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之境 法鏈新航——低空經濟下新就業形態中的勞動法律問題之探索思路
作者:林曦 付馨儀 2025-04-16自黨中央和國務院在2021年將低空經濟寫入“十四五”規劃以來,在國家大力發展低空經濟的背景下催生了許多新型崗位,此類崗位存在靈活性、技術依賴性和多主體協作等特性,與傳統用工模式存在顯著差異,由此亦模糊化了勞動關系的界限。根據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顯示,目前全國職工總數約4.02億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約8400萬人且已逐步成為職工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逐年發展壯大。基于低空經濟的新穎性與特殊性,該經濟體系下的勞動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較高,技術技能素質較強。低空經濟下的新就業形態中的勞動法律問題將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體系項下的新課題。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也發布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國務院與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發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同時,深圳、海南、湖南、江西、長三角等省級單位、經濟區均發布了低空經濟相關政策和試點方案等。據此,通過中央結合地方立法的模式,低空經濟將逐步形成以“國家統籌+地方特色”的監管體系,企業更需要通過合法合規布局以搶占發展先機。
低空經濟是指以低空空域(通常指距地面垂直高度1000米以內的空域)為載體,以通用航空、無人機、城市空中交通(UAM)等產業為核心,融合先進制造、信息技術、新能源、現代服務等領域的綜合性經濟形態。它是全世界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未來城市交通、物流、應急管理等領域的重要創新方向。新就業形態是指新一輪信息技術革命,特別是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發展帶來的一種就業新模式,目前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務、知識技能、醫療分享等領域,并具體體現為勞動關系靈活化、工作內容多樣化、工作方式彈性化、工作安排去組織化、創業機會互聯網化,且逐步成為吸納就業的一條重要渠道。而在低空經濟繁榮發展的大背景下,未來無人機駕駛員、維護人員、低空物流等崗位將有較大可能采取平臺接單、靈活用工的就業模式,傳統勞動法律關系項下的既有規定將無法完全滿足新就業形態中的潛在問題。
據統計,2018年至2024年期間,全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年均增長率為5%至8%。2024年全年,全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約385萬件,涉及勞動者約408.2萬人,結案金額約829.9億元。而在新興行業中,低空經濟、平臺經濟等新業態用工模式下的糾紛案件與爭議明顯增多。因此,在現有勞動法律體系框架下如何與時俱進地保障低空經濟中新就業形態下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勞動權利,筆者具體從以下幾點作出分析:
【核心問題分析】
1.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一方面,低空經濟崛起的同時也帶動了行業內網絡平臺型企業的快速發展,形成了特有的平臺經濟模式,平臺更大程度地扮演著居間服務、信息提供、撮合服務等角色,因此,在涉及平臺與通過平臺提供服務的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時,絕大多數平臺企業及部分裁判觀點都認為通過平臺接單的靈活就業人員并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并不當然成立勞動關系。另一方面,由于各種類型的平臺承載著傳統企業作用的同時借助于跨地域、跨空間的特性,勞動者可能同時服務于多個平臺,且在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管理約束、福利報酬程度等方面均給予勞動者更大的選擇空間,但與此同時也存在可能形成多重雇傭關系的風險。因此,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關系存在責任主體難以界定,糾紛解決缺乏依據的新挑戰。
雖然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關系認定存在以上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依然是通過以下幾個出發點綜合判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從證據的顯化角度來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員工身份證件、花名冊、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及相關證據都可以被作為認定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26日聯合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將“勞動管理”“勞動從屬性”“以平臺名義對外提供服務”等作為審查的核心要素。因此,作為仲裁、司法機關,應當更加注重對于“隱蔽勞動關系”的審查,不能簡單適用“外表主義”,應當根據勞動管理事實和從屬性特征明確勞動關系雙方主體。
2.勞動合同的訂立問題
一方面,由于低空經濟涵蓋無人機物流、空中交通服務、低空旅游、農業植保等新興領域,部分崗位依賴無人機操作、數據監控等專業技能,涉及飛行安全等潛在職業風險,加上崗位項目制及進行遠程操作等非傳統工作模式的引入和增多,并且履職過程中可能將大量接觸地理信息、飛行數據等敏感內容,因此相關崗位具有技術密集性、高風險性、靈活性、數據與隱私敏感性等特點。由此引發的勞動合同訂立問題包括:崗位職責與風險責任界定模糊;特殊工時制度的合法性;技能培訓與資質認證的權責劃分;數據隱私與知識產權歸屬爭議等問題。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
1.分類制定合同模板:區分技術崗(無人機操作)、管理崗(飛行調度)、支持崗(數據分析)等崗位的差異化條款;
