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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后真相時代的輿論雜音——簡析網絡謠言的刑事風險

后真相時代的輿論雜音——簡析網絡謠言的刑事風險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0-09-27

移動互聯網時代,人類社會重歸部落化。知乎、微博、貼吧等社交媒體APP放大了群眾的聲音,大數據智能算法一昧迎合用戶使用習慣,過濾和篩選推送信息,在解放搜索負擔的同時也麻痹了感官。網民第一時間所能看見,聽見的,除了被熱搜頂上首頁的流量新聞,往往局限于自身偏好的同質文化圈內。真相固然仍舊是可貴的,但是事件熱度需要與時間賽跑,不然只會淹沒在互聯網嘈雜的喧鬧中,消費情緒價值成為流量變現的財富密碼。


“后真相”是2016年《牛津英語詞典》選中的年度詞匯,即隨著社會重歸部落化,信息傳播過程中真相有時變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情感和觀點。“假作真時真亦假”有時候謠言在網絡上廣泛的流傳,呈現出真相的樣子,比真相更加大行其道。[i]某些情形下謠言更符合大眾對于社會的固化認知,其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對抗,屬于擾亂公共秩序,侵占社會資源,影響他人名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目前,我國與謠言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2019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2017年《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款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2011年《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地震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統一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布地震預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傳播有關地震的謠言。發生地震謠傳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011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8年《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準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制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批準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務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發行股票的資格;證券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第二款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我國法律沒有對謠言做出明確的概念性規定,主要通過對具體行為描述分列在各部門法內予以規制。綜合來看,按照侵害客體可以分為:


1、對公共衛生、自然災害及恐怖事件的虛假消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2、對股票發行、交易相關的不實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3、對他人捏造事實加以誹謗,侵犯他人名譽權

4、對他人誣告陷害意圖使其受到刑事懲罰,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以及司法機關正常活動

5、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通過分類可以看出,進入法律調整視野下的謠言有幾個特征:


第一,謠言需要有對事實的捏造或隱瞞,并包裝成真相以混淆公眾試聽,帶有一定的新聞性,因此需要與家長里短、不具有社會普適性的小眾流言(局限于某一文化圈)相區分;

第二,謠言需要造成對他人利益、公共秩序及國家政權穩定性的侵害,帶有社會危害性,因此需要與無傷大雅的洋蔥新聞等玩笑相區分;

第三,《解釋》將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以尋釁滋事罪入刑后大大擴張了網絡謠言的范疇,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發表及轉發時需要謹言慎行。


互聯網的放大作用


互聯網信息傳播遵循“沉默的螺旋”結構,人們在表達自身想法態度時,少數意見派大多會選擇沉默,而多數意見派在得到群體認同后會更加積極大膽,如此循環往復致使輿論一邊倒傾斜。而網絡信息傳播的便捷性以及用戶群體的廣闊性使得謠言的擴散效率和危害性都得到了大幅增長。而接受和轉發信息的每一個網絡主體,無論其是否知道真相,都有著二次編輯演繹的能力,依靠熱點話題標簽順著流量沖上熱搜獲得關注,使得信息在傳播過程中越來越失真,間接促進了謠言的生成。互聯網上的不滿情緒宣泄需要最直接最極端的突破口,而公權力腐敗、司法不公、藝人為博眼球不擇手段等情形都是常見的引爆點。因此,網絡平臺對謠言的滋生及傳播都有著放大作用。《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將一切通過信息網絡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都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作為兜底條款,不再局限于謠言具體類別,強調了網絡虛假信息的嚴重危害性。


網絡謠言的刑事風險


一、侵害個體法益的刑事合規風險


對個體法益的侵犯,主要有兩類,一是侮辱,二是誹謗。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和誹謗罪屬于自訴罪名,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成立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他人”,即要求侮辱要具有公然性。一般認為,侮辱罪保護的具體法益是社會公眾對某人的價值評判,即所謂社會名譽,而這種社會評價的降低不以該人在場為前提。所以,“公然”并未要求“當著被害人的面”,在互聯網上散布降低他人名譽的行為也可能構成本罪。誹謗是指散布所捏造的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單純捏造事實并不屬于本罪實行行為,重心在于將捏造的事實予以散布。明知是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而散布的,也屬于誹謗。根據兩高《解釋》第一條“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主要指以下兩類行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需要注意的是,誹謗時雖然未具體知名被害人姓名,但能推知具體被害人的,仍可以構成誹謗行為。


