,因而無法獨立核算繳納增值稅。在財稅[2016]140號文和財稅[2017]56號文之前,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稅繳納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財稅出臺相關政策,將其規定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并按照3%的稅率簡易征收。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因此,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繳納增值稅,是代扣代繳主體。
綜上所述,財稅[2016]140號文和財稅[2017]56號文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僅針對契約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并不適用,仍應適用財稅[2016]36號文正常繳納增值稅。即,有限合伙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有限合伙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繳納主體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情形下,應獨立核算繳納,并不存在管理人代扣代繳的情形。
二、基金購買銀行理財持有到期時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金融服務應稅行為包括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貸款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四類。基金購買銀行理財涉及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兩類。
貸款服務,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如基金購買銀行理財持有到期,則該行為屬于貸款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資管新規的亮點之一在于打破剛性兌付。根據資管新規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資管產品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保本,嚴格要求不允許有剛性兌付。而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基金購買了銀行理財,如理財產品不違反資管新規,屬于非保本收益,則持有期間的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如基金購買了保本理財產品,則仍需對持有期間的收益繳納增值稅。
三、基金購買銀行理財后轉讓時的增值稅如何繳納?
財稅[2016]36號文中的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如基金購買銀行理財后轉讓,則該行為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需要根據財稅[2016]36號文按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確定為銷售額,對差額繳納增值稅。
部分關注者對“贖回開放式基金”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存在疑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的運作方式包含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其中,開放式基金的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筆者認為,金融商品的轉讓會導致金融商品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后果,而基金的贖回并未轉移所有權,而是導致所有權直接滅失。因此,基金的贖回應屬于持有至到期。是否征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也引發較多討論。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但對該規定是否適用于私募基金并未明確。筆者認為,2015年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的范疇,財稅[2016]36號文于2016年生效,其對基金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應當同時適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收入應當免征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