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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電池法案》解讀及對我國企業出海影響—碳稅研究系列(四)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4-11

【摘要】前兩篇系列文章對于碳關稅以及碳關稅立法、發展等領域做了詳細的分析,本篇聚焦于碳應用領域中最廣的電池行業。中國動力電池行業憑借技術優勢與產業鏈完善性占據全球主導地位,但國內市場增速放緩與產能過剩壓力推動企業加速拓展歐洲市場。歐盟作為核心增量市場,其《新電池法案》通過碳足跡聲明、再生材料比例、數字護照、供應鏈盡職調查等全生命周期要求,構建綠色貿易壁壘。法案對中國企業提出多重挑戰。同時,法案可能引發碳關稅擴展、反補貼調查等涉稅風險,倒逼企業通過綠地投資本地化生產規避壁壘。中國企業在歐盟市場需平衡技術升級、成本控制與標準適配,以鞏固全球競爭力。


【關鍵詞】電池行業 電池法案 碳關稅 碳足跡


一、中國動力電池行業發展現狀及歐洲市場對中國企業的戰略意義


近年來,中國動力電池裝車量持續增長但增速下行,存在一定的產能過剩風險。動力電池出口量、企業海外收入占比快速上升,其中歐盟是主要的海外市場。目前歐盟堅持2035年停售燃油車計劃,未來新能源汽車發展潛力大,是動力電池重要的增量市場,其相關政策對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一)中國動力電池行業發展現狀


1.行業高速增長,產業驅動力轉變


“十二五”以來,中國動力電池產業隨著新能源汽車產銷量的增長而迅速發展壯大。根據中國汽車動力電池產業創新聯盟(以下簡稱“動力電池創新聯盟”)數據,2011到2023年,中國動力電池裝車量由0.35GWh增加至387.7GWh,年均復合增長79.35%。


2020年下半年以來,在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逐步退出的情況下,國內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由政策驅動轉換為產品和市場驅動,其中,動力電池產業鏈的完善、規模效應的形成、頭部企業的技術進步,使得電池產品的性能持續提升、成本整體呈下降趨勢,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增速放緩、產能過剩風險顯現


隨著新能源汽車滲透率和保有量的迅速提高,近年來中國新能源汽車銷售增速明顯下降,加之“插混”“增程”車輛在新能源車中占比上升,2021年以來,國內動力電池裝車量增速逐年下降,2023年已降至31.6%。但國內動力電池及相關產業投資熱度高漲,主要企業規劃產能遠高于動力電池預期需求量,行業面臨產能過剩風險。


(二)中國動力電池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在國內市場增速下降的情況下,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加大對海外市場的開拓力度并取得明顯進展。一方面,頭部企業海外收入占比明顯擴大,以營業收入主要來自動力電池銷售的兩家上市公司為例,2020-2023年,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軒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海外收入占比分別由15.71%和2.36%提高至32.67%和20.34%;2024年上半年,寧德時代海外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但國軒高科海外收入占比繼續提高。另一方面,動力電池出口量與國內裝車量之比快速提高,根據中商產業研究院數據,2023年,中國動力電池出口量由上年的68.1GWh 增長至127.4GWh,同比增長87.1%,遠高于國內市場裝車量的增幅。


