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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9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以專業錨定新質,以案例奠基未來

 2025-09-02

金風送爽,稻菽千重。2025年第九期「優秀案例薈萃」攜秋日的碩果與深思如約而至。當新質生產力的浪潮奔涌,知識產權保護正從“技術法律工具”深化為“核心資產戰略”。


「優秀案例薈萃」持續覆蓋專利維權、商標保護、版權爭議、商業秘密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傳統領域,并深入前沿陣地。在數據要素化與科技自立自強的雙重使命下,錦天城律師團隊以全鏈條服務與全球化視野,回應時代命題。


秋日是沉淀與規劃的時節,知識產權已深度融入宏觀經濟運行與全球科技競爭脈絡。我們以專業為舟,載企業穿越數據合規的深水區;以案例為刃,為技術突圍鑿開戰略通路。誠邀您品鑒本期「優秀案例薈萃」,共同見證知識產權如何從“資產守護者”蛻變為“新質生產力的基礎設施”,于全球創新棋局中落子無悔。


案例一:韓國潮牌ADLV商標侵權糾紛案

分享人:陳博 上海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ADLV系韓國最熱門的潮牌之一。韓國acme de la vie Co.,Ltd.(簡稱“ADLV公司”)擁有相關“ADLV”系列商標權。2021年,一家注冊在天貓平臺的名為“斯埃爾菲旗艦店”店鋪公然銷售仿冒的ADLV品牌服裝。ADLV公司向淘寶投訴后得知其擁有“合法”許可,故淘寶網無法處理投訴,也不會關閉店鋪。陳博律師接受權利人委托后,積極調查固定證據代表原告發起民事訴訟。


2、【爭議焦點】(訴訟)


一、訴前的精心研判和選擇


制假售假的花樣不斷翻新,但以品牌旗艦店的名義公然銷假甚為罕見,說明被告的侵權行為是精心策劃的。本案是一涉外商標侵權糾紛,辦理的主要難點:


   (一)原告的選擇。本案中商標權人為ADLV公司,獨占被許可人為世雄公司,均為韓國公司。如何選擇原告?如以ADLV公司作為原告,因其商標已經獨占被許可他人使用,則有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考慮在中國區域實際經營ADLV品牌為世雄公司,故選擇以世雄公司作為原告。


   (二)被告的選擇。本案中,達駿公司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行為的行為;德航公司和非凡女廊公司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上述被告以企業名義售假,一是便于通過網絡平臺審查,二是公司有限責任的特點便于被告逃避法律責任。為了擴大法律承擔責任的范圍,保證判決得以履行。代理人提出:將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東均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管轄地的選擇。五名被告中,一被告在景德鎮、兩被告在廈門、兩位在莆田。在綜合考慮審判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法院審理期限等因素后,選擇在廈門起訴。


   (四)積極取證。2021年正值疫情高發,為了獲取對原告有利的證據,代理律師冒著被封控在外地的風險,赴杭州阿里巴巴總部取證,獲取了仿冒的商標許可協議、海關報關單、被告網絡銷售記錄、被告支付寶賬戶等重要證據。


二、一審歸納爭議焦點及觀點


(一)關于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德航公司辯稱第38630247號“  圖片  ”商標(有效期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30年10月6日)、第39050794號“圖片”商標(有效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的注冊時間晚于《商標獨占許可協議》簽訂的時間(2020年4月20日),故該協議內容不真實。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ADLV公司與世雄公司簽訂《商標獨占許可協議》,世雄公司作為該協議的被許可人,在涉案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查明,協議明確約定許可期限自許可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約定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世雄公司有權據此提起本案訴訟。


(二)關于德航公司、達駿公司和非凡女廊公司是否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


一審判決認為,德航公司、達駿公司實施的銷售行為侵犯了世雄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非凡女廊公司直接實施了銷售行為,不足以證明達駿公司實施了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三)關于達駿公司、德航公司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方式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確認天貓店鋪“斯埃爾菲旗艦店”已不再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德航公司、達駿公司存在其他的銷售渠道,故無需另行判決德航公司、達駿公司停止被訴侵權行為。

關于消除影響,鑒于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在特定地域內實施、對特定地域內世雄公司的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故對原告要求達駿公司在《廈門晚報》刊登澄清聲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關于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認為,德航公司的侵權獲利數額難以確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達駿公司和德航公司存在另行通過微信賬號“SUPREME_USA”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情況。故原告關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分析】上訴理由及二審觀點


