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1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用專業成就價值,用案例見證實力
2025-01-03在知識產權領域,洞察前沿趨勢,深研典型案例,是每一位法律從業者和企業決策者的不懈追求。為展現我們事務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實力,分享全國多地分所律師的卓越實踐成果,我們推出微信公眾號全新欄目——「優秀案例薈萃」。
2025年每一月,我們將在全國多個分所報送的案件中,甄選出具有代表性和深度價值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涵蓋專利維權、商標保護、版權爭議、商業秘密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等領域,涉及多個行業前沿和熱點問題。這些案例不僅展現了律師的創新思維和扎實功底,也為企業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實務指引。
每一個案例,都是我們對法律精研的注腳;每一次剖析,都是對實務經驗的深度凝練。「優秀案例薈萃」不僅為法律從業者提供專業參考,也為企業和個人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撥云見日、提供啟迪。
無論您是關注行業趨勢的企業家,還是深耕法律的同仁,我們都誠摯邀請您關注這一欄目,讓我們一同見證法律的智慧與實踐的力量!
案例一:樹脂專利相關信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分享人:陳博 上海辦公室合伙人
一、【案情介紹】2013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圣萊科特國際集團、圣萊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圣萊科特上海公司)共同訴稱:被告徐捷原系圣萊科特上海公司員工,掌握了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后徐捷離開圣萊科特上海公司去華奇公司工作。徐捷在華奇公司工作期間將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披露給華奇公司,華奇公司使用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生產SL-1801產品,并申請了名稱為“烷基酚熱塑樹脂生產的改進工藝”的發明專利。兩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
本所律師接受華奇公司委托,代理華奇公司參與本案訴訟。
二、【爭議焦點】(訴訟)
1.原告主張的秘密點是否具有載體
華奇公司認為,圣萊科特公司提供的“批次卡”,沒有顯示其主張的工藝流程;沒有標明原料A和原料B的特殊指標;沒有出現“回收原料B”的概念;沒有顯示其加料順序;沒有顯示催化劑規格和來源;沒有顯示中控參數如何選擇;沒有顯示反應釜的具體信息。不涉及其主張的酯化反應階段密點11-20。原告主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的規定,沒有達到指稱他人侵權其商業秘密的舉證條件。
2.原告主張的秘密點是否為公知信息
華奇公司代理人提出原告主張的秘密點是公知信息:
(1)關于制備增粘樹脂的工藝流程
第一步是烷基化,原理是公知的付-克催化劑反應。強酸性陽離子交換樹脂作為催化劑,催化苯酚物與烷基氯、醇或烯烴等烷基化劑進行反應,最后制得含羥基的烷基芳化物。
第二步的熱塑性酚醛樹脂的方式,是教科書上標準的熱塑性酚醛樹脂生產工藝流程。
(2)關于烷基化反應原料的規格及來源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原料B的純度被公開,原料A的質量要求及數值與我國的相關國家標準相同,無特殊之處。
(3) 關于烷基化反應原料的配方數值
《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原料配比中相關的節點被公開。
(4) 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加料順序及方式
《科技查新報告》顯示:生產的原料和反應步驟與現有文獻基本相同。
(5) 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的溫度控制
《技術鑒定報告書》顯示:原告的反應溫度,被公開文獻披露。
(6) 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的催化劑規格及來源
眾多而公知的研究論文使用了某催化劑,華奇公司經過試驗、選用該催化劑,是某公司的標準產品,沒有特殊的不可告知公眾的指標。
(7) 關于反應釜
《技術鑒定報告書》顯示:反應設備為常規設備無特殊要求。圣萊科特公司采用的烷基化設備的材質,攪拌裝置(形狀,轉速),設備的內表面處理,傳熱措施和DCS控制等無特殊要求。
2.華奇公司是否使用了原告主張的秘密點
代理人主張華奇公司未使用圣萊科特公司主張的秘密點:
(一)關于烷基化反應原料的規格及來源
(二)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使用回收的原料作為部分反應原料
(三)關于烷基化反應原料的配方數值
(四)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的溫度控制
(五)烷關于基化反應階段的催化劑規格及來源
(六)關于烷基化反應階段的中控參數的選擇
(七)關于烷化反應階段的中控參數的設定
圣萊科特公司只是羅列了他們主張的秘密點,并未有任何初步證據證明華奇公司用了這些信息。
三、【法律分析】
1.關于兩次技術鑒定的采信問題
圣萊科特國際公司認為,本案審理應該采用公安機關調查時的鑒定報告。
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調查時的鑒定報告中兩種產品的生產工藝基本相同的鑒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結論缺乏科學性和正確性。而公安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對上海圣萊科特的報案不予立案的事實,客觀上亦表明公安機關對相關鑒定結論不予采信。
法院庭審中對工信鑒定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進行了質證,并根據兩原告庭前提供的相關技術問題詢問了鑒定專家,審查了鑒定內容、鑒定材料、鑒定依據、鑒定過程、鑒定結論、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的鑒定資格等相關內容。故法院認為兩原告以本案中存在兩個不同結論的鑒定報告為由,請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關于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成立
法院就兩原告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是否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委托工信鑒定所進行了技術鑒定,鑒定專家按照非公知性判斷一般原則,參考公開出版物披露的技術信息,并結合多年實踐中所掌握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認為:兩原告主張的秘點 1、2、3、5、7、8、13、14、17、18、19以及秘點6中的部分內容,或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或屬于已經被公開出版物所披露,或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參考公開的相關資料并結合所掌握的知識和經驗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的技術信息。
秘點 4、9、10、11、12、15、16、20 以及秘點6中的首次反應階段加入某原料的溫度控制的技術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屬于兩原告的商業秘密。
