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護航“海上新廣東” | 筑牢船員權益司法保護防線--徐某某與弘某公司等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均應被認定為用工主體
基本案情:
徐某某與弘某公司簽訂船員勞務協議,在弘某公司所屬的“浚某”輪擔任輪機長,后因經營問題弘某公司臨時解散船員。之后,因公司需要,徐某某再次登上“浚某”輪工作。雙方因工資、開除補償金等產生爭議,徐某某將弘某公司訴至廣州海事法院。弘某公司認為徐某某為德某公司員工,只是在弘某公司名下的“浚某”輪工作。徐某某訴請法院判令弘某公司、德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理由和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弘某公司、德某公司由于管理人員、從事業務、發放工資的賬戶相同、用工期間混用弘某公司、德某公司名義指揮船員等原因,可以證明兩公司存在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情形。兩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存在資產不分、人員交叉、業務混同等人格混同的情形,故應對拖欠徐某某第二次簽訂的船員勞務協議項下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針對企業集團化、復雜化用工趨勢,該案通過實質審查勞動關系,認定關聯企業構成勞動關系中的共同用工主體,防止企業利用法律獨立地位逃避責任,避免勞動者因用工主體模糊而維權無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