(三)歐洲市場對中國企業的戰略意義


海外市場中,東盟、拉美和日本、韓國等經濟體新能源汽車市場容量較小,據《2023年動力電池運輸行業發展報告》,2023年,中國出口的鋰電池中有約三分之二銷往歐洲和北美,而美國近年來對中國產品一直采取嚴格的限制政策,市場主要被松下、LG新能源等日韓企業占據。因此,歐洲市場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企業的戰略意義重大。歐盟作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三大汽車市場,近期其汽車產業雖面臨轉型陣痛期,目前仍堅持2035年禁售燃油車的計劃。而2023年歐盟市場新能源汽車滲透率僅為23.4%,同期中國市場滲透率已達31.6%,市場增量空間顯著,是中國動力電池企業的“必爭之地”,其相關政策對中國動力電池產業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清晰地看到中國動力電池產業在經歷十余年高速發展后,正站在歷史性轉折的十字路口:國內產能結構性過剩的隱憂與海外市場開拓的迫切需求形成鮮明對沖。而在這場全球化突圍戰中,歐洲市場對中國企業展現出不可替代的戰略價值——它既是消化過剩產能的"戰略緩沖區",又是構建全球產業鏈話語權的"技術競技場",更是對沖地緣政治風險的"產業避風港"。但當我們聚焦中國企業攻城略地的同時,必須清醒認識到:歐盟正通過立法手段重構游戲規則。近期出臺的《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以碳足跡追溯、原材料本土化、回收利用等嚴苛條款,對中國企業構建起"綠色技術壁壘"。


面對這場以環保之名展開的產業保衛戰,我們需要深入解析:這部被譽為"全球最嚴電池法案"的政策設計暗藏哪些玄機?中國企業在歐洲的產能布局將遭遇何種沖擊?這場規則重構又將如何改寫全球動力電池產業格局?


二、歐盟《新電池法案》深度解讀


2023年8月17日,《歐盟電池與廢電池法規》(EU)(Regulation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簡稱“法規”或“新電池法規”)正式生效,并于2024年2月18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一項針對電池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的法規,涵蓋了電池的生產、使用、再利用和回收等各個階段,成為歐洲電池行業發展的重要法律框架。這一法案的出臺背后有著深遠的原因和動機。


(一)出臺背景


1.電池產能缺口倒逼行動


據歐盟官網新聞和知名調研機構SNE Research發布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歐盟新能源汽車銷量達260萬輛,位列全球第二,但動力電池裝機量全球前十企業中無一歐洲企業,而中國占據六席。巨大的電池產能需求迫使歐盟加速布局本土產能,通過電動車推廣、技術研發和環境法規三大抓手,力爭構建自主可控的電池供應鏈。


2.環保政策驅動低碳轉型


歐盟計劃從2035年開始,所有上市的新車都不再排放任何二氧化碳。為了滿足這一目標,歐盟持續加碼環保政策:2023年通過新規要求2030年前重型車減排45%,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分別減排55%和50%。這些政策直接推動電池技術向高能量密度、低環境足跡方向發展。


3.資源安全危機迫在眉睫


新能源轉型帶來巨大資源缺口,預計2030年歐盟鋰需求將達55萬噸/年,較當前產量翻倍。根據歐洲汽車制造業協會統計,關鍵電池材料自給率僅1-2%(鋰、鈷、石墨),高度依賴進口的現狀迫使歐盟加速構建本土礦產資源開發體系。


4.全球產業標準爭奪戰


2018年5月,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電池戰略行動計劃,其中包括一系列措施,涵蓋原材料提取、采購和加工,電池材料和電池系統生產,以及電池再利用和回收等方面。為了進一步推動電池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歐盟在全球電池產業中的競爭力,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了一項新的提案,旨在推動歐盟電池監管框架現代化。這一提案的目標是減少對進口電池的依賴,并爭奪全球電池產業標準的主導權。新的電池法案的出臺對于歐盟來說是邁出的重要一步。


通過《新電池法案》的出臺,歐盟將為電池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這一法案的實施將推動歐盟電池產能的提升,促進電池材料的環保生產和回收利用,減少對進口電池的依賴,并提高歐盟在全球電池產業中的競爭力。通過綜合考慮產能、環保、資源和競爭的需求,歐盟致力于打造一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電池產業,并爭奪全球電池產業標準的主導權。


(二)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


從適用主體看,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池制造商、生產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統稱為“經濟運營商”。


從適用產品范圍看,該法規適用于歐盟使用除了軍事、航天、核能等特種用途外的電池的所有類別,無論是在歐盟境內生產還是進口,無論電池單獨使用或被納入電器、輕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車輛,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產品中。根據電池的設計用途,具體包括以下5類電池:便攜式電池、啟動、燈光與點火電池(SLI電池)、輕型電動車輛電池(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EV電池以及工業電池,旨在規范在歐盟銷售的所有類型電池的全生命周期。


