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法律面面觀(下)——投資路徑選擇
作者:王清華 施珵 王沁怡 2022-05-20上一篇文章《越南投資法律面面觀(上)——越南投資的法律形式和設立流程》介紹了越南投資的優勢、越南對外商投資的限制和越南投資主要法律形式,向讀者介紹了越南不同類型法律實體的設立要求,提示外國投資者應根據政府監管要求,選擇合適的法律形式在越南開展投資。本部分將承接上一篇文章內容,繼續向讀者介紹越南投資的主要投資路徑,即新設實體、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如選擇新設商業實體,投資者應結合投資項目的土地需求、投資領域等確認采取合資或獨資形式;如選擇采取資產收購或股權收購,則應綜合考量稅收優惠、行業準入門檻與資質等要素。此外,中國投資者可考慮設立SPV以隔離風險,降低稅負,但需結合越南已簽署的雙邊避稅協定以確定合適的SPV設立地??偟膩碚f,投資路徑的選擇應當結合投資者意圖實現的商業目的綜合確定,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還應采取盡職調查、妥善設置爭端解決和退出機制等方式降低投資風險,爭取商業成功。
一、投資路徑的考量——獨資,抑或合資?
在對越南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外國投資者選擇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投資者需要考慮是選擇獨資還是與越南當地伙伴合資設立公司。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因素,考慮是否需選擇與越南本土合作伙伴進行合資,設立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
(1) 是否有土地需求。在房產、酒店等投資領域,土地資源往往來源于越南本地投資者。有些項目初期會以越外合資形式開展,越南本地投資者雖無資本優勢、但是可提供土地使用權。項目啟動后,外國投資者可逐步買斷越南本地投資者所持有的權益進而使合資公司成為外商獨資。
(2) 是否存在外商投資限制領域。針對越南法律限制了外資比例上限的行業,外國投資者必須選擇與越南本地投資者合資。比如,在外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49%。設立合資銀行的,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且外國銀行提出在越南開業前的那一年,必須擁有至少100億美元的資產。
(3) 敏感或附條件行業。即便相關行業允許外商獨資,但是由越方合作伙伴先行設立公司并取得必要的經營許可將更為簡便,外方投資者可在合資公司設立并具備經營條件后以投資方式進入公司。我國投資者需要特別關注新的越南《投資法》附件四所列的227項附帶限定條件的行業[1]。
另一方面,如果決定選擇多股東的公司形式,則投資者需要考慮是選擇設立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更多用于小型企業,股份公司適用于大型企業。一般這種選擇需要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戰略,并考慮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各自的優缺點加以確定。如果投資者在越南投資規模較大,且希望未來開展資本運作,或者希望募集更多資金,則可以考慮采取股份公司,而不是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
二、投資路徑的考量——股權收購,抑或資產收購?
外國投資者需要綜合考慮收購目的、目標企業的法律狀況和負債情況、目標企業的實質、經濟效益以決定究竟選擇股權收購抑或資產收購。其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因素包括行業特征、目標企業的歷史債務、稅收、許可證照和資質等。
(一)股權收購
在越南的并購交易實踐中,選擇股權交易最主要的兩大因素包括:
(1) 一是針對特殊的行業或附條件行業,希望繼續承繼目標公司的資質、許可證。
(2) 二是收購者希望利用原有的稅務虧損、稅收優惠等等好處。根據越南法律規定,公司的稅務虧損可以從虧損首次發生的當年開始最多結轉五年。因此,目標公司在交易前發生的虧損可以在收購后繼續從公司的應納稅收入中抵消。如果目標公司享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則在股權交易后仍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繼續保留。
但是,受讓方在股權交易中也將不可避免地繼承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負擔,包括稅務負擔、金融債務等。因此,在股權交易中,有關目標公司的稅務負擔和債務狀況的盡職調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稅務負擔的后果可能是在股權交易完成后若干年才顯現,因此建議收購方聘請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稅務盡職調查,并聘請稅務律師起草專業的稅務補償條款和陳述保證條款,以維護自身利益。實踐中,轉讓方通常會要求稅務機關進行完稅,以在股東變更前完成所有歷史繳稅義務。[2]
