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塔票到期未付,持票人如何進行法律救濟?
作者:王同舟 2019-04-03近期,筆者頻繁遇到寶塔票兌付的法律咨詢,客戶作為寶塔票的持票人,票據到期后,在電票系統內提示付款,承兌人玩起了“套路”,不作應答—既不點擊接收,也不點擊拒付,這種“兩頭不著落”的尷尬狀態讓持票人頭疼不已。筆者接手了此類案件后,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進行了檢索分析,總結了一些辦案心得,借由本文進行分享,以饗讀者。如有錯誤或疏漏之處,還請各位讀者海涵,不吝指正。
一、 寶塔票是什么?
寶塔票是寶塔集團旗下子公司簽發的一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寶塔票的承兌人是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系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那么,寶塔票的承兌人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及其背后的母公司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又是何來頭呢?
根據百度百科查詢信息,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塔集團”)創立于1997年,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為主,產學研結合,產融結合,科技創新和石油化工裝備制造為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2016年企業總資產685億元,職工1.5萬人。2017年寶塔集團位居中國企業500強第318位,民營企業500強第98位,中國化工企業500強第24位。
根據寶塔集團官網查詢信息,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塔財務”)于2016年4月8日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并正式對外營業,是寧夏自治區首家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由寶塔石化集團獨家出資籌建,注冊資本金人民幣20億元。
二、 寶塔票為何未能如期兌付?
由于寶塔集團內部在資金歸集、內部風控管理工作上的嚴重失誤,尤其是寶塔集團及寶塔財務的法定代表人孫氏父子因涉嫌刑事犯罪身陷囹吾,導致大量寶塔票發生兌付危機。
為了更好的說明寶塔票兌付危機事件的來龍去脈,筆者對寶塔集團發布的公告、銀川市公安局發布的警情通報等網上公開資料,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如下:
2018年7月10日,寶塔財務發布《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公告》,由于公司工作失誤,對風控兌付問題未進行嚴格統籌,造成持有寶塔票的客戶未能如期兌付。寶塔財務在公告中向持有寶塔票據的客戶承諾:凡10萬元(含)以下已到期未兌付票據的客戶,于本周內全部兌付;10萬至50萬元(含)已到期未兌付票據客戶,于7月16日至7月20日全部兌付;其余票據將于7月23日至8月20日,進行統籌、協調、兌付完畢。
2018年11月16日,在召開的寶塔石化高級別領導會議上,公安機關通報寶塔集團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孫珩超涉嫌刑事犯罪。
2018年11月17日,寶塔財務發布《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關于票據兌付事項第一次公告》,寶塔集團董事局主席孫珩超、寶塔財務董事長孫培華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公告中提及,寶塔集團、寶塔財務承諾將積極籌集兌付資金,依法制定兌付原則和可行的兌付方案,并適時公布。
2018年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進駐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工作組發布公告,為依法穩妥解決寶塔財務到期票據問題,開展票據持有人登記工作。
2018年12月20日,銀川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寶塔集團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孫珩超涉嫌票據詐騙、其余7位犯罪嫌疑人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銀川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9日執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19年1月22日,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寶塔石化集團下屬的寶塔石化財務有限公司票據違約及實際控制人孫珩超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告》,由于寶塔財務有關票據活動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取證,票據統計登記工作正在進行中,寶塔石化將根據案件進展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三、 寶塔票未能如期兌付,持票人有哪些救濟途徑?
(一) 非訴途徑——持票人信息登記
由于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派駐專門工作組進駐寶塔石化集團開展工作,建議持票人按照《自治區進駐寶塔石化集團工作組第一次公告》的要求,盡快填寫持票客戶信息登記表,并準備相關登記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與票據前手的交易合同及交易發票、電子匯票的正面票面信息及背書信息、轉賬當月銀行流水單、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備妥上述登記資料后,通過現場或郵寄登記方式,及時向寶塔財務進行持票人信息登記。
無論持票人后期是否會采取訴訟途徑維權,筆者認為都可以盡快進行持票人信息登記,登記后才有解付的可能。筆者也與處理寶塔票票據糾紛案的其他同行進行了溝通,得知相關持票人在進行持票人信息登記后,確有寶塔財務解付的案例。
(二) 訴訟途徑
如果持票人在進行信息登記后,寶塔財務未予以解付,持票人可以考慮盡早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持票人只有在票據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的時候,方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而針對寶塔票提示付款未予以應答的情況,持票人無論是打票據付款請求權訴訟、還是打票據追索權訴訟,實踐中均會遇到不同的風險及難點,筆者逐一分析如下:
(1)持票人提起票據付款請求權訴訟,面臨被銀川各級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風險。
票據付款請求權,持票人須向票據的主債務人,即承兌人寶塔財務進行主張。而經筆者檢索相關案例,持票人以承兌人寶塔財務公司的票據付款請求權案件,如受理法院位于寧夏銀川的,均被銀川各級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駁回起訴。
銀川各級法院駁回的理由是:“本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蹲灾螀^進駐寶塔石化集團工作組第一次公告》稱,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有關票據活動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取證,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p>
