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代理的原告主張融資買入股票構成讓與擔保的融資融券案順利辦結
2021-03-045676近日,由錦天城代理的一起原告某知名證券公司訴某被告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順利調解結案。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受理的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中,較為罕見的、在證券公司未就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違約股票完成強行平倉操作情況下,原告證券公司即提起訴訟,主張就融資買入股票在原告主張的本息及違約金范圍內優先受償權的案件。
2019年-2020年期間,某被告在某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交易的過程中,因股票價格下跌導致合同違約。基于某被告融資買入的股票受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減持規則問題,導致某證券公司無法就融資買入的股票直接實施強行平倉操作。原告某證券公司遂委托錦天城代理該案,要求被告支付融資本金、融資利息、違約金,原告某證券公司在訴訟中一并提出了要求就融資買入的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在證券公司作為原告參與的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件中,基于《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關于融資融券交易擔保制度的設計安排尚不存在上位法層面的法律依據等原因,罕有證券公司在未就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違約股票完成強行平倉操作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訴訟,主張融資買入股票屬于讓與擔保物并主張優先受償權并勝訴的案件。一旦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客戶融資買入的股票存在權利限制的,證券公司將面臨直接提起訴訟將敗訴,且無法處置股票的法律及交易風險。本案的順利結案,將為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客戶違約時的法律救濟途徑選擇提供參考,證券公司不再以必須完成強制平倉作為提起融資融券交易訴訟的先決條件。
錦天城律師在本案中,充分論證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中關于融資買入股票的賬戶開立及客戶使用問題、融資融券交易在歐美國家及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制度安排、《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于讓與擔保裁判觀點在融資融券交易中的可適用性、融資買入股票在強制執行階段的可執行性等問題。最終,本案順利調解結案,原告證券公司主張融資買入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表述被記入民事調解書。
本案對于證券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件具有較高的借鑒價值。原告某證券公司在本案訴訟活動中取得的重大進展,將為證券同業提供風險控制及法律維權方面的參考。
本案由錦天城合伙人袁雯卿律師、合伙人周鋒律師等主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