越南法律對股權收購交易的轉讓方會征收資本利得稅。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時,轉讓方需按照其所獲收益的20%予以繳付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外國個人投資者,其不被視為非稅收居民,則其轉讓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時需按照轉讓收益的0.1%予以繳納個人所得稅。[3]
如果投資者傾向于選擇股權交易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1) 外國投資者是否希望承繼目標公司的資質、許可證,比如重工業、制造業、醫藥業、物流業等需要相應資質的行業;
(2) 外國投資者是否希望承繼目標公司已有的土地使用權。以收購公司股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需時間較短,且股權交易不需要繳納VAT[1];
(3) 目標公司是否享有稅收優惠、稅務虧損、退稅政策;
(4) 外國投資者是否希望規避資產交易伴隨的增值稅、印花稅;
(5) 目標公司的歷史負債(包括金融機構貸款、稅務負擔)是否在投資者可接受范圍內。
(二)資產收購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潛在的負債問題和為稅務折舊目的重新確定資產價值,資產交易可能更合適。資產交易的優勢是收購方可以規避潛在的歷史負債[4],但是也面臨一些劣勢,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 外國投資者必須先在越南設立新設實體才能開展資產收購,而不能直接以外國自然人或外國實體身份開展資產收購活動。
(2) 在資產交易中,涉及的稅賦種類較多,包括增值稅、印花稅、登記稅。
a) 就增值稅而言,越南的大多數資產在轉讓時都要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標準稅率為10%,此外就特定類型的資產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而適用稅率為0%、5%和增值稅免稅的情形。出售方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并包含到轉讓價格中,且在發票中標注。
b) 就登記稅而言,轉讓需登記的資產需支付登記稅[2],并且要求收購方在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支付相應的登記稅,且最晚不得遲于交易日期后30天內申報和支付。不同資產的登記稅費率不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登記費費率是財產價值的0.5%,而汽車或交通工具的稅率為2%至10%。
c) 就印花稅而言,根據越南法律,如果轉讓需登記的資產,則受讓方作為新的資產登記所有人需要繳納印花稅。除少于10座的汽車、飛機和船舶外,越南法律規定的印花稅上限是5億越南盾,因此,實踐中印花稅對資產轉讓雙方的影響不大。
(3) 在資產交易中,未使用的稅務虧損仍屬于轉讓方,因此,資產交易中,受讓方不能再利用稅虧和稅收優惠。如果外國投資者希望在收購時保留繼續使用稅虧,則需要采取股權轉讓的方式。
(4) 資產收購的雙方需要注重資產轉讓價格的公允性。越南稅務當局經常對雙方談定的資產轉讓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格提出質疑,并按照稅務當局認定的公允價格重新確定稅基。如果稅務局認定資產轉讓價格不公允,則可能觸發新的額外稅務負擔。
除了需要在越南新設實體外,通常而言,以下幾方面因素將使投資者傾向于選擇資產交易的投資路徑:
(1) 目標公司的歷史負債(包括金融機構貸款、稅務負擔)超出了投資者可接受范圍;
(2) 外國投資者收購的資產所處行業并非特殊行業或附條件行業;
(3) 目標公司本身不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相應資質或相應資質再申請比較容易;
(4) 目標公司本身并不享有顯著稅收優惠措施。
雖有上述參考因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作出決策前,投資者應當結合收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三、投資路徑的考量——是否設立離岸公司作為SPV?
(一)設立SPV的好處
很多跨國企業在開展業務投資時往往會尋求通過離岸特殊目的載體(“SPV”)實現對越南的投資,包括在BVI、開曼群島或香港、新加坡設立SPV,以完成對越南的投資。外國投資者設立SPV主要是希望實現如下目的:
? 納稅籌劃,減少或避免稅負,特別是股權轉讓退出時被征收資本利得稅(比如越南可能征收20%資本利得稅,而新加坡是0%);
? 靈活退出,可以通過轉讓SPV實現從越南的業務中退出;
? 避免在越南直接轉讓股權面臨的監管合規要求;
? 風險隔離,通過設立SPV隔離母公司直接對越南業務的責任。
(二)SPV,蘊含潛在的稅收風險?