筆者認為,銀川各級法院以“先刑后民”的理由駁回持票人起訴,是否合法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先刑后民”必須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追索”等各個相互獨立的環節,每一個票據行為的主體、內容均不一致。“出票”的主體是出票人和收款人,內容是開出票據、交付收款人;而“提示付款”行為的主體是持票人和承兌人,內容是持票人向承兌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公告中提及的刑事犯罪,無論是“票據詐騙罪”還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均發生在票據的“出票環節”,而付款請求權訴訟是在票據的“提示付款”環節。由于不同環節對應不同的主體和內容,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票據欺詐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提供給有關公安機關,但票據糾紛案件不應因此而中止審理?!?/p>
最后,銀川各級法院在裁定書中引用的《自治區進駐寶塔石化集團工作組第一次公告》的發布主體是“工作組”,該工作組非法定的行政機關,該工作組出具的公告并非正式批捕的法律文書,是否可以作為裁定書的引用依據,也是值得探討的。[i]
筆者建議,鑒于銀川各級法院近期統一的裁判口徑,從訴訟效果角度,持票人不宜提起票據付款請求權訴訟,將寶塔財務列為訴訟被告。
后期,即便銀川各級法院改變裁判口徑,受理了相關案件,鑒于目前寶塔財務深陷兌付危機、經濟狀況堪憂,后期持票人勝訴后,寶塔財務是否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持票人何時能實現受償,都將是持票人需要在提起訴訟前預先考慮的問題。
(2)持票人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面臨案件移送、被法院裁定駁回,各地法院對拒絕證明裁判尺度不一的風險
經筆者檢索,如持票人將承兌人寶塔財務列為被告之一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寶塔財務通常會提起管轄權異議,要求將案件移送到寶塔財務住所地銀川市金鳳區法院管轄。如受理法院裁定移送,則持票人將面臨被銀川市金鳳區法院裁定駁回的不利局面。具體情形,筆者已在上文中詳細論述,在此不贅述。
由于票據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兩種情形。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后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非拒付追索,票據法對適用條件有嚴格的限定,即發生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時,持票人方可行使非拒付追索
然而,若寶塔票持票人想要行使拒付追索,則票據法明確要求持票人必須提供拒絕證明,拒絕證明必須載明票據信息及拒付理由,而承兌人寶塔財務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未在電票系統內點擊拒付。因而,寶塔票持票人無法取得承兌人寶塔財務出具的拒絕證明。
如若寶塔票持票人想要行使非拒付追索,由于目前承兌人寶塔財務既未宣告破產,也未被行政機關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因而寶塔票持票人也難以行使非拒付追索。
有鑒于上,持票人如果想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向票據前手請求付款的話,面臨著非常兩難的境地。筆者在辦案過程中不斷思索,是否可以從拒絕證明入手,尋找其他證明,代替拒絕證明,證明承兌人事實上已經拒絕付款。
根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持票人因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中將“其他有關證明”的出具機關限定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醫院、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
在審判實務中,部分法院采取機械認定的方式要求持票人必須提供承兌人出具的拒絕證明,而部分法院則采取創新認定的方式,將寶塔財務出具的公告認定為“拒絕證明”,不失為值得相關辦案人員借鑒的辦案思路。
在(2018)魯0302民初3254號案中,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淄川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寫到“本院認為,行使票據追償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中華人民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而且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無法付款的情形。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所謂證明,可以是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明等相關文件。根據崇正公司提供的寶塔財務公司在互聯網站上公布的公告內容,以及寶塔財務公司未按公告告知的時間進行兌付的事實,可以認定該公告即為崇正公司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根據寶塔財務公司未實際兌付的事實,足以認定崇正公司已實質上被拒絕付款。因此,寶塔盛華公司、寶塔技術公司、大古公司、寶塔能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崇正公司有權行使其票據追償權。”
經筆者檢索,淄川法院上述裁判理由,可以在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的庭長楊臨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找到引用依據。
筆者認為,淄川法院在裁判中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認定標準,將寶塔財務出具的公告作為拒絕證明,解決了承兌人為規避追索而在電票系統中采取不作應答、而使得持票人因無法取得承兌人出具的拒絕證明而導致追索不能的困境局面,值得借鑒及推廣。
四、 心得總結及建議
由于承兌人寶塔財務為規避追索而在電票系統中采取消極應答的態度,事實上造成了大量持票人難以通過訴訟途徑合理維權的不利局面。然而,寶塔票又在全國票據市場上廣泛流通交易,因此寶塔財務的兌付危機事實上已經影響了金融票據秩序的穩定。
如若持票人依據真實交易背景合法受讓票據,且已經在提示付款期內在電票系統內提示付款,如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和票據追索權,難免會造成“老實人依法辦事,反而吃虧”的不公平結果,進一步損害國家對財務公司信用體系的建設。
基于此,筆者在本文中為寶塔票持票人總結了以下幾點心得建議,供持票人參考:
(一) 盡早進行持票人信息登記,登記后尚有解付可能。
(二) 謹慎選擇寶塔財務作為被告,避免案件被裁定駁回。
(三) 向票據前手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時,應注意6個月的訴訟時效,可以考慮將寶塔財務出具的公告作為“拒絕證明”的證據。
筆者誠懇盼望,各地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可以考慮“堵不如疏”,采取“實質重于形式”的認定標準,依法維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
[i] 朱鑫鵬、朱倩. 寶塔票據訴訟均被銀川法院駁回,持票人應慎用訴權;同城票據網,2018-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