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民辦學校章程效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11-30《要點解析民辦學校章程的制定與修訂》一文以民辦學校章程制定與修訂為出發點,重點剖析民辦學校章程要點條款。民辦學校在制定或修訂章程時,除了要關注實質性條款外,還應當關注程序性要件,尤其是章程的制定或修訂主體的合規性。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促法實施條例(2021年版)》規定,舉辦者是章程的制定主體,決策機構是章程的修訂主體。雖然章程制定與修訂主體分離,但不意味著民辦學校章程修訂無需征求舉辦者的意見,舉辦者或舉辦者代表可以決策機構成員在決策機構會議中發表意見。如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要求通知舉辦者或其代表參加會議,舉辦者可否就修訂的章程效力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以一則案例對該問題展開分析。
一、 案情簡介
白求恩學院2009年9月10日版章程規定,校委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校委會終身委員五人,由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組成,修改學院章程是校委會職權之一。章程第十九條規定“出席校委會的人數須為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不夠五分之四的,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委員追認的人數超過五分之四以上時,其決議有效”,第三十六條規定“章程的修改,須經校委會五分之四終身委員表決通過”。 2015年10月5日,張某某、郭甲、郭丙在郭丁以及郭乙沒有參加和正當召開校委會的情況下,作出新的白求恩學院章程一份,該章程加蓋有白求恩學院印章,主要變化內容為:本屆學院校委會終身委員四人:由辦學人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組成;本屆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辦學人產生;新委員由主任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校委會終身委員同意通過。本屆校委會委員共九名,其中終身委員四名……出席校委會的人數須為終身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終身委員追認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時,其決議有效。章程的修改,需經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終身委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報審批機關備案。 在本案中,張某某、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為白求恩學院舉辦者。郭乙任期已滿和在任期間的錯誤表現,經校委會2015年8月10日的會議決定,推舉郭丙接任法人代表、校長職務,將郭乙改為郭丙為法人代表、校長。因章程修訂、法定代表人與校長人員的變動,郭丁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白求恩學院修訂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
二、 裁判結果
該案一波三折,經歷了再審、重審等程序,最終河南高院以已無啟動再審的必要為由,駁回了郭丁的再審申請。 (一) (2016)豫0102民初6094號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白求恩學院的2015年10月5日版章程無效。 (二) (2017)豫01民申927號 白求恩學院不服(2016)豫0102民初6094號民事判決,向鄭州中院申請再審,裁定:鄭州中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三) (2018)豫01民再147號 鄭州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2016)豫0102民初6094號民事判決,發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重審。 (四) (2018)豫0102民初5945號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不符合法定條件,應予駁回。裁定:駁回原告郭某的起訴。 (五) (2018)豫01民終18332號 郭丁不服(2018)豫0102民初5945號民事裁定,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鄭州中院認為,本案郭丁請求確認白求恩學院修改的學院章程無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審法院駁回起訴并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六) (2019)豫民申3015號 郭丁不服(2018)豫01民終18332號民事裁定,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河南高院認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申請確認學校章程無效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白求恩學院的變更法定代表人與郭丙無直接利害關系,可由直接利害關系人依法主張權利。白求恩學院撤銷郭丁作為終身委員系因郭丁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擔任白求恩學院決策機構的成員。盡管原審法院駁回郭丁的起訴不當,但是本案已無啟動再審的必要。裁定:駁回郭丁的再審申請。
三、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確認民辦學校章程的效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就本案而言,一審、二審法院與再審法院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觀點。一審、二審法院認為,郭丁以舉辦者的身份請求確認白求恩學院修改的學院章程無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予駁回。特別的是,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內部糾紛,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再審法院認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申請確認學校章程無效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依法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關于“確認民辦學校章程的效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問題,我們更傾向于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認為確認民辦學校章程的效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理由如下: 第一,民辦學校章程包括對民辦學校名稱、辦學地址、舉辦者身份等行政許可的內容,確認章程效力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地方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薄睹翊俜▽嵤l例(2021年版)》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章程“完成修訂后,報主管部門備案或者核準”。根據上述規定可見,民辦學校章程的生效要件是取得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者核準。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代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權,不能通過民事判決直接變更審批機關的行政行為,否則會導致民辦學校內部管理人員無法就適用章程版本達成一致,管理陷入混亂甚至僵局,而且會影響教育行政部門的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確認章程效力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不影響利害關系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在本案中,白求恩學院校委會于2015年8月10日召開的校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首先,應當符合2009年9月10日版學院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即:出席會議的人數為全體委員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且經校委會五分之四終身委員表決通過。其次,教育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章程辦理備案或者核準手續的,應當勤勉盡職,審查白求恩學院校委會會議的結果是否符合2009年9月10日版學院章程規定、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如若教育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未進行全面審查,徑直對修訂的章程予以備案或核準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將有關部門列為被申請人或被告,請求撤銷對修訂章程的備案或者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