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債券的法律監管及發行審核要點
作者:趙海清 2021-10-082021年2月以來,中國碳中和債券市場迅速興起,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債券存續規模已達千億。這與我國加快二氧化碳減排,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雙碳”目標所需資金缺口巨大,以及相關扶持政策陸續出臺密切相關。碳中和債券不僅有助于拓寬低碳項目發行人的融資渠道、為項目建設提供有效的資金支持和資源,同時也在引領社會綠色發展理念、引導企業低碳轉型等方面也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隨著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啟動交易,筆者相信,碳中和債將在未來綠色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將發揮更大作用。本文對碳中和債券的法律監管和發行審核中的要點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對擬發行碳中和債券的發行人提供借鑒。
一、碳中和債券的定義、特點與發展現狀 (一)碳中和債券的定義 根據2021年3月18日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關于明確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以下或簡稱“《通知》”)的規定,碳中和債是指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需滿足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屬于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子品種。通過專項產品持續引導資金流向綠色低碳循環領域,助力實現碳中和愿景。 (二)碳中和債券的特點 如上所述,碳中和債券屬于綠色債券的子品種,與其他類型的綠色債券相比,碳中和債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準入目錄更為聚焦 綠色債券分類標準主要依照《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將綠色項目分為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生態環境產業、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綠色服務六大領域,要求募集資金的用途需符合上述各個領域的具體要求。相比之下,交易商協會規定的碳中和債的資金用途范圍則較為狹小,不僅需要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而且必須能夠產生碳減排效益。根據交易商協會的規定,其資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1)光伏、風電及水電等清潔能源類項目;(2)電氣化軌道交通等清潔交通類項目;(3)綠色建筑等可持續建筑類項目;(4)電氣化改造等工業低碳改造類項目。 2. 減排效果和環境效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更高 通常綠色債券在發行階段主要聚焦于募集資金擬投項目是否具有綠色屬性,信息披露僅停留在項目類別和財務報表的層面。相比之下,對于銀行間碳中和債券而言,發行階段鼓勵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認證報告,對于項目環境效益和減排效果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更高,鼓勵披露的內容包括:募投項目每年理論上碳減排量和其他污染物減排量、企業整體的碳減排計劃、碳中和路線圖等內容。這種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投資者更加清晰地識別碳中和債券所募資金的實際用途,增強碳中和債券的市場公信力。 (三)碳中和債券的發展現狀 中國的綠色債券市場自2016年開始啟動,201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后,綠色債券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中國綠色債券存量8132億元人民幣,居世界第二。2021年2月,首批發行的六支碳中和債券如下: 發行人 證券簡稱 市場 規模(單位:億元) 期限(年) 評級 募集資金的用途/募投項目 募投項目建成后預計每年減少的碳排放(單位:萬噸) 南方電網[1] 21南電GN001 銀行間市場 20 3 AAA 陽江抽水蓄能項目、梅州抽水蓄能項目 0.3486.36、 0.3376.20 華能國際 21華能GN001 銀行間市場 10 3 AAA 償還公司下屬子公司華能如東八仙角海上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和華能遼寧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風電項目前期金融機構借款 / 四川機場集團[2] 21四川機場GN001 銀行間市場 5 3 AAA 成都天府國際機場急產工程項目(排水系統、新能源利用、污染防治等) 0.04 三峽集團 21三峽GN001 銀行間市場 20 3 AAA 白鶴灘水電站項目 3000 雅礱江水電 21雅礱江GN001 銀行間市場 3 3 AAA 雅礱江兩河口水電站項目 856 國家電投[3] 21中電投GN001 銀行間市場 6 2 AAA 償還國家電投風電和光伏發電綠色低碳產業項目前期金融機構借款 / 合計 / / 64億 / 全部用于碳減排的綠色項目 4164.7萬噸 由上表可以看出,目前發行的碳中和債券的主要特點為: 1. 信用評級更高,以AAA評級為主,最低評級在AA以上 從目前發行的碳中和債統計結果來看,碳中和債的主體評級和債項評級幾乎均為AAA(僅有少數評級為AA或AA+,最低評級為AA),且均沒有擔保。這與碳中和債券的發行方主要是國有企業密切相關。 2. 目前碳中和債為國企發行,主要用于公用事業 截至2021年7月31日,全國共78家公司發行129只碳中和債券,總規模達1348.94億元。其中有35家中央國有企業和39家地方國有企業。從發行規模上開,中央國企的發行規模更大;從發行主體所在行業上看,大多為公用事業行業,這與公用事業由于關系到居民用熱用電、交通出行等,提供并消耗的能源總量較大息息相關。公用事業行業屬于碳排放重點行業,是未來綠色升級改造的重點,更需要資金來轉變能源結構、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3.發行期限以中短期為主 據統計,雖然目前大部分的碳中和債發行期限為1-3年(中短期),但交易商協會發已發布《通知》鼓勵企業發行中長期碳中和債務融資工具品種,從而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4.我國近期發行的綠色債券以碳中和債券為主 根據《2021年中國碳中和產業全景圖譜》自2021年2月首只碳中和債券發行到2021年6月,銀行間市場發行共發行92只綠色債券,其中碳中和債共有51只,占比約55.4%。發行的碳中和債包含了信用債、利率債和資產證券化產品,合計發行規模 822.9億元;交易所市場發行共發行65只綠色債券,其中碳中和債共有31只,占比47.7%。發行產品一般公司債和資產證券化產品,合計金額有310.19億元。從發行人類別來看,目前碳中和債券以電力行業為主,合計占比為43.9%。碳中和債券已經成為我國綠色債券領域的主力軍。 