(三)重點條款解讀


針對上述五大類型電池,《新電池法案》從以下方面提出了詳盡的合規要求:1.電池可持續性和安全性;2.電池標簽信息;3.廢舊電池管理;4.數字電池護照;5.供應鏈盡職調查。這一系列的規定或將給電池行業在歐盟地區的運營帶來成本和合規制度要求方面的壓力,法規也將使得歐盟電池市場形成新的綠色貿易壁壘。


1.電池可持續性與安全性


電池可持續性和安全性包括有害物質限定、碳足跡、再生材料、性能和耐用性、電池可拆卸性和更換性、安全性等。下面主要解讀前四項內容,其中碳足跡要求是電池企業重點關注的內容。


(1)有害物質限定


歐盟《新電池法案》部分要求旨在限制電池中使用的有害物質,以減少對環境和健康的潛在風險。根據法案的規定,電池企業需要遵守一系列有害物質的限制,這些有害物質包括鉛、汞、鎘等。歐盟新電池法案中提到除滿足歐盟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EC) No 1907/2006)法規,即指令(報廢車輛指令)規定的有害物質要求外,電池中不得含有下表規定限制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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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池碳足跡要求


碳足跡要求規定在《新電池法案》第7條中,其是指電池在整個生命周期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歐盟要求電池企業減少電池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碳排放,采用更環保的生產技術和材料,以降低碳足跡。有關碳足跡聲明要求如下: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應起草碳足跡聲明,至少包含:(1)制造商的行政管理信息;(2)電池型號的信息;(3)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4)電池碳足跡核算結果;(5)電池產品碳足跡需基于不同生命周期來區分,包括原材料獲取及預處理、產品生產、分銷售、回收利用等四個階段;(6)歐盟電池合格性聲明的標識號等;(7)產品碳足跡數值公布的網站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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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列出了各種類型電池碳足跡、性能等級和最大閾值實施日期一覽表。隨著歐洲電動汽車的大量投放市場,電動汽車電池是最先要求碳足跡聲明。歐盟委員會將建立碳足跡核算和核查的具體方法,以及碳足跡聲明的模板。目前已經可以在歐盟的網站上找到電動汽車電池碳足跡計算規則的文件。關于工業儲能電池和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破足跡核算的相關標準還沒有發布。


電動汽車電池、工業電池和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電池碳足跡核算參考方法不同。那么,同一型號的電池如果應用在以上不同領域,重要基于不同領域的標準分別核算。在產品的標簽上,必須體現該型號產品的碳足跡數值。


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和輕型交通工具電池,需在產品粘貼體現碳足跡性能等級的標簽。歐盟委員會收集歐盟市場上前三年的電池碳足跡數值分布,得到電池碳足跡最大閾值。基于碳足跡最大閾值,重新分類碳足跡性能等級。因此,電池制造商需基于實際的輛造水平計算準確的、符合真實情況的碳足跡數值。


在2030年12月31日之前,委員會需評估便攜式電池和容量低于2kWh工業電池碳足跡聲明的可行性。關于已經投放歐盟市場或者投入使用,需二次利用或二次制造的電池,不需要重新評估碳足跡。


(3)再生材料利用要求


為更好地發展循環低碳經濟和保障供應鏈安全,歐盟《新電池法案》第8條對含鈷、鉛、鋰、鎳的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電池(除完全外部儲存電池外)、電動汽車電池、SLI電池和LMT電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首先,到2028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24個月后(LMT電池為2033年8月18日起適用),電池產品附帶的技術文件應該包括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鋰、鎳、鈷的數量信息,以及每個電池型號每年和每個制造工廠的電池中存在的和從廢物中回收的鉛的最低百分比份額。其次,到2031年8月18日,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金屬元素的最低使用比例分別為:鋰6%,鎳6%,鈷16%;每年每種電池型號和每家制造工廠的電池中已從廢物中回收的鉛的比例份額:鉛85%。最后,到2036年8月18日,電池活性材料中再生金屬元素的最低使用比例分別為:鋰12%,鎳15%,鈷26%;每年每種電池型號和每家制造工廠的電池中已從廢物中回收的鉛的比例份額:鉛85%。


