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金融法院發布執行白皮書及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2025年7月17日,成渝金融法院發布執行白皮書及十大執行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1.某銀行與周某等執行復議案——申請執行期間屆滿后,部分被執行人放棄執行時效抗辯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被執行人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黃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法院公開拍賣被執行人黃某名下案涉房屋。網絡司法拍賣公告載明,案涉房屋租期至2029年(租金交納至2025年2月)。利害關系人李某以最高價競得并繳納全部價款。經執行調查,“承租人”雒某與被執行人黃某共同捏造了案涉房屋租賃事實,故執行法院對雒某、黃某分別作出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隨后,某銀行以案涉房屋拍賣公告中披露租賃事實系捏造,可能嚴重影響拍賣成交價格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司法拍賣。執行法院經審查裁定撤銷拍賣,退還買受人拍賣款。李某不服,提起復議。成渝金融法院復議認為,被執行人黃某與雒某串通、虛構涉案房屋租賃事實,影響執行財產交付和價值,明顯規避執行。該違法行為不但擾亂民事訴訟程序,應予以司法懲戒,亦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應予撤銷司法拍賣。遂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審裁定。
【典型意義】申請執行期間屆滿后,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同意履行義務承諾或者行為,又以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放棄執行時效抗辯的效力只對放棄者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及于同案其他被執行人。
2.李某與某銀行、黃某執行復議案——虛構房屋租賃事實嚴重違反司法拍賣程序,應予撤銷司法拍賣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黃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法院公開拍賣被執行人黃某名下案涉房屋。網絡司法拍賣公告載明,案涉房屋租期至2029年(租金交納至2025年2月)。利害關系人李某以最高價競得并繳納全部價款。經執行調查,“承租人”雒某與被執行人黃某共同捏造了案涉房屋租賃事實,故執行法院對雒某、黃某分別作出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隨后,某銀行以案涉房屋拍賣公告中披露租賃事實系捏造,可能嚴重影響拍賣成交價格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司法拍賣。執行法院經審查裁定撤銷拍賣,退還買受人拍賣款。李某不服,提起復議。成渝金融法院復議認為,被執行人黃某與雒某串通、虛構涉案房屋租賃事實,影響執行財產交付和價值,明顯規避執行。該違法行為不但擾亂民事訴訟程序,應予以司法懲戒,亦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應予撤銷司法拍賣。遂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審裁定。
【典型意義】全面、客觀披露信息是司法拍賣的重要環節,亦是執行程序正義的重要保證。案涉房屋帶租拍賣增加潛在競買人的顧慮,可能影響競價的充分性。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認為拍賣公告未能客觀、全面反映涉案房屋的現狀,可能影響勝訴權益實現。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撤銷司法拍賣,有利于充分保障網絡司法拍賣的公平性,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3.任某與某銀行等執行復議案——買受人使用權受限的特殊財產,可以被作為責任財產依法處置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任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法院處置任某名下案涉土地。被執行人任某以案涉地上建筑物屬于文物不宜被拍賣處置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經執行法院書面征詢意見,行政主管部門復函稱案涉土地上無文物保護建筑,但該地塊位于某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區劃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議執行處置時詳盡披露相關情況并要求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使用土地。據此,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任某的異議請求。任某不服,提起復議。成渝金融法院復議認為,行政主管部門復函建議財產處置時對案涉土地特殊坐落信息予以披露,對買受人使用權可能受限進行提示和強調,但并不影響該宗土地的可處置性。執行法院已明確處置案涉土地時,應全面、客觀披露相關情況。遂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審裁定。
【典型意義】強制執行中,對使用權受限的特殊財產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依法處置。本案中,案涉土地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區劃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案涉土地的使用權人從事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應獲得審批同意。執行法院經與行政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協調,在全面、客觀披露使用權可能受限、保障競買人知情權的情況下依法處置執行財產,既有效保障申請執行人實現勝訴權益,亦符合占有、使用特殊財產的相關規定。
4.某銀行南部支行與某銀行、某房地產公司等執行復議案——案外人主張對銀行賬戶內質押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排除執行,適用執行標的異議審查程序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某房地產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法院于2024年4月9日向案外人某銀行南部支行送達執行裁定書、協助扣劃通知書。同日,某銀行南部支行協助劃撥某房地產公司在該行開設的案涉銀行賬戶內存款292,600元至執行法院案款專戶。同年4月15日,執行法院將該筆案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同年5月6日,某銀行南部支行以案涉賬戶內資金系某房地產公司在該行的貸款質押保證金、享有該款項的優先受償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經執行法院審查,裁定駁回某銀行南部支行異議申請。某銀行南部支行不服,提起復議。成渝金融法院復議認為,某銀行南部支行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主張排除執行,適用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審查程序。
【典型意義】金融機構開展部分貸款業務過程中,要求貸款人設立保證金賬戶,貸款人以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構成保證金質押。區別于一般的動產質權,保證金質押無需經過拍賣、變賣等強制變價程序,質押權人可以對控制的銀行賬戶內質押保證金徑直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案外人以享有質押保證金優先受償權為由請求對案涉款項排除執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5.趙某與某銀行等執行復議案——執行程序終結前,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執行時效異議應予審查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所作判決于2016年7月發生法律效力。某銀行于2020年7月申請強制執行,后該案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2023年4月,執行法院立案受理某銀行恢復執行申請,趙某以某銀行于2020年7月首次申請執行時,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間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經審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認為趙某未在首次執行中提出執行時效抗辯,在恢復執行中才提出,已超過提起執行時效抗辯的期間。趙某不服,提起復議。成渝金融法院復議認為,某銀行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執行法院參照訴訟程序中審查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則,處理被執行人提出關于執行時效抗辯的異議,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典型意義】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時效抗辯應當遵循關于執行異議、復議司法解釋有關執行異議期限的特別規定。執行程序終結前,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時效抗辯的異議申請,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6.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光電公司執行實施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及時兌現勝訴權益
