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規則的適用與對比
作者:趙葉 2023-03-03隨著國際經濟交流逐步深化,各國經濟實體間商事往來日漸增多,隨之產生的商事糾紛與日俱增。由于國際商事仲裁具有一裁終局性、保密性、仲裁員可選擇性以及在全球范圍內具有一定可執行性等特點,各經濟實體傾向于通過國際商事仲裁解決各方之間的糾紛。據《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數據顯示,我國全國仲裁案件標的總額高達近8600億元且呈明顯上升趨勢,案件的國際化程度顯著增強,涉外案件數量大幅增加,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公約和域外法律情況增多。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域外經濟實體,存在選擇其他國家和地區商事仲裁機構的需求,本文旨在明確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選擇和各機構仲裁規則適用的基本原則,通過對比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為各位呈現確定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的視角。
一、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基本原則
本文將首先明確選擇仲裁機構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管轄法院,但管轄法院應當系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署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因此,在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選擇上,人們往往容易有需要選擇具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機構作為商事仲裁機構的誤區。然而,答案卻是諸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沒有就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做出任何連接點上的限制。
二、國際商事機構仲裁規則適用的基本原則
在明確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本文將進一步明確仲裁規則適用的基本原則,即是否選擇任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就必須適用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前述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自身的規定,具體規定分為如下三種情形:
1.明確可以適用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
有些仲裁機構會明確規定可以適用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5版)第四條: “(三)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程序適用法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者除外。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又如201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第一章第1條1.3款: “本規則并不妨礙爭議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只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指定機構,或請求其提供某些管理服務,而不選擇適用本規則。特此明確:本規則不適用于選擇按照其他規則(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時采納的其他規則)仲裁的仲裁協議。”。
2. 明確僅能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
有些仲裁機構要求凡在本機構審理的案件程序受該機構仲裁規則管轄。如國際商會2021仲裁規則第19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程序受本仲裁規則管轄;本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受當事人約定的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時仲裁庭確定的規則管轄,不論是否因此而援引適用于該仲裁的某一國內法的程序規則。”。
3.當事人未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時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
更多的仲裁機構沒有就是否僅能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做出明確的規定。通常,仲裁機構規則的規定內容為:當事人指明仲裁機構但未指明仲裁規則時,適用該被指明的仲裁機構的規則,反之亦然。 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LCIA Arbitration Rules)(2020)序言部分: “Where any agreement, submission or reference howsoever made or evidenced in writing (whether signed or not) provides in whatsoever manner for arbitration under the rules of or by the LCIA, … the parties thereto shall be taken to have agreed in writing that an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m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CIA Rules….” (如果任何協議、意見書或書面證據(無論是否簽署)以任何方式規定根據倫敦國際仲裁院……的規則或由其進行仲裁,當事人應被視為已書面同意他們之間的任何仲裁應按照倫敦國際仲裁院的規則……進行)。 又例如,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AAA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第 R-1(a)條規定: “The partie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made these Rules a part of their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enever they have provided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under it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or for arbitration by the AAA of a domestic commercial dispute without specifying particular rules.”(當事人只要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AAA")根據其商業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規定由AAA對國內商業糾紛進行仲裁,但未指定具體規則,則應視為將本規則作為其仲裁協議的一部分)。 再例如,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仲裁規則(ICDR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第一條第3款: “當事人同意按照本《規則》仲裁解決爭議的,或者約定由 ICDR 或 AAA 進行國際爭議的仲裁但未指定特定規則的,視為其已授權由ICDR管理該仲裁。” 然而,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官方網頁(https://www.icdr.org/rules_forms_fees)給出了該機構處理的案件中被廣大當事人選擇適用的仲裁規則,其中除ICD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包括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仲裁規則和國際爭議解決中心調解規則)外, 還包括 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建筑行業仲裁與調解規則(Construction Industry Arbitration Rules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由此可見,國際爭議解決中心支持當事人在本機構仲裁時選擇除本機構規則以外的仲裁程序規則。 根據上述仲裁規則的規定內容,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選擇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時,原則上可以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三、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對比
基于上述基本原則的論述,當事人在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適用仲裁規則時具有較為充分的自由選擇權,而非受限于諸多因素。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如下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對比情況,同時結合成本、地理位置等因素,最終確定希望適用的仲裁規則。 本文主要對比美國仲裁協會AAA(https://www.adr.org/)、國際商會ICC(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icc-international-court-arbitration/)、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https://www.hkiac.org/)、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https://www.icdr.org/)、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https://www.lcia.org/)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http://www.cietac.org/)的仲裁規則。具體信息如下:

根據上表的匯總情況, 1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下的程序用時較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的程序用時較長; 2美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對于仲裁員的國籍沒有特別限制; 3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原則上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外,其余仲裁規則均以一名獨任仲裁員為原則; 4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原則上由仲裁委確定管轄權外,其余仲裁規則均以仲裁員/仲裁庭確認管轄權為原則;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機構管理費用細分為受理費和管理費,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需要分別繳納申請費和國際商會管理費; 6除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下在緊急情況由仲裁庭采取簡易程序外,其余仲裁規則下均按照案件標的確定是否可以采取建議程序; 7除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下采取按時計價法收取仲裁員報酬外,其余仲裁規則通常采取與管理費計費相同的從價法,分段收取。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選擇和各機構仲裁規則適用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具備高度的靈活性。當事人在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時,可以通過本文提供的信息,對比各機構的程序用時、仲裁員選擇、收費等方面,為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合理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