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與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權力與權利》
作者:葉芳 2011-08-016950土地征收中的權力和權利構成中,征收權和土地規劃權是兩個公權力,不動產財產權與土地發展權是兩個私權利。征收權與不動產財產權以及規劃權與土地發展權沖突的實質就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合法侵犯。這個“法”即劃定了公權力的活動空間和私權利的容忍范圍。 征收權是國家強制取得財產權的權力。征收權的客體是財產權利,包括物權和債權、動產和不動產。土地征收中征收權與不動產財產權的沖突的法律效果是不動產財產權變動,補償請求權產生,回復請求權產生。平衡征收權與不動產財產權的路徑是公共利益要件。應該把重點從公益要件的內容范圍轉移到確認公共利益的方法與程序上來。 土地規劃權是國家對土地利用行為進行限制的權力。土地發展權是私權,是獨立的財產權,在大陸法上是區分地上權。土地規劃權與土地發展權沖突的法律效果是土地發展權必須容忍而且沒有補償,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就必須補償,在這個意義上就構成管制性征收。在實踐中有司法界分法、私權內部規范法、補償替代機制包括TDR、私人協議等平衡路徑。 我國土地征收中征收權與不動產財產權的沖突中,雖然立法中有公益要件,但實踐中公益要件被虛置甚至變異。我國土地規劃權全部為行政權,致使規劃的公益擔保受到質疑。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發展權被有意的制度安排給剝奪和征收了,我國特有的補償替代機制是指標的轉讓。因此我國的平衡路徑應該是尋求法治的保障。我國應該確立法治國的比例原則,借鑒區段征收、市地重劃以及鞏固成都實驗的成果,運用比例原則來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權力和權利。我國還應該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從程序要件中平衡土地征收中的權力和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