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配合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工作詳解(上)——核心原則與全流程操作指引
作者:李偉華 余佳薇 2025-10-20前言
“法官都找上門了,客戶不同意退保怎么辦?” “如果公司直接把保單現金價值劃轉給法院,造成保單失效,客戶失去保障來投訴我們怎么辦?” “異地法院來執行,該按哪邊的規矩辦?”—— 隨著法院對保單財產的查控力度持續升級,保險公司越來越多的內勤同事都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近年來,受內外部多方面不確定因素影響,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各行各業面臨壓力,債權糾紛案件頻發、高發,“執行難”問題長期困擾法院。與此同時,隨著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完善,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存款、證券、房屋、車輛、保險等財產均可通過該系統全方位查控。自2020年下半年起,人民法院系統對接保險系統,可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相關保單信息,保險公司協助執行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以某人壽保險公司數據為例,2019年收到法院協助執行案件1件,2020年增長至17件,2021年激增至116件,2022年上半年就達75件;涉及扣劃保單的案件數量也從2021年的18件增長至2022年上半年的21件。
安徽寧國法院曾遇到這樣的案例:被執行人黃某躲債 “玩失蹤”,法院查到其名下 8 萬余元分紅險保單后,向保險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卻因內勤對強制退保流程不熟悉,險些延誤執行進度。更值得警惕的是,某保險公司因無正當理由推諉協助,被法院異地上門執行,不僅影響企業聲譽,相關責任人還面臨追責風險。這些案例警醒我們:協助執行不是 “可選項”,而是法定義務,內勤作為流程把控的關鍵環節,必須吃透規則、精準操作。
強制執行的基礎認知
一、強制執行定義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應盡義務,以保障權利人權利實現的行為。當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若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為申請人,需履行義務的一方為被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強制執行的基本流程可參考以下流程圖。

(圖:強制執行程序基本流程)
二、可執行保險合同類型
在司法執行實踐中,保險合同能否成為強制執行標的,核心取決于其是否具備財產屬性及該屬性是否歸屬于被執行人。從法理上講,一方面,部分保險合同(尤其是含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合同)并非單純的風險保障工具,其內含的現金價值、分紅收益等具有明確的財產價值,且依法歸投保人所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 范疇;另一方面,強制執行的核心目的是實現債權人合法債權,若保險合同對應的財產權益可獨立處分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則不應因 “保險” 的特殊形式而排除執行。需注意的是,保險合同的可執行性并非絕對,法院需結合保單類型、財產屬性強弱、保障功能優先級等因素綜合判斷,既要保障債權人權益,也要兼顧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與保險合同的保障初衷,由此形成了不同類型保單可執行性的差異化認定規則:
1. 人壽保險:包括定期/終身壽險、生存型保險、兩全保險,這類保險具有較為典型的儲蓄性和有價性,保單現金價值歸投保人所有,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權,生存金則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權,都可被強制執行。例如2021年麥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起訴,法院判決凍結、劃撥其銀行存款或查封、凍結、扣押等額財產,隨后向保險公司遞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強制退保并劃撥其投保保單的現價至法院賬戶,涉及的壽險保單即被執行。
2. 健康保險:如重疾險、醫療險,是否可執行需由法院酌情裁量。部分地區法院認為,健康險尤其是醫療補償型健康保險,人身專屬性較強、保單現金價值低但潛在保障大的產品,處理時會較為謹慎,一般不作扣劃;但在一些地區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如重疾保險,考慮到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等財產權,也可能被納入執行范圍。
3. 意外保險:通常情況下,若保單現金價值較低,一般不執行;但對于具有儲蓄性質的兩全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其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可視保單價值情況予以執行。而意外險的保險金主要用于補償因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傷殘或醫療費用,這類保險金具有極強的人身專屬性,是用于保障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存和醫療需求的。因此,通常不能被強制執行用于償還債務。
三、不同被執行人的可執行保險權益
保險合同的強制執行,可執行權益的范圍并非統一劃定,除了保險產品外還取決于被執行人在保險合同中的主體身份,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因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屬性不同,其對應的可執行保單權益亦存在差異,也需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分別界定:
1. 若被執行人為投保人,法院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投保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一款也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保單現金價值作為財產權益歸屬于投保人,可成為執行標的。
2. 當被執行人為被保險人時,法院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被保險人的生存保險金、年金等基于被保險人身份專屬享有的保險權益。從權利屬性看,被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享有的生存金、年金等權益,是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在被保險人滿足 “生存至約定時點” 等特定條件時應支付的款項,該權益具有明確的財產價值,且權利主體直接指向被保險人,屬于被保險人可支配的責任財產范疇。實踐中,此類權益的執行需以 “權益已明確到期且可實際領取” 為前提,若生存金、年金尚未達到給付條件(如未到約定領取年齡、未滿足給付周期),法院通常會先對該未到期權益進行凍結,待權益到期具備領取條件后,再通知保險公司協助扣劃至法院指定賬戶。
3. 若被執行人為受益人,法院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受益人的保險金、生存金等權益。不同地區對可執行保單權益的規定存在差異,例如江蘇明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山西在實踐中,保單現金價值、分紅、生存金等屬于執行范圍,保險理賠款較少被執行。