3.關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主張的技術秘密、專利權申請權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有被控侵權人實際使用的技術信息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情況下,才構成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害。
就華奇公司生產產品的相關技術信息與兩原告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是否具有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技術信息,鑒定專家以相關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為依據,對雙方各自實施相關技術信息所采用的手段,相關技術信息所實現的功能,達到的效果等進行了綜合分析,認定華奇公司生產產品所使用的技術信息,與兩原告主張商業秘密的秘點技術信息,不相同且實質不同。華奇公司涉案樹脂專利中不存在屬于兩原告秘點技術信息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技術信息。
四、【裁判結果】(訴訟)
本所律師接受代理后,對涉案數量龐大的各類證據及復雜的技術流程進行不厭其煩的,細致的對比、論證。案件一審經三年多,2013年6月17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技術系自主研發,未使用原告技術秘密,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圣萊科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3年10月1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圣萊科特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圣萊科特起訴華奇“侵害商業秘密”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的再審申請。
長達近6年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權屬糾紛畫上了句號。此案典型意義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應注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規范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的正當秩序。
案例二: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秘密行政查處案
分享人:徐瑞 深圳辦公室合伙人
一、【案情介紹】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公司)為一家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系統集成的技術開發與技術咨詢等業務的公司。蔡某某于2018年年入職深圳某公司,任職銷售崗位,工作內容包括:開拓市場維護客戶,開拓合作伙伴,其職位能夠接觸和知悉公司產品報價產品技術方案等核心商業秘密,并與深圳某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明確約定員工對其在任職期間所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后蔡某某于2022年10月17日期間離職并入職與深圳某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公司))。2022年10月14日,蔡某某提出離職后,違規從公司操作系統導出公司團隊全部商機名單,該名單涵蓋項目名稱、最終客戶、預計有效收入、成功率預測、關聯產品、最新跟進記錄、實際跟進時間、商機來源、項目負責人、產品解決方案、行業解決方案、代理商名稱、項目級別、項目現狀及關鍵點等內容,由原告項目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錄入,并非通過公開渠道可以查詢,且需權限才能從原告內部 CRM 系統下載,能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獲取更多的經濟價值,且原告為了收集前述名單,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被告帶著從原告處導出的商機信息入職北京某公司處,且將其在深圳某公司處接觸到的某項目資料披露給北京某公司,并使該公司成功中標。
深圳某公司遂向深圳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請求對蔡某某進行立案調查。市監局受理該案后,對北京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蔡某某電腦中存儲有大量商機資料,均為蔡某某從深圳某公司處離職時未刪除,隨個人電腦帶至新任職單位。最終市監局認定蔡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蔡某某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
二、【辦案難點】(非訴訟)
(1)證據收集與保全:
商業秘密案件的關鍵在于證據的收集與保全,而這類證據往往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隱蔽性,難以直接獲取。
前員工可能已采取預防措施,銷毀或隱藏相關證據,增加了取證的難度。
(2)法律適用與界定:
商業秘密的界定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準確判斷哪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
(3)行政查處程序復雜:
行政查處程序繁瑣,需要準備大量的材料和文件,且需要與多個政府部門溝通協調。
查處過程中可能出現各種意料之外的情況,如程序延誤、證據不足等。
三、【法律分析】
在該企業最初面臨商業秘密侵權風險時本團隊介入,初步進行評估,提出防范和應對措施,協助企業收集商業秘密侵權的證據,包括侵權人使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客戶信息等。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固定和保存,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代理企業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商業秘密侵權的投訴材料。后續協助企業多次與行政部門溝通,跟進查處進度,針對查處過程中涉及的既定問題,積極提出應對策略,進行協調,確保查處工作順利進行。
四、【案件結論】(非訴訟)
該項服務內容主要針對企業在面臨商業秘密被侵犯時,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查處和保護的一項專業服務,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資產對于企業的競爭力和市場地位至關重要。商業秘密的泄露和被盜用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以行政查處的手段進行維權,既能追究員工的違法行為,又能對其他員工起到震懾作用,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企業可能面臨的損失降至最低。相較于訴訟方式,行政查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程序簡便等特點,能夠避免冗長的訴訟過程和高額的訴訟費用,為企業節約寶貴的資源。因此,通過行政手段對商業秘密進行查處和保護,成為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