(4)電池性能與耐用性


歐盟《新電池法案》第10條規定電池必須滿足歐盟對性能和耐用性的要求,以確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電池制造商需要確保其產品符合這些要求,并進行相應的認證和測試,以符合歐盟市場的法規。具體而言:


以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2kWh)和LMT電池為例,法規生效12個月后(即2024年8月),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2kWh)、LMT電池均需要附帶電化學性能與耐久性參數的參數文件(目前暫時沒有針對電動汽車電池的最低閾值規定);具體性能與耐久性參數項如下:


到2027年8月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18個月后(LMT電池為2028年8月),可充電工業電池(>2kWh)(除完全外儲外)與LMT電池下列參數需達到最低閾值:額定容量(Ah)和容量衰減比例(%)、功率(W)和功率衰減比例(%)、內阻(Ω)和內阻增加比例(%)、適用情況下,能量循環效率及其衰減比例(%)、在設計條件下的預期壽命。


2. 電池標簽信息


歐盟《新電池法案》第三章要求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池產品都必須標注特定的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更好地了解電池的性能、容量與化學物質等信息。


根據歐盟《新電池法案》第14條要求,自2024年8月起,針對固定電池儲能系統、LMT電池與電動汽車電池,為了能夠獲取有關電池健康狀況以及與其關聯的每個蓄電系統的預期壽命的最新信息,每個電池都必須配備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電池管理系統)。除了執行電池平衡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之外,BMS 還可以根據電池的電壓和電流值估計電池的充電狀態和健康狀態。具體來說,自2024年8月18日起,在BMS中與電池健康狀態和預期壽命相關的最新參數數據,如剩余容量、容量衰減比例等,應包含在固定電池儲能系統、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中。此外,根據《新電池法案》的規定,BMS 提供的信息必須可供合法購買電池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第三方訪問。然而,必須更好地定義可共享的BMS數據,以限制數據訪問者的操作范圍,從而避免安全問題、侵犯知識產權和欺詐。


“CE”是歐盟市場上的安全合格標志。無論是歐盟成員國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非成員國生產的產品,只有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并加貼了CE標志,才能在歐盟市場上合法銷售。歐盟《新電池法案》第20條要求電池產品加貼“CE標志”標明電池符合安全、健康和環保要求。具體而言,法案要求在電池上市或投入使用前,應貼上CE標記。CE標記應清晰地貼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而不可能或不被保證,則應貼在包裝和電池附帶的文件上。在CE標記后應注明檢測機構(歐盟取得合法授權的檢測認證機構)的識別號。該識別號碼應由檢測機構本身粘貼,或根據其指示,由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粘貼。企業可以在CE標記和標識號的后面,使用任何象形圖或其他標記,表明與電池的使用、儲存、處理或運輸有關的特殊風險。


通過歐盟《新電池法案》的電池標簽信息,消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所購買電池的性能和環境影響。同時,這些標簽信息也為電池回收和處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導,促進了電池廢棄物的合理處理和資源的再利用。


3.廢舊電池管理


廢舊電池管理是歐盟《新電池法案》第八章中一個重要的議題。法案旨在確保歐盟成員國在廢舊電池管理方面采取一致的措施,以應對在電池廣泛應用和不斷增長下的電子廢物產生量激增的狀況。


(1)電池及材料回收


歐盟《新電池法案》對每種電池類型及對應材料的回收設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標,根據法案附錄十二的要求,針對電池回收效率:首先不遲于2025年12月31日,鉛酸電池的回收效率應達到75%;鋰電池的回收效率要達到65%;鎳鎘電池的回收效率要達到80%;其他廢舊電池的回收效率要達到50%。其次不遲于2030年12月31日,鉛酸電池的回收效率應達到80%;鋰電池的回收效率要達到70%;鎳鎘電池與其他廢舊電池的回收效率要求保持不變。


