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調查談話|“抗審心理”的把握、識別與應對
作者:方亮 王元君 2023-07-12為什么研究“抗審心理”?
在舞弊調查諸項工作中,通過談話獲得被調查人“口供”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一環。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從查明角度看,調查人以“口供”為“突破口”展開調查,不僅能快速查明本案,還能牽出被調查人過往舞弊行為。從證明角度看,以“口供”為“核心”構建證據體系,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印證,便能有力地向公權力機關證明舞弊行為存在,以啟動追究被調查人法律責任的后續程序。
但被調查人顯然是不愿輕易交代其舞弊行為的,尤其是對本單位委托的調查人。一來,調查人并不是公權力主體,調查行為也不是偵查行為,調查人在談話過程中對被調查人施加的心理壓力有限;二來,偵查實踐中,偵查人員多可通過“出示證據”的方式撤除審訊對象“抗審心理支點”,但舞弊調查中,調查人卻無法利用諸般強制性措施在談話前獲得突破被調查人心理防線的證據資料;三來,舞弊行為本身就具有著較強的隱蔽性,加之部分單位內控制度存在缺陷,可能在舞弊行為發生數年后,甚至在被調查人早已離職的情況下,方才發現舞弊行為存在。屆時,相關證據資料已經滅失,且被調查人早已在心中“反復演練”話術,“充分儲備”退路,調查談話工作更是困難重重。
在此情況下,調查人若不講技巧,直接將手頭已經掌握的少量“證據”拋出去,調查談話工作就變成了“擠牙膏”,即:調查人拿點兒“證據”,被調查人交代點兒“口供”。最終常是“證據”拿空了,被調查人便也不交代了,談話工作進而陷入了“凡人不開口,神仙難下手”的尷尬境地。
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們就必須從被調查人的“抗審心理”著手分析,弄清楚被調查人“為什么不交代”“何種情況愿意交代”以及“如何使其愿意交代”,進而有的放矢地施行談話技巧,以取得舞弊調查談話工作的成功。
“抗審心理”是“千人千面”的,就像世界上沒有一模一樣的案件,不同的被調查人,其在面臨舞弊調查談話時所具有的“抗審定式心理”有所不同,受同種談話技巧的影響程度大小也不盡相同。
如調查人所表現出的專業水平,以及在談話過程中的言行態度等,會影響被調查人對自身舞弊行為暴露程度的判斷,進而影響被調查人僥幸心理強弱;再如相關知情人是否已被約談,知情人對舞弊行為的了解程度,知情人與被調查人的關系遠近以及是否已經形成“攻守同盟”等,會影響被調查人僥幸心理及對抗心理的強弱;還如委托單位負責人對調查結果的處置態度,涉案舞弊行為是否可能在本單位“內部消化”等,會影響被調查人畏罪心理的強弱,等等。
所謂“案件具體情況”
如案件性質是屬單純違紀還是涉嫌刑事犯罪,被調查人可能面臨的責任種類及大小等,會影響被調查人畏罪心理的強弱;再如案發時間間隔是否較長,相關證據資料是否已經滅失而無法取得,相關知情人是否已經離職等,會影響被調查人僥幸心理的強弱;還如調查人在談話中向被調查人展示證據的多少等,也會影響被調查人對自身舞弊行為暴露程度的判斷,進而影響被調查人僥幸心理強弱,等等。
所謂“被調查人自身情況”
如性格特征,被調查人較為外向的,興奮程度較高,對應“心理限制”形成也較快,而意志程度較強的,“心理限制”形成則相對較慢;再如性別不同,受不同談話技巧的影響大小也不相同,女性受感性因素影響較大,男性則受理性因素影響較大;還如自身職務與成長經歷,從小生活艱苦的,其畏罪心理下相比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更在意如實交代后面臨的退賠追繳;甚至生理情況不同,如黃膽汁、黑膽汁與血液等指標的差異,都會使各被調查人具有不同側重的“抗審心理”,等等。
所謂“環境因素”
如談話地點內的環境設置,桌面上發票樣式的復印件,會使被調查人產生其舞弊行為線索已被調查人掌握的錯覺,角落擺放的攝像機,會使其認識到其陳述內容具有自我歸罪性質等;再如談話地點外的環境,相關知情人從談話地點門口路過,會使其認為自身舞弊行為可能已經暴露,旁邊學校傳來的朗朗讀書聲,會讓其聯想到自己的妻兒家庭,進而強化其悔恨程度等;甚至調查人與被調查人位置關系、距離遠近以及中間是否放置桌椅等,都會對被調查人“抗審心理”產生潛在影響,等等。
如何識別與應對“抗審心理”?