案例三:浙江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無效宣告申請
分享人:徐瑞 深圳辦公室合伙人
一、【案情介紹】
浙江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被某競爭對手以侵害發明專利權為由起訴,索賠金額為人民幣9900萬元。該公司一方面積極應對前述訴訟案件,另一方面還委托本團隊尋求其他解決辦法——對對方在訴訟案件中主張的權利基礎——某發明專利提出無效宣告申請。2024年1月12日,本團隊代理該公司向國知局提交材料,對競爭對手的發明專利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理由為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3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3無效,同時提交了大量證據。國知局最終認定該專利權利要求1-3相對于證據1結合公知常識不具備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的無效理由成立,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法院也根據國知局該決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團隊最終為客戶避免了將近1億元人民幣的高額賠償。
二、【辦案難點】(非訴訟)
(1)專利無效宣告的復雜性:在專利無效宣告中,不僅涉及法律專業知識,還深度融入了技術領域的知識,需要團隊能夠準確理解并應用專利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能夠解析復雜的技術細節,確保提出的無效理由充分且有力。
(2)證據收集的難度:搜集并整理足夠的公知常識證據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以證明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
(3)專利無效宣告申請結果的不確定性:專利無效宣告的結果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尤其是本案中專利權人是行業頭部企業,對相關專利技術充分了解,提出大量抗辯理由。一旦國知局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客戶可能會面臨巨額賠償。
三、【法律分析】
(1)團隊專利律師、技術人員通力合作,深入分析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和法律要求,確保無效宣告請求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2)通過大量的專利和技術檢索,閱讀大量專利文獻,整理出公知常識證據,并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逐一進行深入的分析比對,以確保找到的證據具有足夠的說服力。
(3)通過充分的準備和論證,以及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對技術原理的耐心闡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的支持,最終成功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四、【案件結論】(非訴訟)
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宣告涉案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決定要點如下: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區別特征,然而該區別特征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內容的基礎上結合公知常識容易想到的,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預期的那么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
(1)成功避免巨額賠償:通過有效的專利無效宣告策略,不僅為客戶贏得了訴訟的勝利,更重要的是避免了接近1億元人民幣的高額賠償,保護了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2)策略性防御與反擊:面對專利侵權訴訟,公司沒有僅限于被動應訴,而是主動出擊,通過專利無效宣告這一非訴手段,從根本上挑戰對方權利基礎,實現了戰略上的防御與反擊結合。
(3)專業能力與團隊協作的展現:項目成功展示了團隊在專利法、技術理解、證據搜集與分析等方面的深厚功底及高效的執行力,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本團隊有效地進行溝通,使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接受了團隊的觀點,為企業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案例四: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林曉喜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分享人:李閩華 廈門辦公室律師
一、【案情介紹】
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旗下“豪士”系列商標自1995年起由其品牌創始人葉躍輝創立,廣泛應用于“口袋面包”、“乳酸菌小口袋”、“早餐吐司”等產品,經過近三十年的使用,已成為一定影響力的商品,“豪士”品牌已產生了極高的辨識度和美譽度,積累了較好的市場口碑,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豪士”字樣已在食品領域成為廣為公眾知悉的豪士品牌。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果凍生產、堅果加工,被告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為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代工生產果凍產品,被告林曉喜為被告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的投資人。自2017年2月起,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即以“豪士”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宣告無效,2021年1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注冊豪士商標無效的訴訟請求。
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注冊的“豪士”商標被無效后,仍持續生產含有“豪士”字樣的果凍產品對外進行銷售。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分別于2022年6月16日、2022年5月13日、2023年3月16日采取了購買侵權產品的方式進行保全公證。根據證據保全公證材料,線上拼多多電子商務平臺在售案涉侵權產品近三十天顯示銷售數量高達1.2萬件。
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將其第 21028114 號商標 、第5114429號商標、第21028059號商標依法認定馳名商標,并請求判令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被告林曉喜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并提供了長達4500頁的證據材料作為支撐,原告的證據采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認定要素的方式進行編排,十分的清晰,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出“豪士”品牌在生產、銷售、廣告、維權等方面的較大投入,旨在舉證證明“豪士”上述系列商標符合商標馳名認定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認定的條件。
