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項目并購實務經驗—光伏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之法律風險研究
作者:卿于藍 2023-05-12一、背景
2022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已并網、有補貼需求的風電、集中式光伏發電和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電企業,主要從項目合規性、規模、電量、電價、補貼資金、環境保護(僅生物質發電)六個方面開展自查,自查時間為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15日。后續國家核查工作組、各?。▍^、市)核查工作組也對新能源發電企業開展外部核查。2023年1月6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電網與南方電網分別正式公布了《關于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合規項目清單的公告》。
以光伏項目(如無特指,本文中光伏項目均指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為例,本次新能源補貼核查重點之一為“在補貼退坡的關鍵時間節點,是否存在以少量機組并網代替全部機組并網投產的情況”(以下簡稱“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本文就該問題涉及的法律規定、法律風險及并購過程中的風險應對進行討論分析。
二、光伏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標準
(一)“全容量”認定標準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核查認定有關政策解釋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853號)文件,光伏項目備案容量認定標準如下:

此外,國家能源局于2022年11月30日印發的《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亦重申:“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
(二)“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標準
于可再生能源補貼核查工作開展之前,財務部辦公廳于2020年發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審核辦法》(該文件為《關于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電網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承諾的全容量并網時間、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并網調度協議明確的并網時間審核確認全容量并網時間。如前述三個時間不一致,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具體規則為:

在2022年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核查工作中,核查組實際采取更為嚴格的方式認定實際全容量并網時間。根據本所律師實務經驗及媒體報道,核查內容包括要核查項目施工日志、電網發電曲線、光伏板組件、箱變等采購、運單、安裝記錄、監理日志、監理周報、監理月報、財務資料、工程量清單、運行日志、操作票、竣工驗收報告、并網調試運行意見書,部分項目甚至調看了衛星圖片來確定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全容量并網。
三、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的法律風險
(一)各年度并網時間要求及補貼金額相關規定

(二)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的法律后果
根據本所律師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核查工作開展至今尚無針對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情形明確處理結果或處罰決定。此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審核辦法》規定,如核查證明全容量并網時間與企業承諾不一致,將視情節輕重相應核減補貼資金,并向社會公開通報:

截止本文發表時,尚未查詢落實到該規定是否適用于本次核查,但以此為參考,如在補貼退坡的關鍵時間節點,存在以少量機組并網代替全部機組并網投產的情況,可能導致光伏項目電價退坡、被移出補貼清單、退還已領取可再生能源補貼、甚至加倍退還補貼等重大風險,將極大影響光伏項目評估值及最終交易價值,或導致交易雙方對已完成交易的光伏項目轉讓價款等事項發生糾紛。
四、并購中全容量并網時間“以少代全”的應對措施
(一)盡調環節的應對措施
在交易前的盡調環節,應聘請專業技術單位對目標公司進行技術盡調,從技術角度全面核查落實全容量并網發電的時間,參考技術盡調結果確定項目是否在補貼退坡的關鍵時間點前完成全容量并網。
(二)交易文件中的應對措施
在交易文件中,由轉讓方及目標公司通過承諾等方式明確項目容量、全容量并網時間、上網標桿電價等基礎信息;同時約定,如目標公司因在補貼退坡的關鍵時間點前未完成全容量并網或其他導致項目電價退坡、被移除補貼清單以及退還已領取補貼等處罰,交易雙方根據最終確定的上網電價對目標公司進行重新評估及交易價款確定,或者明確約定交易價格的調整機制,或預留部分資金作為電價退坡風險的保證金等方式,并設定轉讓款項退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