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上海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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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通戰蘋果”看專利侵權救濟規劃:臨時禁令,止損還是致損?
合理運用,謹慎使用。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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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神馬公司侵權案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
2017年7月,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神馬公司”)因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146號民事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滬民申172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神馬公司的再審申請,確認神馬公司運營的“神馬搜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文學作品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這個前后歷時三年多時間的訴訟終于塵埃落定。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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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2018年8月6日,民政部令61號公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公開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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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時代數據出境合規法律風險探討
在大數據時代下,數據已然成為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數據進行收集處理成為眾多企業業務環節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大型商業服務企業希望為客戶提供更好地服務以增強自身競爭優勢,需對客戶賬號信息、身份信息、交易記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大數據處理并對客戶潛在購買需求做出分析。處于專業考慮,很多企業會將數據處理工作交由境外專業數據分析機構實施,在此情況下涉及到數據出境的問題。
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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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用戶畫像的法律規制
用戶畫像是大數據分析中的一個重要概念,被廣泛的用于市場調查、產品客群分析、精準營銷。用戶畫像的基礎是數據,其中包括市場數據和個人信息。用戶畫像在未來的營銷場景中使用頻率會越來越高,隨著《網絡安全法》及相關互聯網數據使用規則的完善,用戶畫像過程也會面臨相應的法律問題。本文旨在對用戶畫像的法律特征和法律風險進行初步的揭示。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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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應對GDPR的若干實務問題研究(下)
2018年5月25日,《歐盟數據保護通用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正式生效。對于該條例,盡管有不少中國企業提前進行了研究和布局,然而,規則生效帶來的沖擊依然是巨大的。為了給予中國企業必要的指導,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信標委”)于GDPR生效當日發布了《網絡安全實踐指南—歐盟GDPR關注點》(簡稱“《實踐指南》”)。雖然該《實踐指南》是中國相關機構對GDPR的理解,但對于實踐依然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本文擬結合《實踐指南》對GDPR相關問題作出分析,以期對企業的實務工作具有借鑒意義。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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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應對GDPR的若干實務問題研究(上)
2018年5月25日,《歐盟數據保護通用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正式生效。對于該條例,盡管有不少中國企業提前進行了研究和布局,然而,規則生效帶來的沖擊依然是巨大的。為了給予中國企業必要的指導,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信標委”)于GDPR生效當日發布了《網絡安全實踐指南—歐盟GDPR關注點》(簡稱“《實踐指南》”)。雖然該《實踐指南》是中國相關機構對GDPR的理解,但對于實踐依然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本文擬結合《實踐指南》對GDPR相關問題作出分析,以期對企業的實務工作具有借鑒意義。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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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考拉海購訴中消協等案”評析
2018年2月7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刊發了《2017年“雙十一”網絡購物價格、質量、售后服務調查體驗報告》,其中提到,2017年“雙十一”期間,發現“網易考拉海購”銷售的雅詩蘭黛某產品為假冒產品。針對上述事宜,海淀法院于6月22日刊發了網易考拉海購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中國消費者協會、雅詩蘭黛等四家公司,要求刪除涉案報道、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損失2100萬元的消息。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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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天城律師代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入選2017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冊和運營的多元化控股企業集團,直屬企業中有6家在港上市,被列為國有重點骨干企業。2014年,華潤集團發現江蘇潤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在江蘇省宜興市、宿遷市的房地產立項、宣傳、推廣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華潤景城”文字;2014年10月,華潤集團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潤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變更涉案樓盤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89512元。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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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版權、專利or開源?
從2015年的23件,到2016年的362件,再到2017年的近700件,區塊鏈技術在中國持續催生著更多的專利申請。軟件開發者尋求法律保護無可厚非,但專利權的壟斷實質,似乎又與區塊鏈技術本身所倡導的去中心化、平等共享的精神存在一定沖突。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體系下,區塊鏈技術的開發者有機會不僅得到專利法保護,更獲得著作權、商業秘密,乃至合同法的全方位保護。不過對于區塊鏈這樣一個新生事物,在傳統體系下進行保護是否會抑制其發展、“開源”是否反而是更好的保護模式,值得我們更多地思考。 雖然筆者在標題中將版權、專利與開源并列,但并不是說它們屬于完全對立的概念。針對開源軟件存在的首要誤解,即認為開源等于放棄知識產權保護。而正確的理解是,開源并不是放棄版權,而是在版權保護基礎上對于公共利益有限度的讓步;開源也不意味著放棄專利,申請專利后的軟件依然能夠繼續開源,且在部分許可證規范下,開源后的軟件也依然有機會申請專利。(希望提前了解開源軟件使用風險,請移步《使用開源軟件的風險與后果——以GPL許可證為例》) 本文中,筆者將從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計算機軟件技術所能獲得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出發,簡要介紹開源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并嘗試探討區塊鏈技術更為適宜的保護模式——開源。
2018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