二、【爭議焦點】
1.原告豪士(福建)公司請求認定其第 21028114 號商標、第5114429號商標、第21028059號商標為馳名商標是否應予支持。
2.被告廣東豪士公司、金德發食品廠是否侵犯了原告第 21028114 號商標、第 5114429 號商標、第 21028059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3.被告廣東豪士公司、金德發食品廠是否使用了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豪士”“”面包包裝和企業裝潢相同或類似的包裝、裝潢。
4.被告廣東豪士公司的企業名稱使用“豪士”字樣的行為是否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5.原告豪士(福建)公司請求被告廣東豪士公司、金德發食品廠停止侵權、三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是否應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難點在于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請求通過司法認定案涉“豪士”三枚商標是否存在馳名認定的必要性,認定馳名是否應得到支持。若得到支持,本案的判賠金額必將升高。反之,若馳名認定的請求被否定,則判賠金額將會受到限制。其中,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雖認定了“豪士”品牌具有一定影響力,但最終以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面包產品(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歸為第31類)與被告被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果凍產品(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歸為第29類)屬于類似商品,從而無法實現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主張跨類保護的目的,導致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一審中無法得到支持,雖然原告方一審勝訴,但本案判賠金額明顯受到一定的影響。
本案的另外一個關鍵點在于,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其注冊的“豪士”商標無效后,仍持續生產、銷售數量較大的含有“豪士”商標的果凍產品,惡意侵權的行為十分明顯。為本案法官在侵權及判賠認定上提供了重要的判決依據。
綜合本案案情及裁判結果,通過發起司法維權訴訟的方式請求認定馳名商標,并在此基礎上尋求較高金額賠償具有一定的挑戰性。畢竟目前,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成功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例屈指可數。具體到本案中,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對“豪士”品牌的投入,無論從時間跨度,還是從銷售網絡、廣告投入,抑或是從品牌的影響力來看,雖然已經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但因馳名商標按需個案認定原則,且在司法實踐中,推動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尚有一定的難度。
四、【裁判結果】
1.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第 21028114號、第5114429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豪士口袋面包”產品包裝裝潢相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變更企業名稱登記,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豪士”字樣;
3.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揭陽市揭東區錫場鎮金德發食品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合共14萬元,被告林曉喜對該14萬元賠償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被告廣東豪士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合共10萬元;
5.駁回原告豪士(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五:重慶普施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某、廣州某公司、蘇州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分享人:李章虎 重慶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劉鑫 重慶辦公室律師
一、【案情介紹】
重慶普施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施康公司)擁有軟著登字第667070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其涉案計算機軟件“體外反搏裝置軟件[簡稱:ECP.NET]V1.3”開發完成于2005年10月28日。周某自2004年起在普施康公司擔任技術人員,負責涉案體外返搏裝置軟件的技術開發、全程審閱和驗收。周某離職后,與他人出資設立了廣州某公司并擔任監事,廣州某公司的母公司為蘇州某公司,且廣州某公司與普施康公司經營范圍相同。普施康公司經調查發現,廣州某公司生產、銷售的體外返搏裝置中的計算機軟件與普施康公司涉案軟件在大量函數關系及程序組成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有明顯來源關系,現有證據表明廣州某公司未經許可復制、發行了涉案軟件且銷售數量較大。周某明知涉案軟件著作權歸普施康公司,仍離職成立相關公司進行侵權行為,廣州某公司和蘇州某公司因業務關聯構成共同侵權。普施康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提交《刑事報案書》,請求追究周某、廣州某公司、蘇州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責任,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偵查。因侵權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普施康公司于2022年7月向一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賠償維權合理開支暫計20萬元、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否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而駁回普施康公司的起訴。
2.知識產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應如何處理。
三、【法律分析】
