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如何分配
作者:李丹丹 張佳潔 2025-10-27集體所有制企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體系中占據獨特地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強調集體成員對企業財產的共同所有。在相關咨詢中,我們發現:很多企業,特別是有改制需求的老國企、集體企業,或者由員工共同出資創立的企業,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歸屬和分配往往是一筆糊涂賬。“集體所有”意味著“大家都有份”,聽起來很理想,但一旦涉及企業改制、股權轉讓、破產清算或者有外部資本想要進入時,問題就會凸顯:這份“資產”到底屬于誰?應該按工齡分?按職位分?還是按在職與否分?本篇文章擬以上海地區為例,從法律實務的角度,梳理探討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如何分配。
一、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主體范圍
集體所有,顧名思義產權主體為全體勞動群眾集體,那這是否意味著所有企業職工,不論在職、離職,退休、死亡,均享有產權呢?
根據《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集體企業勞動群眾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
關于在職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參照其他地區頒布的集體企業職工身份認定相關地方性法規,集體企業在職職工身份認定范圍及對象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截至集體企業改制時仍在冊,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錄用手續的集體企業職工。
第二,合同制職工,根據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繳費情況,綜合認定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包括勞務派遣職工、勞務雇傭工。
第三,結合實際任職、工作情況及社保繳費情況綜合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
而退休職工原是指滿足《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然而,依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以下簡稱“《延遲退休年齡決定》”)第一條:“關于退休年齡同步啟動延遲男、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用十五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六十周歲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分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五十八周歲”,《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的退休年齡已被新法廢止,不再施行。
那么該條其他款是否也被同步廢止呢?依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八條可知,“國家規范完善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政策。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以及在高海拔地區工作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故《辦法》第一條第二款則仍繼續適用。
此外,根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第二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第十四條“各地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和退職政策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以及第三條第二款“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自2025年起,企業職工不能因病或因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辦法》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再施行。
最后,關于離休職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第一條,“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干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干部,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故,離休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就目前而言,離休職工數量已經非常少了。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的分配原則
根據《關于進一步清晰本市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清晰集體資產產權應在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的基礎上,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資產的虛置產權主體,清晰為人格化的產權主體。而清晰化、人格化的主要途徑是通過量化手段將勞動群眾(全體職工)這一抽象產權主體轉化為企業職工個人,將抽象主體共同所有資產轉化為職工按份共有資產。資產產權的轉化有利于建立產權清晰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歸屬清晰的現代產業制度,為推動集體企業實現企業化集團化運作提供必要條件。
在明確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主體后,依據什么樣的分配原則進行產權轉化則是另一個關鍵問題。實踐中,如何將“集體所有”這一抽象概念轉化為職工可量化、可享有的具體權益,不僅關系到改制的合法性,也直接影響職工的切身利益。
(一)法律規定
關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的分配原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來源于職工歷年勞動積累,按照《關于進一步清晰本市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的若干意見》所確立的基本原則,這部分集體資產應堅持“勞動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
根據《關于進一步清晰本市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中確屬職工歷年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按照企業實際情況,應作職工安置、社會保障等費用處置,并根據具體情況,可作為企業的股份或債務。”
根據《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集體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將部分存量資產以股份方式分配給職工個人,實行按份共有,記入職工名下,作為分紅依據。”
據此,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部分資產在支付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等相關費用后,可轉化為股權或者債權量化至企業職工名下。改制實踐中,企業一般根據職工工作崗位、貢獻大小、工齡長短、技能高低等因素,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量化至個人,具體可見下述案例。
(二)相關案例
1. 新昌泰坦紡織機械總廠改制案
新昌泰坦紡織機械總廠于 1999 年為推進產權改革進行了集體資產量化,依據《新昌泰坦紡織機械總廠集體資金管理協會內部員工購股和持股的實施方案》,集體資金管理協會以持有的泰坦股份10477.16萬股作為協會基金股份數,劃出1500萬股作為現金股由符合條件的內部員工認購,現金股屬個人所有,可以轉讓和繼承;根據會員認購現金股的數量,按其工作年限不同分為三種不同的比例(1比5;1比3;1比2)進行無償配股,分配股個人有分紅權。2002年9月16日,職工持股協會理事會作出《關于持股協會預留股配置的決議》,從原預留股(3620.66 萬股)中切出2608.19 萬股,獎勵16位公司骨干。
在新昌泰坦紡織機械總廠改制案例中,企業在量化集體資產時主要依據職工的工作年限這一因素決定配股比例。
2. 沈陽市萃華金銀制品實業公司改制案
沈陽市萃華金銀制品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萃華實業公司”)于1998 年進行第一次集體資產量化。根據《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遼寧省城鎮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1997年12月25日,萃華實業公司制訂了集體資產第一次量化實施方案《沈陽市萃華金銀制品實業公司自有存量資產量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根據《實施細則》,本次資產量化的范圍為萃華實業公司1989年初至 1997 年 11月末期間形成的企業自有存量資產1745萬元,其中49%按規定量化,5%由職工自愿認購,1745萬元中剩余46%的集體資產未進行量化,產權仍歸集體共有。本次資產量化人員為萃華實業公司在職(在冊)的正式職工,1998年末前退休職工按量化條件享有50%的量化權,在本次量化前離開企業的人員、在冊不在崗的掛名職工、停薪留職人員、放長假人員、離退休人員等不享有量化權。