【基本案情】成渝金融法院受理某金融租賃公司訴某光電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時,立案部門對光電公司等進行關聯檢索,發現該公司有大量作為義務人的未結案件,便向某金融租賃公司提示“執行不能”的執行風險。審判部門收到立案部門移交的檢索情況和立案材料后,向某金融租賃公司說明申請財產保全的必要性。隨后,審判部門依據某金融租賃公司的申請和提供的財產線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移送執行凍結某光電公司對第三人某終端公司的應收賬款。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某光電公司應支付某金融租賃公司租金及違約金上億元。執行過程中,經執行部門向第三人某終端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該終端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全部到期債務約1.14億元。
【典型意義】成渝金融法院嚴格落實《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 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立案、審判、執行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引導和釋明,建立了“立審執一體化”協調機制。財產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享有的第三人到期債權采取凍結、停止支付等措施。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及時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實現“以保促執”。
7.某銀行與某食品公司等執行實施案——府院聯動促執行 護企保民創生機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某食品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法院擬處置該公司位于廣安市的廠房。執行中查明,某食品公司系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從事食品生產的老字號民營企業,現有在崗職工140余人,尚有50余份為期一年的合同訂單正在生產交付中;該公司系為關聯企業提供抵押擔保,引發資金鏈斷裂而陷入困境,現關聯企業已破產重整成功,正在恢復償債能力。綜合考慮前述因素,執行法院制定“三步走”執行方案:一是與屬地法院及人社局、信訪辦、園區管委會等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評估研判該公司經營現狀、主體信用、償債能力等情況,邀請相關部門進企業開展法治宣講,安撫職工情緒,穩定生產格局,為糾紛實質性化解打好基礎,創造有利環境。二是積極組織磋商,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附條件處置涉案廠房執行和解協議,解封公司基本賬戶、“活封”生產線、暫緩信用懲戒措施。三是定期委托屬地法院查看生產經營情況,責令該公司每月報告債務履行、職工工資發放、訂單完成等情況,要求銀行定期跟蹤反饋,監督企業按協議履行。
【典型意義】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既要有平衡個案當事人利益的微觀面向,更要有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發展大局的宏觀考量。本案中,執行法院依托財產所在地府院聯動機制,“司法+行政”協同發力,開展政策咨詢、進企宣講、動態監管,實現跨省域辦案的“同城效應”,下活川渝“一盤棋”。依法適用和解程序,尋求最佳利益集合,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幫助具有挽救可能和價值的企業恢復生機、重返市場。通過司法實踐,讓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看得見、摸得著,讓各方利益主體感受到執行權威與司法溫度。
8.某銀行與某旅游公司執行實施案——分類處置+多元化解破解批量資產處置難題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某旅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某旅游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3.2億元及相應利息。執行中,需處置某旅游公司位于某小區5274個車位。執行法院主動專題匯報,研判成立專案團隊,制定“一攬子化解”處置方案;組織區住建、金融監管等部門及行業協會、業主代表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先易后難、分類處置”辦理思路。根據既定處置方案,執行法院對權屬清晰的車位啟動網絡司法拍賣,成交197個;對已出售未過戶或存在爭議的車位,組織銀行與業主協商,以自行變賣方式完成1574個車位交割,成交總金額3000余萬元;對剩余車位,委托專門機構通過“以租代售”方式管理并收取租金,用以兌現債權。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處置建筑區劃內規劃的大量車位時,高效處置的同時妥善保障住宅業主合法權益,是執行中的難點。本案中,執行法院針對資產數量龐大、業主群體眾多的多重難題,一方面針對具體情況,深入分析、分類施策,靈活運用司法拍賣、自行處置、強制管理等“組合”措施,化解權屬爭議,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另一方面,整合行政監管、行業調解、群眾自治等力量,轉變“單一執行”固有思維,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構建風險共防、矛盾共調、資產共管的一體化格局,為批量化處置資產、一體化解矛盾糾紛提出可供借鑒的協同治理樣本。
9.某銀行與某實業公司等執行實施案——跨域協作以保促執、高效執行債務人到期債權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某實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5起執行案件,執行標的1.23億元。執行中查明,某實業公司訴重慶某置業公司1.75億元債權正在重慶某中級法院二審審理中。執行法院在審理法院全力協調配合下,就當事人無爭議債權向重慶某置業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予以凍結。2024年7月,某實業公司與重慶某置業公司終審裁判生效,執行法院依托跨域執行協作機制,迅速向重慶某置業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該公司于次日全額履行1.33億元。至此,5案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執行法院依托審執配合與跨域執行協作機制,采用“爭議債權剝離”方式,凍結被執行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有效避免衍生糾紛。川渝兩地法院同頻共振,深度契合跨區域金融司法聯動協同,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某銀行與郭某執行實施案——輕微違約經修復原執行和解協議可繼續履行
【基本案情】某銀行與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自2024年7月起每月按期償還借款本息,于2029年12月結清。該案以執行和解長期履行方式終結執行。后某銀行以郭某未嚴格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原判決。恢復執行中,郭某說明,其因個人財務暫時困難產生了四期逾期款項,現已一次性籌集資金全部償還,并承諾剩余債務將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請求不予處置名下唯一住房。經雙方協商一致,執行法院作出結案通知書,當事人仍按執行和解協議繼續履行。
【典型意義】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充分釋明不履行協議的后果并加強督促。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中,被執行人雖有輕微違反協議行為,但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爭取申請執行人諒解。經修復,可繼續履行原執行和解協議,符合執行比例原則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詳細信息:成渝金融法院十大執行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