(2)生產者延伸責任


除了設定回收目標外,歐盟《新電池法案》還對生產者責任和生產者延伸責任提出了要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電池生產者在整個電池生命周期中承擔更多的義務。根據歐盟《新電池法案》電池的生產者應在各成員國指定的主管當局進行注冊,并提供特定信息以獲得注冊號或者等同的官方注冊號以及歐盟或者國家的生產商稅務識別號。


在生產者延伸責任方面,延伸的生產者責任包括:第一,組織廢電池的收集。生產者需要組織廢電池的收集工作,確保廢舊電池能夠被安全、有效地回收。他們應該建立回收系統或與回收企業合作,確保廢電池能夠被正確回收。對于安排運輸、再利用、再制造和處理,生產者需要負責安排廢電池的運輸、再利用、再制造和處理。他們應確保廢電池在運輸過程中符合相關的安全和環境標準。對于通報投放成員國市場的電池,生產者需要向相關的主管當局通報他們投放到成員國市場的電池的信息。這包括電池的類型、數量、材料成分等相關信息,以便監管機構能夠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追蹤。第二,促進電池的分類收集,生產者應積極促進電池的分類收集。他們可以通過提供回收容器、設立回收點或與零售商合作,鼓勵消費者正確分類和回收廢舊電池。生產者需要提供關于電池的信息,包括報廢信息。這有助于消費者了解如何正確處理廢舊電池,并確保廢電池能夠被正確回收和處理。


4.數字電池護照


數字電池護照是指一種電子化的標識,用于跟蹤電池的生產、銷售和回收過程中的信息。根據歐盟《新電池法案》第9章,數字電池護照將成為電池市場的一項強制性要求。這意味著電池制造商必須為其生產的每個電池提供數字電池護照,并在銷售和回收過程中更新相關信息。數字電池護照的目的是提高電池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以確保電池的質量和安全性,并促進電池的可持續循環利用。通過數字電池護照,消費者可以了解電池的來源、成分、能量密度等信息,從而做出更加明智的購買和使用決策。根據法案要求,從2027年2月18日起,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和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將需要“數字電池護照”,其中包含電池型號、具體電池及其用途等信息。


5.電池供應鏈盡職調查


“供應鏈盡職調查”是指將可充電工業電池或電動汽車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運營商在管理體系、風險管理、第三方驗證和信息披露方面承擔的責任。其目的是識別、確認和解決與電池制造所需原材料的采購、加工和貿易相關的實際和潛在的合規風險。這些合規風險可能包括環境破壞、人權侵犯、勞工權益等問題。通過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的義務,經濟運營商可以確保其電池產品的可持續性和社會責任,包括與歐盟取得合法授權的檢測認證機構進行的第三方驗證和信息披露,以確保供應鏈透明度和可信度。依據歐盟《新電池法案》第47條,以下兩類情形可以豁免盡職調查的責任:一是已經開展過供應鏈盡職調查的電池產品用于梯次利用所形成的新產品;二是動力電池經濟運營商不隸屬于營業收入超過4000萬歐元的集團公司,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低于4000萬歐元。


三、歐盟《新電池法案》對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出海的影響及涉稅風險


(一)歐盟《新電池法案》對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出海的影響


歐盟《新電池法案》對于中國電池企業的歐洲產品出口及布局將產生一定影響。該法案對于電池的可持續性和環境友好性提出了較高要求,通過規定電池的設計、制造和回收要求,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意味著需要進行技術升級和生產流程改進,以滿足歐盟的嚴格標準。這可能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和投入,但也為中國企業提供了機會,通過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來提升競爭力。同時,該法案還將促使中國企業加強電池回收和再利用的能力。具體而言,歐盟《新電池法案》對中國電池企業帶來了以下挑戰:


1.出口貿易壁壘升級


歐盟新電池法規的實施顯著增加了中國動力電池產品進入歐洲市場的準入門檻。在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法規對再生材料使用比例設置的硬性指標與中國現有認證體系存在制度性落差。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再生原材料溯源認證機制,導致企業難以提供符合歐盟標準的再生材料比例證明文件。更值得關注的是,供應鏈盡職調查規則的升級重塑了市場評估標準體系,歐盟采購商已將ESG合規性作為首要考量要素,這對長期依賴價格優勢的中國電池產品構成結構性挑戰。


2.綜合成本壓力加劇


(1)技術合規成本攀升


為滿足碳足跡追溯、電池護照管理及回收利用率等強制性要求,企業面臨三重成本壓力:需投入專項資金進行低碳技術研發,建立零碳生產工藝體系;必須構建符合國際標準的數據管理系統,特別是電池護照涉及的多維度數據采集和加密保護系統;還需承擔產品全生命周期碳審計等新增合規成本。


(2)產業鏈重構成本


法規推動的本地化采購要求迫使企業重構供應鏈體系。以電池回收環節為例,歐盟要求建立本地化回收網絡并采用指定處理技術,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在歐洲市場需額外投資建設配套基礎設施。據行業測算,完全合規的電池生產體系將使單位成本增加18-25%。


3.法規互認障礙凸顯


(1)責任主體制度差異


中歐在電池管理責任機制設計上存在本質區別:2018年2月,工信部聯合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確立的"整車企業主導"模式,與歐盟"全產業鏈責任制"存在制度錯配。這種差異直接導致我國企業難以直接沿用國內認證文件,必須進行雙重體系認證。


(2)碳管理標準落差


歐盟建立的碳足跡分級管理制度與我國現行體系存在代際差異。其采用的動態閾值機制要求企業持續優化碳排放強度,而我國相關數據庫建設尚處起步階段,這種標準落差可能造成20-30%的在途產品面臨技術性淘汰風險。


4.產業鏈布局戰略調整


(1)本地化生產加速


歐盟《新電池法案》客觀上推動中國電池企業調整全球布局策略。比亞迪、寧德時代等頭部企業已啟動歐洲生產基地建設,通過本土化生產規避貿易壁壘。這種"在地合規"模式雖增加初期投資,但能有效對接歐盟綠色補貼政策,長期來看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


(2)標準話語權爭奪


法規實施催生的新型認證體系帶來雙重機遇:一方面推動中國企業加速構建自主碳足跡標準體系,目前天能、國軒高科等企業已主導制定多項團體標準;另一方面促使企業深度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如億緯鋰能已加入歐洲電池聯盟標準委員會。


(二)涉稅風險


歐盟《新電池法案》的實施,對中國動力電池企業的出口形成了多重涉稅風險,這些風險不僅涉及直接的稅收負擔,還包括合規成本、市場準入限制及產業鏈調整壓力。


1. 碳關稅(CBAM)潛在擴展風險


目前,動力電池行業尚未被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和碳關稅(CBAM)的適用范圍,“碳關稅”對行業內生產企業暫無影響。但是,動力電池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產過程存在較高的能耗和碳排放,而鑒于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依然嚴峻,歐洲氣候變化科學咨詢委員會已在2024年1月建議將歐盟溫室氣體定價機制擴大至所有主要行業,歐盟委員會也將在2025年CBAM過渡期結束之前評估是否將范圍擴大到其他有碳泄露風險的產品。未來,如果EU-ETS和CBAM實施范圍擴大并覆蓋動力電池行業,將帶來相關企業出口成本的上升。