如上所述,外國投資者采取SPV的一個非常重要考量因素是納稅籌劃。在過去,越南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海外的股權轉讓是否應征收資本利得稅,所以非常多的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SPV規避繳納資本利得稅。
但是,最近幾年,越南稅務當局開始應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在越南開展實際業務的離岸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納入“應稅收入”,并規定無論實體的設立地是否在越南,只要源于越南的資本轉移所得均應予以納稅。換言之,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就SPV的股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價格與初始成本之間的差額),即使該筆交易是在越南境外進行,也將按照20%稅率征稅。
如果未申報相應資本利得稅款,則可能面臨如下風險[5]:
? 相關個人可能面臨因逃稅而遭受刑事處罰;
? 股權轉讓完成后,受讓方在與越南當地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可能會面臨不可預測的困難,比如拒絕變更越南目標公司的公司名稱、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 該投資者及其所投資的企業將被越南政府視為具有不良信譽,從而導致將來難以在越南拓展業務。
(三)設立地選擇
雖然在稅務方面存在隱患,但是考慮到退出時的靈活性,通過設立SPV開展對越南的投資還是值得推薦的。
外國投資者對越南開展投資,對于SPV設立地的選擇也需進行評估,主要應當結合如下因素考慮:
? SPV注冊地是否與越南簽署雙邊投資協定、雙重避稅協定;
? SPV注冊地日常維系的成本和費用。比如,香港SPV需要有設立費用和年費、委任會計師的費用,而塞舌爾和薩摩亞相對成本低廉;
? 是否存在導致喪失援引越南提供的雙邊或多邊協定保護的可能性。出于這方面考慮,不建議選擇BVI和開曼此類稅收天堂作為SPV設立地。
實踐中,中國投資者主要選擇在香港和新加坡設立SPV,以開展對越南的投資。香港與新加坡均與越南簽署了各自的雙重避稅協定。其中,根據香港與越南的雙重避稅協定的規定,如果香港居民轉讓一家主要持有不動產的公司15%以上股權,越南可以對其征收資本利得稅。根據新加坡與越南的雙重避稅協定的規定,越南不對出售股權的任何收益征稅,但主要持有不動產的未公開上市公司的股權除外。
四、中國企業赴越南投資的法律建議
中國企業如選擇前往越南投資,在作出相應投資決策前予以充分考慮和權衡,選擇合適的投資路徑,避免因倉促決策而遭受大額損失。
如果最終決定前往越南投資,應注意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具體建議如下:
1.對目標公司展開盡職調查
中國企業在越南投資時如采取收購方式,建議對目標公司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目標公司資產情況、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稅務狀況、法律糾紛情況。在確認合作伙伴后,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其簽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收購協議、股東協議等。
此外,越南整體稅收環境較為復雜,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力較大,建議聘請專業機構開展稅務盡調,以充分了解潛在的稅務負擔,并在交易文件和交易價款中加以落實。
2.設置靈活的退出機制
中國投資者可以在遵守越南法律前提下,在交易文件中約定其有權逐步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給第三方,包括隨售權、拖售權、回購權、優先清算權,分情況分階段逐步撤出東道國投資。通過合理設置退出機制有利于幫助企業減少時間因素帶來的投資成本增加,將風險有效轉移。
3.收購方式下,盡量選擇第三國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案
根據美國2021年對越南投資的投資報告,越南的司法系統存在較高的腐敗風險[6],法官和仲裁員的專業素養有限,而且越南法院只會考慮承認與越南簽訂承認判決協議或互惠協議的國家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除與法國外,越南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這些雙邊協議涉及的判決僅限于非商業判決[7],因此,外國投資者應盡量避免將爭議解決條款設置為在越南或外國法院提起訴訟,而應更多選擇仲裁解決爭端。這是因為越南作為《紐約公約》的成員,越南法院對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直保持開放態度。實踐中,外國當事人主要選擇越南法律作為管轄法律,選擇越南國際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為仲裁機構。
4.購買并購保證保險
投資者如果選擇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等方式,也可以考慮購買并購保證保險,以就盡職調查中未發現的風險予以承保,如發生轉讓方違反陳述保證條款時,受讓方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從而保障投資者利益。但是并購保證保險給予充分承保的前提是企業對標的公司開展了較為優質的盡職調查結果,這也就要求投資者應在完成投資前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5.聘請專業的法律團隊
不管是風險的預判、風險的預防、還是風險的解決,都需要一支高素質的涉外法律人才隊伍,才能了解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的需求,建立“一帶一路”企業服務快速響應機制,為企業提供咨詢輔導、爭議處理等專業化服務。
企業聘請的中國律所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國際律所網絡資源,為企業迅速有效地選定高質量的當地律所,快速完成當地律師團隊的選聘,明確參與法律盡調、協議談判的當地律所主辦律師。從而充分發揮企業內部法律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相結合的專業支撐優勢,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緊密配合項目團隊,在每個環節把好關,并穩步開展包括法律盡職調查、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在內的專業法律服務。
[1] 相較于直接購買土地使用權,通過股權收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較短。但是在股權交易中,需要確認目標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情況,如果存在抵押情況,且收購目標公司股權時,目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超過租稅減免期間,收購方將無法再享有租稅優惠。但是在直接購買土地使用權時,新設公司如果在工業園區內開展投資,往往可享受租稅優惠,盡管直接購買土地使用權時買方需繳納VAT,但是VAT可以抵免。
[2] 股權轉讓不需要支付登記稅。
[1] https://dangkykinhdoanh.gov.vn/Default.aspx?tabid=101&language=en-GB,訪問日期:2022年5月13日。
[2]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訪問日期:2022年5月14日。
[3]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訪問日期:2022年5月14日。
[4]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訪問日期:2022年5月14日。
[5] https://vietnamstartuplaw.com/what-are-key-considerations-when-using-special-investment-vehicles-in-vietnam/ ,訪問日期2022年5月14日。
[6]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vietnam/,訪問日期:2022年5月10日。
[7]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vietnam/,訪問日期:2022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