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深度解讀——構建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的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體系
作者:吳衛明 吳純佩 2025-09-18一、立法背景與深遠意義——從“分散報告”到“統一管理”
隨著數字化轉型的深入推進,網絡安全事件已成為影響國家安全、經濟運行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5年9月11日正式發布,2025年11月1日實施。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就《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答記者問的官方說明,其立法背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應對網絡安全威脅的現實急需,二是落實上位法規定的必然要求,三是建立統一報告制度的內在需要。
同時,《辦法》第一條明確:“為規范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及時控制網絡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這表明《辦法》的制定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據,是對既有法律框架的細化和補充。例如:《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要求數據處理者發生安全事件時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規定上報;《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七條也規定了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時的告知與報告義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則專門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要求其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時向保護工作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辦法》則是對這些上位法規定的具體化和操作化,形成了完整的事件報告管理框架。
二、適用范圍與主體:從“模糊”到“清晰”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其適用范圍涵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的網絡運營者”。并且,根據《辦法》第十二條闡述的“網絡運營者”的定義,與《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網絡運營者”的定義完全呼應,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這意味著,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作為網絡運營者(即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建設、運營網絡或通過網絡提供服務的主體,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各級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以及網絡平臺等,均適用《辦法》。
《辦法》第六條更是創新性地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報告所獲悉的較大以上網絡安全事件。”該條款體現了我國網絡安全治理模式從單純依靠政府行政監管向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化治理體系的重大轉變。該規定與經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我國網絡空間安全領域綱領性文件《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所提出的“多方參與、協同治理”原則一脈相承,通過建立制度化的社會力量參與渠道,將網絡安全企業、研究機構、專業技術群體及廣大網民納入國家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進一步豐富了網絡安全治理主體的構成,強化了社會協同共治的制度基礎。
三、報告的客體對象:網絡安全事件
《辦法》答記者問明確指出,《辦法》所指“網絡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為原因、網絡遭受攻擊、網絡存在漏洞隱患、軟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對網絡和信息系統或其中的數據和業務應用造成危害,對國家、社會、經濟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
四、報告流程:按照主體類型及事件級別分不同路徑

五、核心創新:新舊制度對比分析
《辦法》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通過下表可以清晰看到其與既往規定的對比:
表1:報告時限要求對比

根據運營主體類型和事件級別的不同,報告時限從1小時到4小時不等,并分層級優化信息流轉路徑,體現了精準化、差異化的監管思路。
表2:事件分級標準對比

表3:法律責任對比

六、《辦法》與《指南》的關系:行政監管與技術標準的協同
要準確理解《辦法》,須厘清其與GB/T 20986-2023《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事件分類分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關系。從法律體系角度分析,《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具有強制執行力;而《指南》是國家推薦性標準,提供技術指導。這種“規章+標準”的立法模式也符合我國網絡安全立法的創新特色。通過《辦法》第十二條對《指南》的援引,實際上賦予了部分技術標準以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技術為體、法律為用”的規范體系。


七、《辦法》附件規定的網絡安全事件分級要點
《辦法》構建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網絡安全事件分級體系,筆者總結其中核心的判定因素如下表。我們建議企業不僅關注表格中的量化紅線,更需重視其對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安全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的定性要求,從而構建切實有效的定級與響應能力。

八、《辦法》核心內容逐條解讀

九、總結與企業治理建議
《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我國網絡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國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工作進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新階段。《辦法》通過與GB/T 20986-2023的有機結合,構建了協同監管框架,既保持了法律規定的穩定性,又賦予了技術標準的靈活性。從立法技術角度看,《辦法》的創新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采用了量化分級指標,增強了法律規定執行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了差異化的報告時限制度,體現了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原則;三是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通過明確違法成本來激勵合規。
面對《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確立的法律義務,企業需建立系統化的實施框架,將合規要求轉化為可操作的治理實踐。以下是基于《辦法》要求的實施建議:
(一) 管理體系建設
1. 制度與流程完善(實施依據:《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等)
建立事件分類分級機制,嚴格參照《GB/T 20986-2023》標準界定事件類型與等級;
制定詳細應急預案,明確不同級別事件的報告流程、責任人和時限要求;
建立事件總結機制,按要求在處置結束后30日內完成分析報告。
2. 第三方管理(實施依據:《辦法》第五條等)
在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第三方的事件監測與報告義務;
建立供應商安全評估機制,將安全事件報告能力納入評估指標;
定期審查第三方安全狀況,確保其持續符合要求。
3. 培訓與演練(實施依據:《辦法》第十一條等)
開展分層級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練掌握事件判定標準和報告流程;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重點提升1小時等高壓環境下的快速響應能力;
建立演練評估機制,持續優化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
(二) 技術能力建設
1. 監測預警能力(實施依據:《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等)
如有條件,建設實現自動化監測和告警的系統,確保能在法定時限的早期階段發現并內部確認潛在事件;
系統應支持保存網絡日志、操作記錄等電子證據,確保報告信息可溯源、可分析。
2. 報告支持能力(實施依據:《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等)
開發標準化報告模板,確保包含法規要求的8項核心要素;
在系統及數據層面能夠支持評估事件的影響及級別,避免因錯誤定級導致未報、錯報;
如有條件,建立內部報告流程自動化工具,將寶貴的響應時間最大限度用于決策,壓縮內部流程耗時。
3. 持續改進機制(實施依據:《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等)
建立事件處置評估體系,定期分析演練和實際處置效果;
實施監測指標,持續監測和優化響應能力;
建立經驗反饋機制,將改進措施納入管理制度和技術體系。
(三) 合規保障措施
1. 證據留存機制(實施依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
建立完整的審計日志記錄體系,或實施報告過程全流程記錄,避免未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情況;
定期開展合規性自查評估。
2. 法律風險防控(實施依據:《辦法》第十條等)
鼓勵法律顧問參與,制定法律風險應對預案,跟進法規實施節點,定期進行合規風險評估。
筆者建議各網絡運營者將《辦法》2025年11月1日實施前的窗口期視為提升自身網絡安全應急響應能力和整體安全水平的重要契機,對照法規要求開展差距分析,完善制度機制,加強能力建設,開展培訓演練。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網絡安全事件報告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控制損失、消除危害、提升能力的重要措施,且良好的事件報告記錄也將是企業網絡安全能力和合規水平的重要證明之一。
注釋
1.《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