在該案例中,萃華實業公司進行資產量化主要根據在職職工的工齡、貢獻、業績、責任等因素,按照一定標準折算成分數,以分數為基礎計算在職職工量化股份的數量。
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的分配程序
明確了“分配給誰”以及“按什么原則分配”是集體企業改制中產權清晰化的前提,如何將集體資產合法、有序、公平地落實到職工個人,還需明確資產產權的分配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分配方案應通過內部審批和外部審批。
(一)內部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九條規定,“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清晰本市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集體企業在主管部門和聯合經濟組織的指導下,經各產權主體并會同有關方面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清晰產權的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職工(代表)大會作為集體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內部審批的主體。
(二)外部審批程序
根據《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相應建立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機構,或指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工作。”
第十七條規定,“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工作基本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和產權關系進行,產權界定機構之間要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及時溝通報告有關情況。”
根據《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清晰本市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清晰產權方案,市屬企業報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辦公室確認,區縣屬企業報區縣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確認。”
集體企業產權分配的外部審批程序,本質上是將經內部民主決議形成的方案,置于行政監管框架下進行合規性確認。與此同時,“屬地管轄、分級確認”也有利于確保產權界定與分配的合法性、公允性與地方政策的適配性。
四、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分配后的處理
在履行完內外部審批程序后,集體資產產權的分配即進入實質性處置階段。如何依法、靈活地處理已量化至個人或仍由集體共有的資產,直接關系到改制的最終成效與集體資產的未來命運。根據上海地區的法規與實踐,分配后的資產主要有以下幾種處置路徑。
根據《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為理順產權關系,產權界定后可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1. 作為投資。產權界定后,由各產權主體按《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出資主體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按規定收取紅利或者股息。”
2. 實行聯營。產權界定后,由各產權主體按國家有關聯營的規定,辦理聯營手續,并按聯營協議承擔責任和分享權益。
3. 有償轉讓。產權界定后,各產權主體之間可實行有償轉讓,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合同,經產權交易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4. 租賃經營。產權界定后,各產權主體可將其產權租賃給企業經營,由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租賃手續,出租方按期收取租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集體資產產權在界定清晰后可以作為投資、實行聯營、有償轉讓和租賃經營,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在進一步分配后,仍然屬于集體產權,同樣可以由產權主體作相應處置。
其中,作為投資,實務中,由于一般情況下勞動群眾人數較多,根據《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作為投資的,一般會再設置一層或多層持股平臺,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享有的資產份額在持股平臺歸集,通過持股平臺持有改制后公司的股權,勞動者通過量化至個人的資產數額即間接持有的股權比例享有改制后公司的股東權利。
關于有償轉讓,該條款明確規定了產權主體之間可進行產權轉讓,對于產權界定后產權主體能否對外轉讓產權未作規定。實務中,有案例顯示,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完畢,確定產權主體及份額后,產權主體可有償對外轉讓產權;其中,職工共同共有的集體資產產權也可以有償對外轉讓。如成立于1981年6月30 日的上海民族樂器一廠,注冊資金為人民幣477.78 萬元,系上海市工業合作聯社出資人民幣 358.38萬元,占75.01%產權;企業集體資產出資人民幣 119.40萬元,占 24.99%產權。企業集體資產出資部分即屬于上海民族樂器一廠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由上海市工業合作聯社代為持有,該部分產權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內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將13.5%產權作價轉讓給上海紅雙喜(集團)有限公司,7.99%產權作價轉讓給上海上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5%產權作價轉讓給上海韶煌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但需注意的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以股份方式分配給職工個人的,實質是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作為投資處置,職工享有股份的分紅權,但其對股份的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集體企業中已界定的國有資產及其他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其他產權主體,企業對其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發生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和其他產權主體不得抽回其資產。”
《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集體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將部分存量資產以股份方式分配給職工個人,實行按份共有,記入職工名下,作為分紅依據。不得退股,不得繼承,在一定條件下可內部轉讓。”
《關于<上海市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的實施說明》第六條規定,“......集體企業勞動群眾所有的資產可分為在職職工共同共有和離退休職工共同共有。在集體企業改制時,可將部分共同共有的資產以股份方式分配給職工個人,實行按份共有,記入職工名下,作為分紅依據。但不得退股、不得繼承,職工離退休或因公調離時可內部轉讓。”
綜上,原則上集體資產量化至個人的,個人可取得資產的分紅權,集體企業改制后個人就對應的股權享有分紅權但不取得完整的所有權。故,改制后也不涉及所謂集體資產的流失,集體資產還在企業內部留存。
如上海華東電力實業開發總公司改制一案,改制后企業勞動群眾通過職工持股會享有權益。上海華東電力實業開發總公司于 1992 年申請改制為上海華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在產權界定環節,經界定,上海華東電力實業開發總公司的集體權益占所有者權益的100%,即公司全部產權由勞動群眾集體共同共有。改制過程中,上海華東電力實業開發總公司將存量資產投入上海華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其股權為集體所有。《上海華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持股會會員認購和量化的標準第二十五條規定持股會會員對量化股不享有所有權、轉讓權,僅享有分紅受益權。后期因內部職工持股會作為投資主體的合法性存在不確定因素,上海華東電力實業有限公司于 2003 年對職工持股會進行了清理。
結語
集體企業改制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產權分配,既是一項法律工程,也是一項民心工程。從產權主體的界定、分配原則的確定,到程序的合規執行與資產的后續處理,每一環節都需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兼顧歷史沿革與現實需求,唯有通過“人格化”的產權量化與“制度化”的程序保障,才能真正確保集體資產在改制中不流失、職工權益不受損,最終實現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