2.碳足跡聲明與電池護照的合規成本


歐盟要求自2025年2月起,電動汽車電池需提供碳足跡聲明,采用歐盟產品環境足跡(PEF)方法核算原材料開采、生產、運輸、報廢和回收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數據,并通過獨立認證。自2027年起,所有出口至歐盟的電動汽車電池、工業電池(>2kWh)等必須配備“電池護照”,記錄原材料來源、碳足跡、回收材料比例等信息。建立碳足跡核算體系和電池護照需投入高額資金,例如供應鏈數據管理系統開發、國際認證費用等,間接增加企業稅負。未通過認證或信息缺失的企業還可能面臨罰款或市場準入限制。


3.生產者責任延伸(EPR)與回收成本轉嫁


法案要求生產者承擔廢電池回收責任,包括建立回收網絡并支付處理費用。例如,2031年前鈷、鎳等關鍵金屬的回收率需達到95%,鋰回收率需達80%。未達標企業需支付高額第三方回收費用,直接侵蝕利潤。中國廢舊電池殘值較高,但歐盟回收成本高于殘值(如歐盟回收成本約100歐元/kWh,而中國為30歐元/kWh),出口企業可能面臨“售后虧損”風險。同時,歐盟禁止以“舊電池”名義出口報廢電池,并要求提供進口許可證明,進一步增加合規成本


4.本地化生產與反補貼關稅風險


歐盟計劃投入190億歐元支持本地電池供應鏈,并通過立法要求電池組件本地化比例。若中國企業無法滿足,可能面臨額外關稅或市場準入限制。歐盟近期政策強調減少對華依賴,可能以“不公平補貼”為由對中國電池發起反補貼調查,導致臨時關稅或長期稅率上調,進一步壓縮出口利潤。近期歐盟更以“產能過剩”為由對中國電動汽車加征反補貼稅,并施壓中企在歐投資時轉讓技術,否則可能限制市場準入。


5.合規罰款與成本


年營業額超4000萬歐元的企業需履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義務,包括原材料溯源、人權和環保風險評估等。未合規企業可能面臨高額罰款,例如:德國規定罰款可達集團年營業額的4%。法案規定所有電池需加貼CE標志、單獨收集符號、二維碼等,單批次認證費用約5000-10000歐元。在歐盟銷售電池的跨境電商需在2025年8月18日前完成EPR注冊,否則面臨產品下架及最高20萬歐元罰款。


四、結語


歐盟《新電池法案》的生效標志著全球動力電池產業正式邁入以“綠色合規”為核心的新競爭階段。法案通過碳足跡追溯、再生材料強制比例、數字護照及供應鏈盡職調查等全生命周期要求,不僅重塑了歐洲市場的準入規則,更對全球產業鏈格局產生深遠影響。對中國企業而言,這一法案既是挑戰,亦是機遇:一方面,技術合規成本攀升、本地化生產壓力及涉稅風險加劇,迫使企業加速從“價格競爭”轉向“技術驅動”;另一方面,法案倒逼行業向低碳化、循環化轉型,為中國企業提升全球話語權、搶占綠色技術制高點提供了戰略契機。面對歐盟構建的“綠色壁壘”,中國動力電池產業需以技術創新為基石,深化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同時通過綠地投資實現“在地合規”,將政策壓力轉化為競爭優勢。未來,隨著全球碳中和進程加速及碳關稅范圍的潛在擴展,唯有持續優化產業鏈韌性、強化數據與標準體系建設,方能在全球產業變局中鞏固領先地位,實現高質量出海。


本文撰寫鄭毓梅、孫博寧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淺談歐盟《新電池法》及其對我國汽車出海的影響》,載《上海汽車》,2023年第11期。

3.《解讀歐盟新電池法規及其應對策略》

https://mp.weixin.qq.com/s/VArrMD42zLPNgdaVXz5i0g

4.《解讀歐盟電池及廢電池相關法規》

https://mp.weixin.qq.com/template/article/1743648229/index.html

5. 歐盟新電池法案及“碳關稅”政策對中國動力電池企業影響簡析

https://mp.weixin.qq.com/s/rSvdne5EDJn5i7-7p5-UYw

6.《電池行業的合規新挑戰:解讀歐盟<新電池法案>合規要點》

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viewpoint/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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