1.關于是否適用相關規定駁回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需符合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且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等條件。普施康公司作為涉案軟件著作權人,提交了相關登記證書,符合起訴條件。雖然在立案受理前已存在刑事案件偵查,但本案中普施康公司提供了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被訴侵權軟件、關聯案件在先判決等證據,并對侵權進行了詳細比對,不屬于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情形,也不符合“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情況,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裁定駁回起訴。
2.知識產權刑民訴訟關系處理: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法院應審慎審查是否需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從法律規定看,侵犯知識產權造成的損失屬于非物質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物質損失范圍內,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且在實踐中,大量在先終審案例也支持這一觀點。同時,當事人應享有程序選擇權,在刑事訴訟無法充分保障民事權益時,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在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方面具有優勢,能夠更好地維護權利人利益,如《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可對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及被告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四、【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本案立案受理前,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已就周某、廣州某公司、蘇州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犯罪立案偵查,且現仍在偵查過程中。該案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與本案原、被告相同,該案的事實亦與本案相同,故依據上述規定,對普施康公司的起訴應予駁回。本案裁定駁回起訴后,若經相關機關認定涉案糾紛不屬于經濟犯罪,或經濟犯罪案件處理后普施康公司民事權益未能得到全面保護的,普施康公司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故裁定駁回普施康公司的起訴。
普施康公司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普施康公司以周某、廣州某公司、蘇州某公司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其提交的軟著登字第667070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為涉案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為周某、廣州某公司、蘇州某公司;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一審法院管轄,故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公正高效審理好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對于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侵害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訴訟當事人的意見,依法審慎審查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否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普施康公司于2022年7月提起本案訴訟,于2023年2月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根據在案證據,普施康公司提供了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被訴侵權軟件、關聯案件的在先判決等相關證據,并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了詳細的比對,故本案不屬于必須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正在處理的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情形,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的情形。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普施康公司的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故裁定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并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此裁定明確了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符合起訴條件且案件并非必須以刑事案件結果為依據時,不應輕易駁回其民事訴訟請求,保障了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的途徑,對于類似刑民交叉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錦天城因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獲得了一系列殊榮。錦天城代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曾多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件”“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廣州、山東、安徽、成都、重慶等各地知識產權法院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連續六年獲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年度十佳案例、榮獲中華商標協會優秀商標代理、被歐盟商會授予“知識產權友好獎”等殊榮。錦天城知識產權業務領域連續多年被《錢伯斯》、《亞洲法律雜志》、《法律500強》、LEGALBAND等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錦天城設有全國范圍的知識產權部,擁有近120多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其中20余人同時又具有專利代理師資質,專門處理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的爭議解決和非訟事宜,涉及業務涵蓋了科技與通訊、健康與醫藥、TMT、金融機構、工業及制造業、政府與公共事務、文化、體育與娛樂、礦業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物流倉儲、農業等各行各業。該部門還進一步承擔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特許經營戰略等,以及侵權或無效分析的檢索方案、申請方案、預警和防御方案、保護和實施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