根據兩高《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侵害社會公共秩序法益的類型。


主要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尋釁滋事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罪名,將災情、疫情從2013年最高院《關于審理、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虛假恐怖信息”中分離。這里的險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危險情況;疫情是指傳染病與重大疾病的發生、蔓延等情況;災情是指火災、水災、地質災害等災害狀況;警情是指引起警察采取重大措施的情況。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所規定的“恐怖信息”,并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懼、害怕的信息,而特指由恐怖活動或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信息。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原罪名并未涵括網絡謠言的相關行為,但在2013年兩高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相關行為的責任予以明確。


其中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需要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才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這里也需要對信息網絡做限制解釋。信息網絡作為公共場所需要有對外散布信息的途徑和可能,若是在封閉式的網絡空間(如自我加密的日志博客)內發布虛假信息,因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此外,依照法條原文,起哄鬧事地點與擾亂秩序地點應當具有同一性,但是《解釋》將表述修改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取消了特定場所的局限,因此,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虛假信息致使擾亂現實公共秩序的也應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競合適用


行為人在信息網絡上編造、傳播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依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時應當適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但若將散布上述類別謠言之外的虛假信息作為尋釁滋事予以入罪,比較兩罪刑期,則會發現散布普通謠言的罪刑要高于特定類別的重大謠言,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作為懲治網絡謠言的重要手段得到廣泛運用,筆者截取其中部分案例以做參考:


(2013)朝刑初字第2584號

編造并散布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于當夜辟謠。被告人秦志暉的行為對事故善后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秦×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魯01刑終80號

被告人彭某某在網上公開發布題為《實名舉報山東廳級干部生活淫亂,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等文章、信息50余篇。其中含有“濟南農某某隱瞞涉及金融詐騙案,從而造成銀行資產損失近30億元”“丁某某與宗某乙、王某甲與魯某某均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并生育子女”“彭某某被違規降級、信訪舉報無回應”“省農信社資金中心存在‘小金庫’未予追責、向山東紅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貸款造成損失”等虛假信息。上述文章、信息被新浪、搜狐、鳳凰、騰訊、網易等10余家網絡媒體轉載報道,引發網民大量點擊、轉發及負面評論,點擊量超過千萬次,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20)湘01刑終79號

被告人李某對政府拆除自建違章建筑心存不滿,發布文章《舉報:芙蓉區黃土塘拆遷指揮部,你們吊著抗戰老兵這口氧氣到何時》,該篇微博被轉發5020次,評論603次;發布《抗戰老兵全家生命受威脅!老兵四子無故被抓》、《公職人員,良心何在,民族脊梁,豈容這般踐踏》,內容為“長沙市芙蓉區黃土塘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黃某,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4:39分在八一路亞華大酒店門前公交站駕駛小車(湘A×××某某)故意撞擊98歲抗戰老兵后,全速逆行數十米肇事逃逸!老人在醫院全力搶救中,肇事者至今未露面!"。該兩篇微博分別被閱讀14851次、轉發3344次;發布《搶尸!這樣告慰抗日英魂》內容為“2018年1月3日凌晨4時40分,多輛警車及一百多名工作人員,強行沖進抗戰老兵李某靈堂(抗戰老兵李某子女為他還沒有布置好的室內靈堂)。在幾十個工作人員的嚴密看押下強行搶走抗戰老兵李某的遺體"。該篇微博被閱讀2298次,轉發24次,評論9次、并在天涯論壇、西赤紅捷迅、織夢58、娛樂全搜索、炫彩新聞網等網站上轉發,嚴重了損害當地政府形象,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李某為實現其不合理訴求,歪曲事實,利用實名注冊“抗戰救援兵”的微博戶名,散布父親被撞、尸體被搶等虛假信息,使得不實信息在網絡散布,嚴重損害當地政府形象,造成網絡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


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所懲處的虛假信息,系貶損、抹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形象,削減公信力,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所懲處的虛假信息,系謠傳不實的疫情、警情、災情、險情信息,引發公眾恐慌。二者雖然都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但所侵害的法益并不相同。謠言本身就帶有對社會治理的逆反對抗屬性,而以侵害公權力形象尤為惡劣。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深水期,社會問題會客觀長期存在,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深刻且劇烈,而上述言論加劇了公權力與普通群眾之間的對立和猜疑,對社會治理及工作展開都會有長遠的消極影響。因此,施以更嚴厲的刑罰制裁合乎法理。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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