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 “筆仙”案列入最高法院評為2014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
2015-04-224878錦天城北京分所高嵩律師代理的“筆仙”案(代理原告北京永旭良辰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2014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列入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chuàng)新性案例。
2015年4月21日,錦天城北京分所的高嵩律師代理的“筆仙”案(高嵩代理原告北京永旭良辰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2014年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詳見案例31(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198.html )
此前,在4月16日,本案也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評選為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創(chuàng)新性案例,詳見案例7(http://www.ciplawyer.cn/article.asp?articleid=15771)。
本案由高嵩律師代理原告永旭良辰公司,最終獲得勝訴。近年來,影視行業(yè)中因電影電視劇名稱近似而“寄生營銷”的情況屢見發(fā)生,對于此類行為能否依法予以規(guī)制,如何進行規(guī)制,之前鮮有審判實踐。高嵩律師在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和具體條款規(guī)制相關侵權行為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經過了艱苦的取證工作以及庭審表現(xiàn),基本觀點被法院采納。該案通過創(chuàng)新性司法,以期彌合法律與現(xiàn)實的差距,滿足市場競爭新需求,在有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同時,準確劃定自由與公平的邊界,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自由競爭的基本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