在二審中,代理律師提出應對以下重要情節和事實予以重新審查認定:被告借虛假的授權材料和海關報關單逃避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投訴審查;原告起訴后,被告仍通過微信號繼續銷售侵權商品。同時,代理律師還充分論證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該代理意見,認定被告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據此改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575.5萬元,并支付維權合理開支17萬元。二審法院圍繞以下爭議焦點進行了論述:


一、關于達駿公司、德航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和賠償責任


(一)關于停止侵害


達駿公司、德航公司提供、銷售了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涉案旗艦店以品牌銷售方式專門銷售涉案侵權產品,銷售規模和銷售量大,銷售金額高。世雄公司相關取證人員于2021年12月30日經涉案旗艦店客服引導并通過其指定的微信賬戶實際購買到了相同的侵權產品,由此可以證明涉案侵權產品存在庫存。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世雄公司關于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侵權產品外包裝的主張依據充分,應予支持。


(二)關于消除影響


涉案旗艦店侵權產品鏈接下的評論中存在大量對產品進而對品牌的負面評價,達駿公司的侵權行為客觀上對世雄公司品牌及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世雄公司要求達駿公司在《廈門晚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賠償損失


二審判決認為,世雄公司關于本案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訴請應予支持。本案達駿公司、德航公司侵權的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具體體現有以下五點:


1.涉案侵權產品為仿冒世雄公司品牌的產品;


2.達駿公司向德航公司提供侵權產品在專門的電子商務平臺旗艦店上銷售,品牌名稱、商品鏈接名稱、商品使用商標情況,均全面仿冒涉案注冊商標,銷售量和銷售額巨大;


3.世雄公司25次向涉案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投訴,達駿公司、德航公司向平臺提供虛假材料并進行虛假陳述以逃避審查且繼續銷售侵權產品;


4.世雄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后,涉案旗艦店雖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但該旗艦店客服仍在引流客戶到微信平臺上繼續進行銷售行為;


5.達駿公司一方面承認涉案侵權產品為其向德航公司提供,另一方面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貨物來源,應認定其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


綜合上述五點情節分析,本案侵權人侵權情節嚴重。德航公司雖辯稱其系在不知情情況下銷售了侵權產品,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主張。


本案一審、二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均責令德航公司、達駿公司提供其掌握的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但二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故二審判決本案應參考原告的主張和證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基數。


二、關于非凡女廊公司是否應與德航公司、達駿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非凡女廊公司應知為他人開具發票需承擔的責任,卻沒有核實出具發票的用途,客觀上為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非凡女廊公司開具發票的金額為1,136元,僅有一份。非凡女廊公司的侵權情節相對輕微,故酌情確定非凡女廊公司在德航公司、達駿公司賠償給世雄公司經濟損失的10,000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裁判結果】(訴訟)


經審理,廈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鑒于一審判決未支持原告懲罰性賠償的請求,原告提出上訴。


2024年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德航公司、達駿公司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55,000元、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70,000元;德航公司、達駿公司應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侵權產品外包裝、在《廈門晚報》刊登聲明,就涉案侵權行為消除影響;非凡女廊公司對德航公司、達駿公司應賠原告的經濟損失在10,000元內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包皮環切吻合器(專利號:ZL201110219810.2)專利侵權糾紛

分享人:王懷慶 合肥辦公室高級合伙人、陳友寶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何晶晶 合肥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案外人商建忠于2009年4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包皮環切吻合器”的發明專利,于2012年10月31日獲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110219810.2。2015年9月2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商環公司,該發明專利曾獲國家發明專利金獎。


被告常安康公司曾因生產銷售“一次性包皮環切吻合器”被生效判決認定侵害原告發明專利權。但其后被告繼續銷售上述侵權產品。商環公司在異地對被告公司再次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權,并請求認定被告存在主觀惡意,對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并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常安康公司抗辯認為其曾因侵權行為被處罰,銷售侵權產品不構成重復侵權。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觀適用要件在立法中存有“惡意”與“故意”兩種表達。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中所稱“惡意”包括在“故意”的范圍之內,但單純從字面含義來解讀,則可推知商標與商業秘密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仍應以“惡意”為準。這種立法的差異導致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適用困境,多數法院傾向于將“惡意”與“故意”作等同理解,“惡意”在實踐中缺乏統一認定標準。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約翰迪爾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時指出,作為商標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觀適用要件的“惡意應當僅限于“明知”也即故意而為。與之相反也有法院對原告懲罰性賠償之訴請不予支持的理由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商標權且情節嚴重。由此可以看出,各級人民法院在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的表述上存在差異。