2. 明確崗位職責與風險責任:詳細列明崗位內容(如無人機駕駛員、飛行調度員)、操作規范及安全標準;
3. 特殊工時制度合規化: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時類型及加班補償規則(如無人機巡檢崗位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不支付加班費但保障調休的權利);
4. 技能培訓與資質綁定:若企業承擔員工技能培訓費用(如無人機操作認證培訓),可約定服務期條款,員工提前離職需按比例賠償;
5. 數據隱私保護:約定員工對飛行數據、地理信息等敏感數據的保密義務,禁止擅自復制或外傳;
6. 知識產權歸屬:員工在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如無人機技術改進)是否歸屬企業,并約定獎勵機制;
7. 勞動保護與保險覆蓋:為高風險崗位提供安全裝備(如無人機操作防護設備)、定期體檢及應急培訓。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企業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及補充商業保險(如意外險);
8. 職業病預防:針對長期從事低空作業可能引發的健康問題(如頸椎病、視力損傷),約定健康管理措施。
另一方面,由于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及提供的勞動變得具有不固定性,故訂立何種形式的勞動合同能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即成為新形態用工形式下無法回避的問題。根據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看,諸多平臺型企業以《承攬協議》《技術服務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等形式與勞動者訂立所謂的書面協議,雖然諸如此類的協議并沒有“勞動合同”的字樣,但撥開其外表,內在仍嵌有“約束勞動者工作性質、工作地點以及支付報酬”等核心內容,此類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案件,將存在無法準確定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地位,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風險。另外,除了較為常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項下另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法律概念,能夠契合低空經濟下部分就業時間更為靈活、就業地點更為廣泛的崗位,且該種用工模式具備了訂立合同便捷、工資結算周期短、勞動合同非要式等特點。
總之,在低空經濟下的特殊領域中,簽訂勞動合同時不但要面面俱到,涵蓋常規條款,還需要就一些具備行業特殊性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以合規性、風險預見性、權益平衡性為核心原則。企業應結合行業實踐與司法判例持續優化合同文本,實現技術創新與用工合規的雙重目標。一份與時俱進的“勞動合同”,不但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讓用人單位風險降低到最大化。
3.勞動權益保障缺失
低空經濟下會造就更多依靠靈活用工平臺存在的無人機駕駛員、維護人員等崗位,該類崗位最顯著的用工特征表現為:多數企業并不直接支配勞動力,而是借助于平臺進行用工的全流程模式。這種模式下,對于靈活就業者的組織管理、薪酬發放等均與傳統用工形式存在顯著差異。因此,企業規章制度是否能有效地適用于勞動者,能否直接約束和管理勞動者確實存在較大的不可確定性。
在勞動報酬問題上,薪資的組成、是否與考核掛鉤及支付形式等均應當作為該用工形勢下企業方亟須重視的問題,否則將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糾紛。例如,在現有的新形態就業模式下,企業經常采用眾包模式,將包括創意設計、網絡營銷、文案策劃等工作分解為碎片化的工作任務,通過網絡平臺面向社會發包,由平臺為其匹配合適的勞動者,勞動者通過平臺完成來自企業的勞動任務并獲取報酬。而在低空經濟人領域中,包括無人機操作員在內的一些崗位可能涉及夜間作業或臨時任務,故對于加班工資、績效考核等均需要納入合同條款,并與飛行任務掛鉤,保證勞動者的工作付出與報酬成正比。
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上,由于低空經濟領域涉及無人機物流、空中交通等新型崗位,該等崗位的用工形式較為靈活,有全職、兼職、特定工作任務模式,甚至是平臺用工,故在較為靈活的用工模式下,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也同樣面臨著多樣性。比如非全日制用工,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即便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對于企業和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可以達到最優化,在很大程度上亦為企業減少了相當之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但繳納工傷保險已經是法規在保障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最低標準。因此,低空經濟中存在諸如無人機駕駛員、航空器維修員等高風險崗位,也存在非全日制、特定工作任務模式等靈活就業崗位,故在繳納社會保險時應當明確社會保險繳納義務主體的同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低空經濟領域的社會保險繳納責任應當兼顧法定強制性與行業靈活性的特點,用人單位應當避免因用工形式復雜化而忽視社會保險的繳納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可通過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雙重模式,可有效降低行業特殊風險。