“抗審心理”雖復雜多變,但應對之道仍“有跡可循”。從舞弊調查談話的實踐出發,筆者將“抗審心理”分為“僥幸心理”“畏罪心理”“優勢心理”“戒備心理”與“對抗心理”,進而針對不同子心理的特征,分別設計談話技巧予以應對。
如在某起舞弊案件調查中,被調查人雖已認識到其舞弊行為已然暴露,但仍拒絕如實交代,原因是其“情夫”任職本單位總公司高層領導,其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住”,“情夫”就會把這個事情“運作消化掉”,因而對調查談話持輕視態度。調查人談話時因未能及時識別被調查人上述心理,導致調查談話重點設置錯誤,“口供”久拖不得。
所謂“僥幸心理”
即被調查人認為調查人無法查明或證明其舞弊行為的心理狀態。此心理支配下,被調查人常表現為矢口否認、避重就輕、時而大喊大叫或公開謾罵、時而泣不成聲并喊冤叫屈等。應對“僥幸心理”,調查人應提前封堵其“退路”,并通過撤除其“對抗條件支點”的方式使其形成“心理證明”,最終進入“心理限制”的狀態。
所謂“畏罪心理”
即被調查人因畏懼如實交代后可能面臨的不利后果而產生的心理狀態。此心理支配下,被調查人常表現為情緒消沉、拒絕回答、反復無常與趨利避害等。應對“畏罪心理”,調查人應識別其畏罪主要原因(或畏懼身陷囹圄,或畏懼退賠追繳,或畏懼晚節不保,等等),并通過撤除其“利益支點”的方式使其認識到如實交代更有利于對其涉案問題的處置。
所謂“優勢心理”
即被調查人認為,無論其舞弊行為是否能被查明、證明,其均能逃避后續責任承擔的心理狀態。在此心理支配下,被調查人常表現為漫不經心或不愿回憶及思考自身行為等。應對“優勢心理”,調查人可通過控制感情攝入、消除優勢憑借、擴大話題尋找矛盾與追問(優勢心理下,被調查人相比說謊更傾向于省略回答)等方法應對。
所謂“戒備心理”
即被調查人擔心因自身談話失誤而導致責任承擔的消極心理狀態。在此心理支配下,被調查人常表現為不主動開口講話、對陳述內容謹慎琢磨、對調查提問不愿立即回答反而以詰問形式試探摸底、對調查人員是否相信陳述內容沒有信心等。此心理狀態常表現于談話初始的“心理接觸階段”,調查人可通過強化感情攝入、樹立自身公正形象與擴大話題范圍等方法應對。
所謂“對抗心理”
即被調查人對調查人不信任,甚至明顯敵視的心理狀態。在此心理支配下,被調查人常表現為行為暴躁、拒供頂撞、公開對抗、發泄不滿,也有的表現為反應冷淡、懶懶散散或直接不予理睬等。對于前者,即公開對抗的,調查人應避開沖突并主動緩和被調查人情緒,先不著急追問案件實質內容或情節,避免直接對抗的產生,而從其感興趣的話題切入,逐步消磨其對抗性。對于后者,即不予理睬的,調查人可主動為其提供發泄機會,如向其道:你是怎么看待與我交談的這個問題的?等等。
考慮到篇幅有限,上述內容無法逐一展開。關注公眾號,筆者將在后續系列文章中與大家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