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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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稅務局 ——大數據下2017年度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實證分析(二)
2017年度(以下稱本年度),公開途徑可以收集到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共356件,相應稅務行政裁判文書共550份[1],其中有169個案件只經過一審,187個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13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本文將以案件(非裁判文書)作為分析對象,圍繞納稅人進行統計分析,并得出相應結論。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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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谷歌、臉書76億大罰單,中國企業能否獨善其身?
在歐盟統一數據法案(GDPR)剛剛生效后不久,隱私保護組織noyb.eu分別代表4位歐盟公民向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的當地監管機構提起申訴,控訴Google, Facebook, WhatsApp ,Instagram四家公司違反GDPR的規定,請求對其發起進一步調查、確定其用戶權利是否被侵犯,并請求禁止其相關數據處理行為,并處以懲戒性罰金。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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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并購基金“并表與出表”的結構設計及相關案例解析
一、并購基金并表與出表問題簡述 二、影響并表與出表的核心因素分析 三、有限合伙型并購基金并表與出表的結構設計 四、相關案例解析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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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殺熟的法律規制
近期,媒體報道了一位網友自述被大數據“殺熟”的經歷。據了解,他經常通過某旅行服務網站訂一個出差常住的酒店,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通過前臺了解到,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他用朋友的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還是380元。這種情況被媒體稱為“大數據殺熟”。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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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目標公司拉上“對賭”的賭桌
自最高院在“對賭第一案——海富案”中,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認定對賭條款的效力后,以股權回購為條件的對賭條款被愈加廣泛地運用于股權投資的交易安排中,但從以往案例來看,為防止目標公司持有自身股份而導致資本不當減少或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目標公司并不能作為股權回購義務的適格主體。那么真的沒有辦法將目標公司拉上“對賭”的賭桌了嗎?最高院再審通聯公司與新方向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對此給出了新的思路,本案中所涉股權回購義務人的選擇、股權回購義務擔保安排等,對于股權回購條款的設計均有極大的啟發。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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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解讀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并試行《關于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17 號,以下稱“17 號文”),對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本文將就 17 號文的主要方面做出解讀如下: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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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編”以后,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往何處去?
商務部辦公廳在5月14日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及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的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的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關職責已由銀保監會履行。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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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丸計劃在中國公司反收購適用問題研究
毒丸計劃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由美國著名的并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 Lipton)于1982年發明,最初的形式就是目標公司向普通股股東發行優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購,股東持有的優先股就可以轉換為一定數額的收購方股票,從而防止公司控制權轉移,保護公司和股東利益。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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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自然人能否成為油化品船舶的所有人”
船舶所有權作為物權之一種,首先應受民事法律特別是物權相關法律的調整。平等、自愿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因此包括《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海商法》等物權相關法律均未限制自然人成為油化品船舶的所有人。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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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資管新規下,結構化并購基金該如何搭建?
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生效,影響了百萬億資管的格局,同時也對并購基金的結構搭建、資金籌措等方面均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之前業界通用的很多運作模式無以為繼。有鑒于此,本文以我們目前正在推進的項目為例,為大家詳細分析資管新規下結構化并購基金該如何搭建?
2018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