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篇(五)| 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規定(中)
作者:周鵬 唐紀遠 2023-11-09目錄
前言
一、私募基金備案流程簡介
二、私募基金備案核心條件
(一)分類備案要求
(二)基金運作及存續期要求
(三)管理人相關制度規范
(四)名稱合規要求
(五)募集行為規范要求
(六)資金管理相關要求
(七)投資范圍、基金運營及關聯交易規范
(八)業績報酬計提規范要求
(九)各類基金特殊備案要求
三、私募基金的備案時間節點
四、私募基金的備案平臺與備案材料
五、私募基金備案審查要點及審批時限
六、快速備案、嚴格審核、暫停備案及不予備案情形
七、結語
私募驛站結合最新備案相關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要求進行了全面梳理,接上篇[募集篇(四)| 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規定(上)],現將第二章第(三)部分至第二章第(七)部分整理如下。
后續內容將在[募集篇(六)| 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規定(下)]中發布,敬請期待。
+(四)名稱合規要求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五條及《命名指引》的要求,契約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類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基金均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名稱。其中《命名指引》詳細地從風險收益特征相匹配、業績客觀性、合法授權、與資管產品可區分性等方面對基金名稱所含字樣進行限制,同時強調名稱必須簡潔明了、足以體現基金業務類別。同時,上述規則對于契約型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名稱進行了特別強調:
①契約型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有分級安排的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同一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基金,在系列私募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②創業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包含“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
此外,私募基金名稱應當同時符合各類型組織命名的一般性規則,如公司型基金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登記相關規定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備案新規《指引1號》在第十四條中規定,封閉式分級私募證券基金的名稱應當包含“分級”或者“結構化”字樣。而此前《命名指引》第十條中僅對契約型分級私募基金有此要求。
+(五)募集行為規范要求
資金募集行為即管理人自行或委托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私募基金的資金募集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規定進行,其中“合格投資者”及“適當性管理”為上述規則體系中較為核心的問題。由于募集行為所涉規定較為繁多,本文暫不介紹,私募驛站將在后文中專篇進行梳理。
+(六)資金管理相關要求
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私募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注: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應當為1元人民幣,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
需注意的是,根據《指引1號》第七條、《指引2號》第七條,單個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的首次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最低出資要求(100萬元),但下列投資者除外:

《指引2號》第七條特別強調,私募股權基金備案后,管理人不得允許投資者以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為目的,通過向私募股權基金借款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要求。
資金托管要求
(1)鼓勵托管原則
根據《監管條例》第十五條及《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并且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超過一家。私募基金財產不進行托管的,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基金托管人應當為依法設立并具有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指引1號》第二十一條對不進行托管的私募證券基金所需的合同約定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明確需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等制度措施。
基金托管人名單可通過中基協官方網站進行查詢(查詢地址為:http://www.amac.org.cn;查詢路徑為:點擊“信息公示”-“機構公示”-“基金托管機構公示”)。
(2)強制托管情形
原則上私募基金并不強制要求托管,但在一些交易結構比較復雜的情形,為保障資金安全,《指引2號》第二十一條特別強調應當進行托管,主要包括:
①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契約型,但按照基金合同約定設置能夠切實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職責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等制度措施的除外;
②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投資的;
③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④《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投資基金應托管。
同時,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投資的,托管人應當持續監督私募股權基金與特殊目的載體的資金流向,事前掌握資金劃轉路徑,事后獲取并保管資金劃轉及投資憑證。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托管人。
募集監督要求
根據《指引1號》第八條、《指引2號》第八條,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的規定,與募集監督機構簽署募集監督協議,明確約定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以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等事項。
同時《指引2號》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賬戶應當以基金名義開立,管理人不得使用自己或者他人名義為私募股權基金開立賬戶和接收出資,不得使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墊付資金。
禁止資金池業務形式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不得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或者不公平對待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嚴禁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情況掛鉤,包括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指引2號》第十七條對于私募股權基金期限錯配事項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強調管理人應當合理確定私募股權基金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或者接受其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應當不早于下層資產管理產品、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不晚于上層私募股權基金的到期日6個月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上層基金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錯配事項;
②本基金承擔國家或者區域發展戰略需要;
③上層基金為規范運作的母基金;
④上層基金投資者中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保險資金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
⑤中國證監會、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投資范圍、基金運營及關聯交易規范
投資范圍限定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指引1號》第十二條及《指引2號》第十三條,私募基金投資范圍應當符合監管規定,并在基金合同中對必要事項作出約定。中基協重點關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各類型私募基金投資范圍要求,同時,《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列出了私募基金禁止投資的范圍,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需注意的是,基金通過可轉債方式投資的,中基協重點關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轉股條件等內容,是否變相從事債權業務。如基金合同未明確約定,將關注是否上傳包含以上內容的說明材料。
同時,《指引2號》第十三條對私募股權基金不同資產投資作出了進一步要求,具體如下:

此外,《指引2號》第十四條規定了私募股權基金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除《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權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對被投企業進行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的,約定的轉股條件應當科學、合理、具有可實現性,與被投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經營業績、上市進度、知識產權和核心人員等相掛鉤。滿足轉股條件的,應當及時將債權轉為股權,并辦理對被投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股權確權手續。未選擇轉股的,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征得投資者同意或者向投資者披露未轉股原因。私募股權基金不得利用附轉股權的債權投資變相從事借貸活動。
基金運營規范
(1)禁止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一直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早在2018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資管新規》”)第二條就明確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之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確立了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
在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中,《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理人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前述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預期收益率,不得承諾或者誤導投資者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同時,《指引1號》第十六條規定,管理人及私募證券基金不得通過設置增強資金、費用返還等方式調節基金收益或者虧損,不得以自有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方式提供風險補償,變相保本保收益。
(2)禁止投資單元
《指引1號》第十五條、《指引2號》第十條規定管理人不得在私募基金內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并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或者基金子份額,規避備案義務,不公平對待投資者。投資單元設置通常有橫向份額分割式以及縱向階段劃分式,具體詳見圖解示意:
①橫向份額分割式
橫向份額分割式投資單元指對于同期進入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不同投資者的資金分別投入不同的目標資產,并基于各自所投目標資產獨立進行收益分配或損失承擔。

②縱向階段劃分式
縱向的投資單元指對于不同期(含封閉運作基金的擴募期)進入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各期投資者的資金僅投入其進入當期的目標資產,并基于各自所投目標資產獨立進行收益分配或損失承擔。

無論何種模式,其本質都是通過基金內部安排,從而達到規避備案監管義務,存在差異化對待投資者的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2號》第十條允許了私募股權基金因投資排除等機制導致的投資單元形式存在。所謂投資排除機制亦可稱為投資豁免安排,通常是指投資者因客觀原因、政策限制等特殊因素無法參與某一具體項目投資,如私募基金后續投資者不參與基金前期已投項目。
(3)組合投資原則
《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投向單一標的、未進行組合投資的,管理人應當特別提示風險,對投資標的的基本情況、投資架構、因未進行組合投資而可能受到的損失、糾紛解決機制等進行書面揭示,并由投資者簽署確認?!吨敢?號》第二十三條亦重申了此規定。
此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第一期》(以下稱“《動態一期》”)中給出了單一標的投資的示范條款:

(4)基金杠桿要求
《資管新規》第二十條規定了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私募基金杠桿倍數不得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杠桿倍數要求。
私募基金杠桿通常通過負債或分級兩種形式來實現。需注意的是,《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基金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①負債杠桿
負債杠桿是指私募基金募集后,通過拆借、質押回購等負債行為增加投資杠桿,負債杠桿限制要求如下:

注: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金融機構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
②分級杠桿
分級杠桿是指私募基金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由優先級份額投資者向劣后級份額投資者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基金合同另行約定。分級杠桿限制要求如下:
發行分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對該分級私募基金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此外,中基協明確強調對于分級私募基金中關注是否設置極端的優先級與劣后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指引1號》第十三條、《指引2號》第十五條也對私募基金杠桿作出了要求,具體如下:


(5)管理費合理化要求
根據《指引1號》第十八條、《指引2號》第十九條,管理人應當設置合理的管理費。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體不得收取管理費。管理人不得通過約定管理費返還等方式,變相向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其中:
①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費應當綜合考慮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
②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費或者管理費明顯低于管理基金成本的,應當具有合理性,并在提請辦理備案時提供相關說明。
(6)運營費用明確化、關聯化要求
根據《指引1號》第十七條、《指引2號》第十八條的規定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私募基金各項費用的計費標準、計費時點、計提方式、計提頻率等相關事項。從私募基金財產中支出的費用應當與基金運營、服務直接相關,不得支出與基金運作無關的費用。
此外,《指引2號》第十條特別指出,私募股權基金的架構應當清晰、透明,不得通過設置復雜架構、多層嵌套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收取不合理費用。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投資架構及投資者承擔的費用等有關信息。
關聯交易規范
關聯交易是指私募基金與管理人、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發生的交易行為。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關聯交易的識別認定、交易決策、對價確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機制。私募基金進行關聯交易的,應當防范利益沖突,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利用關聯關系從事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活動。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經審計的私募股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此外,《動態一期》總結了上述關聯交易規范核心條款要素以及提供了相應的參考范例,具體如下:



實習生朱瀚天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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