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篇
作者:張琴 2020-02-25新型冠狀病毒肆虐,武漢仿佛被按了暫停鍵。為了抗擊病毒,政府、醫院、企業等社會各界千千萬萬的人們都在貢獻自己的力量。國務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武漢市人民政府等各相關機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疫情防控期間中,哪些行為將被禁止?
(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得實施提早復工等拒不執行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政府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做出的防控工作,屬于一級應急響應。疫情出現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及武漢市政府先后發布了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等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命令及決定。政府在該等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執行。單位拒不執行的,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單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疫情防控期間,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所需物資的經營者不得哄抬物價 疫情突發,抗病毒的物資例如口罩、消毒商品、藥品、與疫區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米面油等,需求量大增。經營該等物資的商場、商店等經營者不得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否則,經營者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物資價格或民生用品價格,依法從重從快處罰。經營者可能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經營者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犯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經營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經營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判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三)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中發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 在網絡社交工具中發布言論的受眾為不特定主體,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工具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在公共領域范疇散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系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傳播者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處罰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得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 疫情防控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果拒不執行,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應當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因害怕隔離等而不履行防疫義務,例如,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逃回家中躲藏,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五)不得故意傳播本次新型冠狀病毒 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或其密切接觸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報告、隔離等防疫義務可能導致病毒傳播,仍然不予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出入公共場所,主動與周邊人群接觸,或者向他人甚至向餐廳、食堂飯菜實施吐口水等能夠導致疾病傳播的行為,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處罰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故意在公共場所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社會秩序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違法行為者實施上述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六)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 經國務院批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對拒絕接受出入境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 (七)不得毆打、殺害、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任何人不得毆打、殺害、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及其他人員。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風險及刑事處罰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侮辱、恐嚇他人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單處、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或尋釁滋事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實施上述行為者,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殺害他人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故意殺人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或者惡劣,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觸犯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輕則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八)不得擾亂醫療秩序 疫情期間,醫療秩序尤為關鍵,任何人不得實施在醫療機構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否則,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處罰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擾亂秩序,致使醫療行為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處罰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條或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輕則單處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九)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疫情期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任何人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履行上述職責。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處罰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不得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不得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可能被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1)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強拿硬要、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實施上述行為的人,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2)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或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疫期防控物資等公私財物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觸犯搶劫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一)對被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得隨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污水、污物,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違法行為人是自然人的,對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刑事法律風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污染環境罪。違法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上述行為的是單位的,單位面臨被判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十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應當經由相關機關批準。未經批轉,擅自實施設卡攔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阻斷交通的行為,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擅自實施上述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觸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三)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所需物資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確保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1.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不得用不具備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不得以低等級、低檔次的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的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否則,生產者、銷售者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可能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生產者、銷售者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生產者、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生產者、銷售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判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2.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具備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不得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生產、銷售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份不符的藥品,不得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不得生產、銷售變質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否則,生產、銷售者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1)生產、銷售者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可能面臨被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2)藥品生產、銷售者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被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對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生產、銷售者為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面臨被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行政處罰。 刑事法律風險:(1)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犯罪。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判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2)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之外,生產、銷售假藥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在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3)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的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藥品生產、銷售者應當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規,不得生產、銷售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被污染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未注明或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不得生產、銷售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否則,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的,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被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對專門用于生產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生產、銷售者為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能被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法律風險:生產、銷售劣藥,造成人體輕傷或者重傷,造成人體輕度殘疾或中度殘疾,造成人體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生產、銷售劣藥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 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得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仍予以銷售。否則,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刑事法律風險: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出現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或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及用于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合符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無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單位面臨被處罰金的刑事法律風險,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四)不得假借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刑事法律風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虛假廣告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十五)不得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不得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詐騙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事法律風險: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疫情期間從重處罰,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 (十六)不得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面臨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輕則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七)行醫應當具備醫師執業資格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非法行醫的,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刑事法律風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非法行醫罪,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八)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傳染病病原體物質應當具備資質 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傳染病病原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改等資質,制造、買賣、運輸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蟲,或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的上述傳染病病原體而為其存放,面臨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可能被行政拘留5日至15日。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同上。 刑事法律風險:若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傳染病流行爆發或造成傳染病病原體丟失、被盜、被搶、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后果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法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同上述自然人。 (十九)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不得違反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否則,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刑事法律風險: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不得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 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保藏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否則,面臨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觸犯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或搶劫危險物質罪,輕則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一)受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人員,在疫情防治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不負責任,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及刑事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有關部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失職、瀆職行為,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失職、瀆職行為,可能面臨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刑事法律風險:受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二十二)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防控疫情活動中,不得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否則面臨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上述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應當盡職盡責,不得濫用職權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將面臨以下者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上述人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觸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四)不得非法占有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 任何人不得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否則,面臨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1)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上述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貪污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代為保管的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觸犯職務侵占罪,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五)不得將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挪用歸個人使用 任何人不得將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挪用歸個人使用,否則,面臨以下刑事法律風險。 刑事法律風險:(1)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項,挪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觸犯挪用公款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無期徒刑。 (2)除上述人員之外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觸犯挪用資金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3)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