3、【法律分析】


①關于重復侵權:在已有在先判決認定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情況下,侵權人再次制造、銷售相同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應當認定構成故意、重復侵權。


②關于主觀惡意:侵權人故意、重復侵權的,主觀過錯明顯,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在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當從高確定賠償數額。


③關于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法定賠償,法定賠償最低限額為一萬元,最高限額為一百萬元。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精確數額難以確定時,給予權利人的最高賠償額只能是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當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髙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一審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重復侵權,但未適用懲罰性賠償,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最高院判決認定被告常安康公司構成重復侵權,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突破了當時法定賠償額100萬的上限,并判決被告公司賠禮道歉。



案例三:廣州某服飾有限公司訴蘇州茉茗貿易有限公司抄襲服飾款式構成不正當競爭案

分享人:鄧勇 廣州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廣州某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服飾公司”)旗下擁有MO&Co.、Edition等中高檔女裝品牌,在國內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力。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傾力進行服飾產品的原創研發和設計。


蘇州茉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茉茗公司”)經營的淘寶店鋪最早在2018年即銷售與A服飾公司設計之服飾高度相似的服裝,且隨后多次重復侵權,就此情況A服飾公司曾兩次對其提起訴訟。


茉茗公司通過淘寶店鋪于2018年至2023年長達五年的時間里持續侵權,且僅在2023年內就曾銷售近300款抄襲A服飾公司服裝款式的侵權產品。其不僅長期、持續、大規模地仿冒抄襲A服飾公司的服裝款式,還在商品名稱及詳情頁中寫有“摩姐家”的字樣,試圖使消費者將其銷售的侵權服飾與A服飾公司品牌中文名“摩安珂”及其服飾進行關聯,借助A服飾公司品牌的服裝款式、設計風格和商業知名度的搭便車,給A服飾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據此,A服飾公司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對茉茗公司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茉茗公司抄襲服裝款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A服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809147.23元。


2、【爭議焦點】(訴訟)


一、茉茗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如構成侵權,茉茗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3、【法律分析】


一、茉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1、      A服飾公司與茉茗公司為同業競爭者,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類似經營內容,直接或間接存在市場競爭關系,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本案中,A服飾公司享有涉案“MO&Co.”及“edition”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通過上述品牌的市場運營及商譽的積累,享有了相關的市場競爭權益。茉茗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店主要進行服裝銷售,雙方面向的消費者為同一群體,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2、      A服飾公司享有合法的競爭性權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保護合法有序的競爭秩序,經營者應在商務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其合法的經營行為和經營收益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電子商務時代,線上線下逐漸融合發展,也產生各種新型經營模式。對于服裝產業而言,新穎的設計、符合潮流的款式、面料選擇、顏色搭配以及受眾消費心理的準確定位等均是經營者重要的核心競爭力。同時,能夠精準定位用戶需求、創新設計風格、及時判斷服裝的潮流走向等,是一個服裝品牌的核心價值點。再加之良好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以及明星代言、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綜合營銷,才能逐漸凝聚出品牌整體持久的商業價值和商譽。本案中,A服飾公司從事服裝行業,并擁有品牌注冊商標,其通過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在服裝款式的設計、面料的選擇、廣告營銷等方面形成的綜合實力,逐漸凝聚起消費者對于其服裝產品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從而形成其品牌穩定的商業價值并由此獲得經濟利益,為其帶來了合法的競爭優勢,A服飾公司由此獲得的商業競爭權益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3、      茉茗公司的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維護的是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作為同行業競爭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爭奪是競爭的常態,也是市場競爭所鼓勵和提倡的。只有競爭對手在爭奪商業機會時不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1)茉茗公司抄襲A服飾公司的服裝款式


服裝行業屬于快時尚行業,產品隨流行趨勢更新迭代較快,經營者爭相效仿流行元素,因此各自服裝產品難免存在相似之處。如果在兩個服裝經營者之間,僅僅一兩件衣服款式雷同,可能是設計純屬巧合,但是在本案中,茉茗公司與A服飾公司存在多達180余件服裝款式幾乎完全一致,無論是在款式、風格、顏色搭配等方面均抄襲了A服飾公司的產品。在這種大面積相似的情況下,茉茗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有款式均為其原創設計,亦未提供設計來源,故茉茗公司仿冒的款式來源于A服飾公司已達到高度蓋然性,主觀上構成故意抄襲A服飾公司的服裝款式。


