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一起2015年股災衍生的復雜期貨強行平倉糾紛案件
2017-05-028685近日,錦天城律師代理的國內某著名期貨公司期貨強行平倉糾紛訴訟案件塵埃落定,在錦天城律師的專業代理下,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從而全面維護了客戶利益。
2015年5月,某期貨公司通過其青島營業部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隨后,客戶分別于2015年7月6日和7月8日購買10手和74手上證股指期貨IH1509合約,7月8日收市后,客戶賬戶的公司風險度為119.64%,權益處于追保狀態,期貨公司分別于當日及次日開盤前通過系統及電話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7月9日上午開盤后,IH1509期貨合約市場行情急轉直下,至9時21分IH1509期貨合約跌至停板,客戶賬戶的交易所風險度為1150.6%,期貨公司風險度為1495.8%,期貨公司隨即將客戶部分IH1509頭寸賣出平倉,當日下午IH1509行情轉好,客戶自行賣出剩余頭寸并入金2000萬元作為追加的保證金。事件發生后,客戶在向期貨公司索賠要求不能滿足的情況下,隨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期貨公司賠償因不當平倉給其造成的損失1200余萬元。
錦天城律師受托代理本案后,通過認真梳理案件發生過程、分析期貨平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搜集最高院相關案例,從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風險計算口徑、結算通知、銀期轉賬的現實可能性、期貨交易行情的瞬時變動性、客戶對賬戶的處置義務、客觀確定強行平倉損失的計算基準點等角度出發,全面論證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的合法合規性;案件審理過程中,青島中院亦主動向青島證監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調查案件相關事實;2016年8月11日,青島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客戶全部訴訟請求。客戶隨后向山東高院提出上訴,錦天城律師再次受托代理期貨公司應訴,針對上訴人的請求和主張一一作出有理有據的辯駁,2017年3月15日,山東高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山東高院在判決中采納了錦天城律師提出的基于期貨交易行情的瞬時變動性應賦予期貨公司根據即時行情隨機選擇強平價位的權利、不能以事先無法預測的事后期貨交易行情反推事先強平價位的不合理等意見,對2015年7月前后股災期間發生的同類案件具有可借鑒意義。本案由錦天城深圳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宗士才律師、合伙人馬麗娟律師、律師助理胡聰承辦,近年來,宗士才律師團隊成功代理了多宗期貨強行平倉糾紛案件,積累了該類案件的寶貴經驗,本次成功代理該起復雜期貨強平倉案件,再次顯示錦天城律師在該領域極高的專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