注意,雖然有上述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也規定免于被執行的財產,包括有生活必需品及必需費用;義務教育必需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助殘、醫療必需物品;勛章等榮譽表彰;國際條約規定免予執行的財產等。
保險公司協助執行操作規范
一、基本注意要點
保險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開展執行工作時,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與內部合規要求,圍繞風險管控的關鍵環節建立標準化操作流程,既要確保履行法定協助義務,又要防范操作風險與信息泄露風險,具體如下供參考:
1.查驗身份:經辦機構協助執行時,合規管理職能部門需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執行公務證和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等進行形式審查,運營管理職能部門留存上述法律文書原件、相關證件復印件,注明用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若執法人員未提供全部證件,經辦機構需與有權機關電話核實后依法辦理;
2. 辦理形式:有權機關要求協助執行時,應由兩名以上(含)執法人員持有效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執行公務證、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等現場辦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由有權機關指派至少一名執法人員持有效證件和單位介紹信取回反饋結果;若有權機關要求以郵寄方式回復,辦理后需留存相關資料。對于有權機關要求以郵寄、電話等方式辦理的,需其提供相應文件依據,目前僅南通市崇川區法院與當地行協聯合印發了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的會議紀要。
3. 信息保密:原則上,收到有權機關協助執行法律文書后,嚴格保密,嚴禁向被執行人或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被執行人阻礙執行工作,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執行機關事先同意。但由于保險業務的特殊性,在保險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為了保護保險合同相關人員的可期待利益,一些地區的司法實踐允許有保單相關人員有贖買權,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且在規定情況下公司可以通知相關人員,具體的要求與限制,在以下的“常見問題處理”中予以詳細解答;同時為客戶保密,規范資料接觸權限。協助辦理完畢查詢手續后,按有權機關要求保密;辦理凍結、劃撥工作時,根據有權機關要求決定是否通知客戶。
4. 信息登記:經辦機構辦理協助執行時,需通過系統或紙質臺賬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經辦人員姓名、被執行人姓名和證件號碼、協助執行時間和金額、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執行保全項目名稱等信息。
5. 及時辦理:對于手續完備的協助執行請求,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若存在法律文書不全、要素欠缺等問題,要求有權機關補正,確實無法補正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簽報審批意見做好解釋工作,并在回執上注明原因退回有權機關。當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客戶的同一份保單采取凍結、劃撥措施時,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執行法律文書且手續完備的有權機關辦理;若有權機關對協助措施有爭議,按爭議機關協商后的意見辦理。
二、具體執行操作流程
1. 查詢
1) 材料要求:執行人員需提供雙人雙證、協助查詢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盡量減少使用介紹信;律師持人民法院簽發的調查令或委托調查函查詢的,依法協助辦理。
2) 內容要求:文書需提供查詢保單號碼、查詢內容等信息,若無法提供具體保單號碼,根據有權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保單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積極協助查詢。
3) 辦理要求:能現場辦理的,現場辦理并反饋;無法現場辦理的,告知辦理時限并盡快反饋。有權機關可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若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在采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標注和說明。
2. 凍結
1) 材料要求:執行人員需提供雙人雙證、協助凍結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執行裁定書(凍結)。
2) 內容要求:文書應明確凍結保單號碼、凍結期限等要素,且凍結期限及截止時間需具體、明確。
3) 辦理要求:手續齊全的,及時辦理凍結手續,并在回執中注明辦理情況。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保單采取凍結措施時,協助最先送達且手續完備的有權機關;對已凍結保單,其他有權機關要求再凍結的,主動告知已凍結情況,按送達時間順序辦理輪候凍結。凍結期限屆滿未續凍的,自動解除;凍結期限內解凍需作出原凍結決定的機關出具協助解凍文書,由雙人現場辦理。
3. 劃撥
1) 材料要求:執行人員需提供雙人雙證、協助劃撥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書、執行裁定書(劃撥);涉及民事先予執行的,審查先予執行裁定書與協執文書內容一致性;涉及根據刑事判決劃撥的,審查刑事判決書與協執文書內容一致性。若法院拒絕提供判決書,通過執行信息公開網核查執行信息;確無相關裁判文書的,在確保證件、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齊全真實的前提下辦理。
2) 內容要求:文書需明確劃撥具體內容,如劃撥現價需明確保單號碼并寫明劃撥(提取)退保現價,或提取生存金、理賠金等。
3) 辦理要求:協助劃撥時,將款項直接劃至有權機關指定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依法不予協助。
三、法律風險與責任
(一)拒絕協助執行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收入、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或轉交票證、證照等財產,以及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二)通風報信的法律風險
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等單位完成查控工作,嚴格遵守相關信息安全和保密規定,嚴禁向被查控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財產。例如2017年12月,有關公安機關到某銀行支行查詢犯罪嫌疑人賬戶后,時任副行長邱某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致使犯罪嫌疑人從賬戶取走涉嫌詐騙贓款1500萬元,2018年1月,邱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辦理取保候審;2019年6月、10月,重慶銀保監局依法作出對邱某終審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對該銀行支行罰款50萬元、對支行行長警告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保險公司若出現類似通風報信行為,也將面臨相應的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損害公司聲譽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