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基金監管細則出臺 – 管理人不得不知的細節
作者:繆毅 郁葆倩 2020-09-18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近期發布了針對開曼開放式共同基金和封閉式私募基金的三項監管細則(以下簡稱“基金監管細則”)。開曼監管這般升級會對開曼基金造成哪些影響?筆者將結合自身實務經驗,在本文中對基金監管細則的內容及適用剖玄析微。
基金監管細則有哪些? CIMA此次共制定了三套基金監管細則: 發售文件披露規則 發售文件披露規則列明了基金發售文件或銷售材料中必須包括的32項必備披露內容,包括基金運營者、管理人、投資顧問和其他服務提供商的相關信息、收費安排以及利益沖突、CIMA免責聲明、有關單邊附屬協議(side letter)的說明等。 已注冊的存量基金是否須根據披露規則修訂發售文件? 因基金發起人或募集機構應確保向潛在投資者提供的基金發售文件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故筆者認為仍處于持續發售狀態的開曼基金應當及時修訂基金發售文件以符合基金監管細則中的披露要求。 資產隔離規則 資產隔離規則旨在保障基金資產安全,避免基金資產混同或被挪用。CIMA要求將基金資產與基金運營者和服務提供商的資產互相隔離。基金服務提供商亦不得使用基金資產(包括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為其自身或任何其他業務進行融資。此規則列明了幾種常見的除外情形,包括允許證券經紀人及托管行通過“綜合賬戶”同時持有基金和其他客戶資產。 資產隔離規則還要求基金運營者建立、實施和維護相關合規政策和程序,以確保資產隔離規則的落實。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同基金發售文件或銷售材料具有“適配性”,并符合基金活動和投資者的規模和復雜性等。 凈值計算規則(Rule - Calculation of Net Asset Values) 凈值計算規則要求基金建立一套與其業務規模、復雜程度和性質相匹配的凈值計算政策并定期進行基金資產估值。凈值計算規則就公平計算估值困難資產的公允價格提供了參考機制和衡量標準,例如建立及借助定價模型或委聘第三方專業估值機構對凈值計算進行復核。凈值計算規則強調就估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定價偏差和利益沖突向投資者披露的必要性。 針對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差異性(如基金資產的公開市場價格、流動性等),凈值計算規則在少部分合規要求上采取差異化管理,例如共同基金的最低估值頻率要求是季度估值,而私募基金的最低估值頻率要求則是年度估值。 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監管逐步“趨同化”? 開曼《私募基金法》出臺后,其五大合規要求的落實細則成為業界關注重點,包括年度審計、資產估值、財產核實、現金監控和證券識別,部分合規要求甚至高于當時對開放式共同基金的監管要求。但筆者預計CIMA對開放式基金的監管要求將很快升級,本次頒布的三項基金監管細則印證了筆者的預測。基金監管細則明面上針對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分別建立了兩套監管體系,然而經分析比對兩套監管細則的實質內容,筆者認為CIMA在針對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差異性進行監管要求微調的前提下,對二者的監管要求有明顯趨同化的特色。 舉例而言,筆者逐條對比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發售文件披露規則,發現其具體要求幾近相同。又如,共同基金資產隔離規則和凈值計算規則要求承擔資產核實或凈值計算職能的基金管理人、運營者或其關聯人士應對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適當的識別、管理、監控并向投資者進行披露,而這正是《私募基金法》第16條和第17條對私募基金的要求。 基金合規誰來做? 開曼基金除必須委聘CIMA認可的獨立審計師外,可將資產估值、財產核實和現金監控等合規職能交由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自行負責,但在此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識別、管理和監控所有實際及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當然,對于資金預算充足的基金而言,委聘獨立第三方機構處理前述基金合規事宜無疑是更佳方式。 開曼基金需要制備哪些書面政策? 結合開曼《共同基金法》、《私募基金法》和上述基金監管細則,以及開曼反洗錢及稅務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曼基金應當制定如下書面政策: 凈值計算政策 現金監管政策 資產保管政策 反洗錢合規手冊 FATCA/CRS合規手冊 結語 開曼反洗錢法案和實益持有人制度升級了開曼的反洗錢制度,FATCA、CRS和經濟實質法把離岸司法轄區從“避稅天堂”拉回人間,開曼基金管理人注冊制、《私募基金法》和基金監管細則的連環密集出臺,不少從業者難免怨聲載道、身心俱疲。其實監管升級是全球趨勢,筆者起草本文時恰逢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研讀下來感慨我天朝說的才是實在話,說“加強”那可是真加強,連基金管理公司名稱和實際運營地都要管得嚴嚴,對利益沖突更是多管齊下、層層設防,儼然防疫。與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等大多在岸地區相比,開曼對基金的整體監管環境仍是寬松不少。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筆者認為開曼仍然是基金管理人的優先選擇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