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詞代理詞也應公開——2015年發表于人民日報
作者:劉峰 2015-03-25僅公開生效的裁判文書,并不能真正做到審判全面公正、公開,達到依法對審判進行監督、杜絕冤假錯案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實施已一年多,開啟了公正司法全民檢閱的先河。該項措施對實現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有關訴訟法規定,公開審判原則是指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原則,因此,法院的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只是公開審判的一部分,并不能體現全部。公開審判原則涵蓋了控方、辯方、原告、被告等審判各參與方的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也就是說公開審判的文書也包含了辯護詞、代理詞。公開透明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然而僅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不能保證真正意義上的審判公開透明原則的實施。從實踐來看,在此之前已被發現并被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僅從已生效的裁判文書不能看出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和問題,裁判文書中不都是“證據確鑿充分”嗎?但辯護詞、代理詞卻與生效的裁判文書有著完全不同的意見,這些案件被糾錯改判后證實律師的意見是正確的。因此,相關錯判的裁判文書中針對律師的辯護和代理意見的采信正確與否,僅從法院裁判文書中是不能全面反映出來的,這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之一。實踐證明,僅公開生效的裁判文書,并不能真正做到審判全面公正、公開、公平、透明,達到依法對審判進行監督、約束和規范以及杜絕冤假錯案的目的。
為了將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于司法全過程,建議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同時公布該案辯護律師或代理律師的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這對規范、監督法官依法審判和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操守都有著重大意義。
辯護詞、代理詞的全面公開,是對審判法官的監督和對其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規范,裁判文書對辯護詞、代理詞中提出的辯護意見、訴請、抗辯的理由、提供的證據是否采信,就有了參照依據。裁判文書中適用的法律是否準確、權利義務分配是否恰當,也就有了對照和評判依據。同時,律師辯護和代理意見得到充分表達,更有利于法官在審判中兼聽則明。
辯護詞、代理詞的全面公開,也是法官恪守職責依法辦案防止冤假錯案的保障,面對同時公布的辯護詞、代理詞、法院裁判文書,那些行政干預司法、關系辦案、親情辦案等將再難以操作,法官可以不再違心裁判。
辯護詞、代理詞的全面公開,還是對律師業務素質、職業操守的監督和檢驗。辯護詞、代理詞的好壞,可以展現律師的法律素養和價值取向,是律師執業水平、道德操守的最好標尺。
生效的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公開,是司法改革和司法公開透明的一小步,律師辯護詞和代理詞與生效的裁判文書同時在互聯網上公開,將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更進一步。
《 人民日報 》( 2015年03月25日 19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