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被執行人拘留多少次?
作者:張春光 2025-05-16在執行難的背景下,通過拘留這一懲戒措施施壓被執行人履行債務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尤其是很多法院通過“凌晨行動”、“雖遠必拘”等方式查找并拘留被執行人重挫了某些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但是,法院拘留必須依法進行。本文借標題所述問題,再系統的介紹一下關于對被執行人拘留的問題。
一、拘留的對象
1、被執行人
《民訴法(2023)》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谝话僖皇鶙l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不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審計資料,阻撓審計人員查看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2、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民訴法(2023)》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拒不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審計資料,阻撓審計人員查看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span>
4、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者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該規定雖然是從拘留的程序的角度做的規定,但是從該規定剋看出,可拘留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者。
二、拘留的事由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歸納可以拘留的事由有:
1、不依法報告財產的;
2、通過虛假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3、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的;
4、不依法協助執行的;
5、其他妨礙執行的情形;
三、拘留的程序
1、院長批準
(1)院長事前批準為原則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span>
(2)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拘留再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3)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span>
2、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span>
3、異地拘留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span>
四、拘留的期限和次數
(一)單次拘留不超過15日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span>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二)可以拘留的次數
1、發生新的可拘留事由即可再次拘留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根據該規定,司法拘留不限于一次,只要發生了可拘留的事由就可以拘留,當然,對同一行為只能拘留一次。
2、可“連續拘留”的情形
《民訴法解釋(2022)》第五百零三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理。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再次處理?!?/span>
《民訴法(2021)》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對于“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的情形,如果被執行人被拘留一次后仍不履行,法院可以二次拘留。
五、對拘留的救濟:對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span>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被拘留的人對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拘留的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也就是說理論上被拘留的人應該會在拘留所收到復議決定,估計復議得到支持的概率不會太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