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尤其體現在以線上接單為主的低空物流崗位。勞動者除了有更多的選擇權外,對于自己的勞動時間具備了更大的可支配性和主動權。作為企業,如何合理地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僅僅要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計算辦法和休息辦法更加細化,也在于保障勞動者合法的勞動權益不受侵害。勞動者在接單時間內執行訂單任務期間可獲得連續較長休息時間的,該休息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同時,企業與勞動者應就連續最長接單時間和每日最長工作時間進行協商。勞動者工作時間達到上限時間的,系統應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訂單一定時間,以保障勞動者獲得必要休息時間,防止勞動者過度勞動。如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仍應注意勞動者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強制性規定。
4.職業安全與健康風險
在低空經濟領域中進行的活動,如無人機操作員、空中出租車、農業噴灑、航拍等,均需要勞動者進行操控作業,此類新型崗位由于現有安全標準的不完善,且市場投入時間較短,崗位安全風險受市場監測時間短的限制,勞動者所面臨的職業風險無法被全面識別,尤其是在低空經濟中,某些職業是否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亦將給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帶來不可預測的因素。另外,在健康風險管理方面,包括平臺型企業的用人單位、用工單位需要建立風險評估和分級管理體系,針對不同崗位的風險點,如化學暴露、噪音、輻射等方面是否設定完善的防范措施。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方面,應當更加注意女職工在“三期”內的特殊保護機制。
由于在低空經濟中所涵蓋的崗位較為新穎,特別是在無人機作業、航空器維系、空中測繪、物流運輸等特殊職業,其健康風險具有高空、高頻次、高負荷、高暴露等特點,現有法律框架下,雖然對于職業病防治的法律依據已經包括《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民用航空法》及配套規章(對于航空作業特殊規范)、《工傷保險條例》等,但仍應當對低空經濟中新興崗位進行職業病防范和風險管理,并逐步引入和完善以下具體措施:
化學暴露風險(如農藥噴灑、燃料接觸):依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接觸有毒化學品作業納入“職業性化學中毒”管理范疇,強制使用防毒面具、防護服,并定期檢測作業環境;
物理性風險(噪音、振動、輻射):航空器維修等高噪音場景需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配置降噪設備并縮短單次暴露時間;
肌肉骨骼疾病(無人機操作員久坐、搬運工負荷過重):推動將職業性頸腰椎病納入目錄,通過工間操制度、人體工學設備降低風險;
健康監護制度強化:進行崗前、在崗、離崗體檢,并針對無人機操作員增設視力、頸椎專項檢查,空中作業人員增加高空缺氧耐受性評估。
定期心理健康干預:對應急救援、高空作業人員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技術創新與裝備升級:研發并投入智能化防護設備,引入無人機操作疲勞監測系統(如AI識別注意力下降),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要求。
【解決路徑與建議】
低空經濟下的法律體系建設,以勞動保障為核心、建立健全各種保障機制為立法工作重點。
1.法律框架創新
按照法律條文制定主體的級別入手:無人機管理及低空經濟勞動保障方面的條例、無人機運營標準、低空物流等實施辦法等,以規定運營標準、明確平臺責任、工時限制及報酬標準。
2. 明確勞動關系認定標準
針對無人機駕駛員、空中交通調度員等靈活就業者,建立以“經濟從屬性”和“管理控制權”為核心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避免平臺企業規避用工責任,將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者納入勞動合同法保護范圍。
3. 實行動態工時管理
對需響應臨時任務的崗位(如災害救援無人機操作員),采用“綜合工時制”,但需保障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和休息間隔。明確加班認定標準,對夜間飛行、惡劣天氣作業支付額外津貼。
4. 搭建透明化薪酬體系
要求平臺公開算法計酬規則,禁止通過派單機制變相壓價或克扣報酬。建立最低服務費標準,確保勞動者基礎收入。
5. 制定行業安全標準與培訓體系
加速出臺低空經濟從業人員職業安全規范,明確無人機操作、高空作業等場景下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強制配備避障系統、健康監測設備),要求企業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并對高風險崗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6. 推行標準化技能認證
聯合行業協會制定無人機駕駛、空域管理等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推行全國統一的資格認證考試。
7. 權益保障機制
行業內建立健全動態薪酬體系,推行“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可按照小時或每單進行計費,設置行業收入底線;設置靈活社會保險制度,允許跨地域繳納社會保險,將低空經濟從業者納入工傷保險強制參保范圍。
8. 建立多方協同治理
建立行業聯盟制度,推動企業聯合制定勞動標準,如無人機物流協會的安全協議。搭建政府與平臺共治機制,在特定區域測試新型勞動關系模型。
9. 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由人社部門、行業協會、工會共同組建低空經濟勞動糾紛調解機構,提供快速仲裁服務。
【未來展望】
筆者相信,在國家法律、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低空經濟在未來將進入一個飛速發展的階段,這就要求國家和各級政府在構建“預防性+適應性”治理體系的同時,通過數字合同區塊鏈存證、智能穿戴設備實時監測勞動條件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前置管理。建立健全政企數據共享平臺,動態調整政策,平衡創新與勞動者保護。低空經濟的勞動關系重構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需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堅守“以人為本,有法可依”的底線,避免為追求技術紅利以犧牲勞動者權益為代價。這需要立法者、企業、勞動者三方不斷對話,形成可持續的新時代法治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