(2)茉茗公司在商品鏈接中使用“摩姐家”、“原版定制”等字樣


除銷售抄襲A服飾公司服飾款式的侵權商品外,茉茗公司在侵權商品名稱中還使用與A服飾公司品牌中文名稱“摩安珂”相近似的“摩姐家”字樣以及在侵權商品鏈接的圖片上特別標注“原版定制”。茉茗公司上述行為具有對A服飾公司商品的指向性,可見茉茗公司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存在明知與故意,主觀上具有明顯攀附A服飾公司品牌知名度及商譽的故意。


本案中,茉茗公司淘寶店鋪中銷售的服裝款式,與A服飾公司涉案服裝設計的款式、風格、顏色搭配等均基本一致,通過買家評論可知,消費者正是基于其服裝款式與A服飾公司專柜正品服裝款式相同而下單。可見,對于服裝行業而言,新穎的設計款式和應季的面料搭配、配色等,除了能夠體現其品牌的文化特色之外,更能為經營者帶來巨大的市場認可度和競爭優勢,這也是經營者前期付出大量智力、物力投入所應當獲得的經營優勢。作為同業競爭者,茉茗公司本應維護良好、有序的行業經營秩序,但其在并未投入任何的智力勞動的前提下,卻在涉案淘寶店鋪中大量銷售與A服飾公司基本相同款式的仿款服裝,同時在其店鋪商品鏈接內設置與A服飾公司品牌相近似的“摩姐家”、“原版定制”等字樣,借助他人品牌的服裝款式、設計風格和商業知名度進行搭便車行為,提升對茉茗公司服裝的認可度,茉茗公司主觀上具有明顯攀附A服飾公司品牌知名度及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增加了其涉案店鋪的服裝銷售數量和銷售額,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并擠占了原本屬于A服飾公司的交易機會,損害了A服飾公司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并不利于服裝行業的創新發展、損壞了正當的行業競爭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最終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民事責任的承擔


茉茗公司的行為直接損害了原創者的合法利益和涉案品牌所積累的合法的商業權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4、【裁判結果】(訴訟)


一、茉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茉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A服飾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開支9147.23元,共計809147.23元;


三、駁回A服飾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9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茉茗公司負擔。



案例四:重慶兩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貿分公司訴重慶重小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分享人:劉星 重慶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原告重慶兩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貿分公司(以下簡稱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經與商標權人協商,在第30類獲得第3993494號、第12553906號兩件“重賓”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被告重慶重小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小年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申請注冊“重小賓CHONGXIAOBIN”商標,因與“重賓”系列商標近似被駁回。2022年、2023年重小年公司對相關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圖樣如下:

image.png

2023年7月重小年公司與重慶大師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師傅公司)簽訂《委托加工生產合同》,委托其加工月餅,約定月餅禮盒外包裝由重小年公司負責,若涉及商標侵權由重小年公司擔責。


2023年9月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證處監督下,購買到“重小賓賞悅月餅”禮盒,該禮盒外包裝及微信公眾號銷售頁面使用“重小賓”標識。后經取證,發現重小年公司微信公眾號銷售多款帶有“重小賓”標識的月餅禮盒。


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重小年公司、大師傅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承擔維權成本43398元。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重小年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60000元(含合理開支),駁回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大師傅公司不構成侵權。重小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爭議焦點】(訴訟)


1.重小年公司使用“重小賓”標識是否侵害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重賓”商標專用權。


2.涉案“重賓”商標在訴訟前三年內是否實際使用。


3.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3、【法律分析】


1.重小年公司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重小賓”標識呼叫完整包含“重賓”,主要突出部分“重賓”漢字與涉案商標相同,構成近似。涉案“重賓”商標核定使用在月餅等商品上,重小年公司將“重小賓”用于月餅,與涉案商標使用商品種類相同。重小年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其與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因此構成侵權。


重小年公司雖對“重小賓”相關美術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但將該標識用于商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以識別商品來源,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能以著作權對抗商標權,其抗辯不成立。


2.涉案商標是否實際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未使用注冊商標抗辯的,權利人需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證據。


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提交了宣傳冊圖片、禮品卡圖片、月餅禮盒外包裝實物及照片、銷售發票等證據。“重賓月”標識主體為“重賓”二字,“月”字為非常規字體且位置易被忽略,消費者一般注意力下易將其與“重賓”商標聯系,且在公眾號宣傳中大量使用“重賓月”“重賓歲月”等,應視為對“重賓”商標的使用,故涉案商標在三年內實際使用,重小年公司該抗辯不成立。


同時,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辦理律師也通過訴訟的進程和爭議焦點的形成,使得當事人充分意識到商標保護和宣傳使用證據留痕的重要性,避免了“重賓”這一歷史悠久的地區性知名品牌因標志性經營場所的喪失陷入商標淡化的風險。


