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收購交易要點探析
作者:吳鵬飛 吳金冬 林靜 屠智 2025-03-05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對資本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24年12月底,我國境內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共163家,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48家,取得公募資格的資產管理機構15家,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凈值合計32.83萬億元。同時,近幾年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頻頻出現,僅2024年就有安信基金、嘉合基金、東海基金、寶盈基金、金信基金等多家中小基金公司股權掛牌轉讓。本文從收購方的角度,結合我們近期的項目經驗,總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收購交易的要點。
一、盡職調查要點
1. 前期準備
項目盡職調查(以下簡稱“盡調”)工作啟動之前,可以檢索公開信息,對目標公司進行初步了解。獲取公開信息的主要渠道包括證監會的官方網站、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公開平臺以及擬收購的目標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公司網站等。
2. 盡調要點
相較于一般公司,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法律盡調,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的資質、現有股東及目標股權、產品及合規、基金子公司等。
(1) 資質
法律規定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證監會核準成立,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如果其同時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證監會批準。
此外,法律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指標設定了較高要求。舉例來說,《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管理人財務狀況惡化,凈資產等指標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注冊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措施,并要求其限期改善財務狀況。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凈資產等指標不符合規定”,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凈資產低于5000萬元,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于2000萬元且低于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由此可見,如果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規定,股東需要不斷投入資金。我們在對擬出售的多家目標公司盡調過程中發現了不少這樣的實例。
(2)現有股東及目標股權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對持不同比例的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均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盡調中需關注現有股東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目標公司現有股東已發生債務問題,甚至陷入財務困境,一方面導致現有股東不滿足法定的股東資格條件,可能給目標公司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如果轉讓方存在債務問題,會增加交易的難度,甚至會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比如出現股權被法院凍結的情況。
(3) 產品和合規
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產品端問題,盡調中需要關注目標公司從產品成立到募集以及投資交易是否存在合規性問題。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迷你基金問題,若盡調中發現,需要考慮相關產品對目標公司后續業務經營的影響。此外,若目標公司已取得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還需要特別關注其專戶產品的實際運作情況。
法律法規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定了嚴格的內控及合規要求。在進行盡職調查時,需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查閱公開的信息資料、審核內部管理制度、驗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評估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審閱外部審計結果以及分析合規性報告等,以確保全面了解和評估目標公司的內控及合規情況。
(4) 基金子公司
如果目標公司設有子公司,需要關注基金子公司的運營情況,尤其是子公司發行產品的投資和退出情況。如果基金子公司的存續產品已出險或者存在退出困難等情況,需要重點關注并評估對目標公司的影響。
(5) 其他
除了上述特殊事項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盡調還需要關注一般公司法律盡調中的基本內容,包括公司的歷史沿革、資產(尤其是軟件系統)、重大合同、勞動、訴訟、行政監管措施等情況。
二、交易結構
在盡調完成后,各方在設計交易結構及流程時應特別關注以下關鍵問題。
1.證監會審批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包括變更5%以上股東及變更實際控制人),應當報證監會批準,實踐中審批流程耗時長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根據證監會的辦事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辦理時限為60個工作日(自受理決定作出后開始計算)。根據證監會公示的變更5%以上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審核情況,2024年上半年提交申請的7家公司,截至2024年年底,僅1家公司獲得證監會審批通過,另外2家公司的申請已經獲得了受理決定,還有4家公司的申請尚未獲得受理。
上述情況會導致交易周期拉長,甚至長時間不能完成交易。站在收購方的角度,建議在交易文件中作出資金監管、分期付款等安排,保障資金安全。
前已提及,相關法規對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均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一方面收購方應核實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中的要求,另一方面應盡早與監管機關溝通,取得監管機關對交易的支持。
2. 國資審批及資產評估
近幾年,國有企業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常見收購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開展股權類投資項目應取得國資監管部門的審批、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應對擬收購的股權價值進行資產評估并辦理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程序。如果出售方是國有企業,交易還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3. 高管人員資格審查
收購方可能會調整公司治理結構,任命董事和高管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同時應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備案。因此在設計交易結構時,需協調好重大事項變更審批、高管人員備案以及工商變更登記三個環節的準備工作,以確保交易流程的順利推進。
4. 資產剝離
在交易過程中,目標公司可能需要在交割前剝離部分業務或資產,比如基金子公司的存量產品已出現風險,可以嘗試將子公司剝離出去。但剝離方案需要提前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以取得監管機構的支持,我們也看到實踐中極少有剝離成功的案例。
5. 過渡期及估值調整
因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收購交易周期長,一方面,需要約定目標公司于交割完成日前的過渡期內的禁止事項,避免簽約后目標公司出現重大不利情況,另一方面,針對過渡期內可能產生的盈利或虧損的歸屬問題,以及如何相應調整交易價格,各方需達成明確的約定。
三、交易文件
盡調中的主要發現以及交易結構的關鍵問題,均應該在交易文件中有所體現。此類收購項目的核心交易文件一般包括股權轉讓協議、目標公司修訂的章程以及其他特殊安排等。
1. 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關鍵條款:
(1)先決條件。明確交易應在所有先決條件滿足之后才能完成交割,而先決條件至少包括各方完成相應所有內部決策程序(以及適用的國資審批和資產評估備案)、取得證監會核準批復以及盡調發現的問題已得到解決等。
(2)付款安排。根據商業安排,考慮是否設置分期付款,是否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確保交易資金安全。
(3)終止條款。若在規定的期限內先決條件無法滿足的,或者在交易執行期間發生了阻礙交易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影響,收購方是否有單方面解除協議的權利。
(4)其他慣常的安排,如交易價格、陳述與保證、交割、過渡期安排、違約責任等。
2. 經修訂的章程
各方應在交易過程中就目標公司的治理結構達成一致,并據此修訂公司的章程,與股權轉讓一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同時,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已正式生效,目標公司現有章程也應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相應修改。
3. 其他特殊安排
根據不同項目的特殊性作出的其他特殊安排。如前所述,如果各方約定設立資金監管賬戶,需要另外跟銀行簽署賬戶監管協議。如果各方達成了股權質押的安排,除應簽署股權質押合同外,還應向監管機關報告。
4. 整合的商業安排
基于商業考慮,特別是在交易完成后收購方取得目標公司控股權的情況下,收購方可能會有整合公司經營管理的商業需求,包括向目標公司派遣管理人員、業務流程的優化以及重新劃分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等。但是,要注意相關安排不得違反金融機構獨立經營的原則和相關規定。
綜上,因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有金融牌照,收購其股權的交易具備自身特點及特殊情況,在設計交易結構及準備交易文件時應做出針對性安排,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