3.賠償數額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按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倍數確定,難以確定時由法院根據情節判決。


重慶賓館作為老牌知名賓館,“重賓”在當地有一定知名度,使用“重賓”商標會提升商品影響力。重小年公司曾申請商標被駁回,應知曉繼續使用風險,存在主觀過錯。其銷售侵權商品金額達33310元且有庫存,考慮月餅季節性,銷售金額可能增加。一審法院綜合多因素酌情確定賠償60000元合理。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二審法院除對一審訴訟費分擔進行調整外,駁回重小年公司其余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重小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第12553906號“重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經濟損失(含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60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6451元,由重小年公司負擔3225.50元,兩江假日公司商貿分公司負擔3225.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重小年公司負擔。


本案的亮點在于,在商標侵權判定中,準確界定了近似商標的判斷標準,充分考慮了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認定方式,以及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全面權衡多種因素,為類似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范例,有力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起到積極作用。同時,也為地區性老品牌的運營者提高了風險意識,使其充分意識到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這一命題。



案例五:長沙味之翼湘餐飲有限公司就品牌蛙來噠特許經營加盟提供訴訟法律服務

分享人:徐羽希 長沙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長沙某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系"蛙來噠"餐飲品牌的權利人,通過特許經營模式開展連鎖業務。2017年8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某自然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約定被申請人支付加盟費后,在指定區域使用"蛙來噠"品牌開展餐飲經營,并負有按期上傳經營數據、支付品牌管理費等合同義務。


 協議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自2021年3月2日起存在以下違約行為:


1.擅自使用第三方收銀系統,未按約定接入申請人統一管理系統,導致經營數據長期未上傳;


2.累計拖欠督導服務費272750元,經三次書面催告仍未整改;


3.單方宣稱已停止使用"蛙來噠"品牌經營,但未辦理終止手續且未拆除相關標識。


 申請人委托本所代理后,承辦律師采取以下措施:


1.對涉事門店開展實地調查,通過公證方式固定門店仍在使用"蛙來噠"商標、裝潢及經營體系的證據;


2.調取被申請人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流水數據,印證其持續經營的客觀事實;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協議約定,向長沙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

(1)解除雙方簽訂的《蛙來噠特許經營協議》;

(2)被申請人支付督導服務費272750元、違約金189352元、公證費、律師費;

(3)責令被申請人拆除帶有“蛙來噠”標志的店招及店外裝飾,銷毀帶有“蛙來噠”標志的店內裝飾、用具等設施。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辦案難點】(非訴訟)


  1. 合同解除權的合法性

被申請人拖欠費用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解除條件。


2.拖欠金額與違約金的認定


督導服務費的計算依據及時效問題;


合同約定日1%的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需參照司法裁量標準調整。


3.保證金返還與違約責任競合

合同終止后,品牌使用保證金(5萬元)和物料保證金(10萬元)是否應退還,能否與違約金同時主張。


3.【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的正當性


根據合同第13.9.1條,被申請人拖欠費用超過30日,申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明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被申請人長期拖欠費用且未整改,已構成根本違約,申請人解除合同合法有據。


2.違約金與費用計算


督導服務費:申請人通過管理系統數據及銀行流水證明被申請人實際經營情況,仲裁庭核定拖欠金額。


違約金標準:合同約定日1%的違約金(年利率36%)超司法保護上限(LPR的4倍,約15.4%)。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違約金若干問題的解釋》,建議申請人按合同約定計算。


3.保證金處理的法律依據


合同約定保證金用于擔保履約,但未明確排除返還。


過往案例中,仲裁庭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認定合同解除后,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應退還,但可從保證金中優先抵扣拖欠費用(共計15萬元),平衡雙方利益,此案例參考過往案例進行調解。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經仲裁庭庭前會議及證據交換,雙方最終達成調解。


1.協議效力: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2.金錢給付:被申請人分期支付管理費、違約金;


3.行為義務:被申請人應在30日內完成門店標識拆除并經公證確認,經營資料于解除日起5日內移交申請人;


4.違約懲戒:若未按期履行,需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案件亮點:


1.創新運用"數據穿透"取證法,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數據反推真實營業額,破解特許經營糾紛中加盟商隱匿收入的難題;


2.將行為履行條款嵌入調解協議,設置公證驗收節點與懲罰性條款,確保非金錢義務的有效執行;


3.通過仲裁調解實現當事人商業關系平穩解綁,避免品牌商譽受損,體現"訴源治理"的商事糾紛解決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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