二、碳中和債券發行審查監督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碳中和債券”是全球范圍內首次以“碳中和”命名的貼標綠色債券產品,這是我國在綠色債券品種上的創新,也是發揮綠色金融導向作用支持經濟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舉措,對于探索綠色金融工具支持國家雙碳目標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碳中和債券目前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我國針對此類債券的專項審查監督體系還不完善,但作為綠色債券的子品類,我國碳中和債券的監管應首先符合綠色債券監管的要求,同時針對雙碳目標和碳中和債券的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監管規則。由于國際上綠色債券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在立法和制定相關規章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國際上關于綠色債券的相關規定,不斷完善我國碳中和債券、綠色債券的法律監管體系。 (一)國際上綠色債券發行的法律監管體系 國際綠色債券市場起步于歐洲,世界上第一只綠色債券誕生于2007年,由歐洲投資銀行(EIB)發行。在經歷初期的平穩發展后,2013年以來,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呈現爆炸式增長,國際上許多國家對于綠色債券發行的法律監管也隨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1. 日本 綠色債券作為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給日本的綠色經濟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力,使得日本的環境污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日本對綠色債券的監管十分嚴格,出臺了許多的法律法規對綠色債券的監管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如《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該法案明確了日本綠色債券的監管機構為日本金融監管廳,規定了綠色債券應該經過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評估認證說明其綠色屬性,同時對環境信息披露作出了規定,要求環境信息披露應當進行環境會計核算、經過環境審計程序;《21世紀金融原則》要求加強對綠色債券的監管,特別是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的監管。除此之外,日本環境省還出臺了一系列針對綠色債券的相關指引,建立了環境管理制度證書與注冊機制,對綠色項目進行評估,并提供指導建議。 日本未將碳中和債券作為綠色債券的子品類進行專項規制。 2.美國 美國的綠色金融實踐長期處于國際領先地位,至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從中央聯邦法律到地方州政府法律的綠色債券法律體系,為綠色債券的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美國對綠色債券的監管最基本的規范為《證券法》與《證券交易法》。這兩部法律規定了美國除政府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的債券由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管充分體現了美國對綠色債券的監管上的特點為以自律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早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就發布了《全面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案》,自此,美國類似于現代意義上的綠色債券開始出現,該法案對綠色債券基金的來源、綠色債券基金的用途、募集資金投向的領域進行了規定。2003年美國開始運用赤道原則[4],從而正式開始了綠色金融實踐的探索。接連出臺了《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加利福尼亞建筑標準》等一系列的法案和規定。對于綠色債券的第三方評估認證,美國的評估認證機構采取《氣候債券標準》的規定,采取由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確認之后再由氣候債券委員會進行認證的雙重監管模式,進一步加強綠色債券監管的要求。 美國未將碳中和債券作為綠色債券的子品類進行專項規制。 3. 英國 英國作為金融業建設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對綠色債券的監管在監管主體的模式上與日本、美國相同,即:綠色債券作為證券業的組成部分之一,屬于該國金融服務局的監管范圍之內。英國對于綠色債券的監管也充分體現出以自律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特點。在自律監管上,倫敦證券交易所積極普及綠色債券,促進投資者對綠色債券的認識。在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也起到了對綠色債券自律監管的作用,除此之外,相關的行業協會組織機構例如倫敦清算所等也對綠色債券的發行提供了指引,擔保綠色債券的發行與交易,從而實現監管。英國制定了《電力市場改革法案》;修改了《能源持續法案》,逐漸加強對綠色債券的監管。除此之外,金融服務局還與綠色投資銀行和做進行綠色債券基金建設,銀行負責該項基金的日常管理,而金融服務局則主要對該項基金的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保障資金的專款專用。 英國未將碳中和債券作為綠色債券的子品類進行專項規制。 (二)我國碳中和債券發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及相關法律法規梳理 1. 我國碳中和債券發行監管結構 我國碳中和債券的監管機構尚無明確規定,目前,主要的監管結構有三個層面,具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銀保監會的政府監管;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所監管;以及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和期貨業協會進行的協會自律監管。如下圖所示: 2.我國碳中和債券發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梳理 碳中和債券的發行需要同時符合一般債券市場的規定、綠色債券發行的規定以及針對碳中和債券發行的相關規定,具體整理如下: 發文機關 生效日期 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4.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12.31 “發改委辦公廳、發改辦財經[2015]3504號”關于印發《綠色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6.03.16 “上交所、上證發[2016]13號”《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已失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04.22 “深交所、深證上[2016]206號”《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業務試點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 2016.4.22 《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7個部門 2016.08.31 《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證監會 2017.03.02 《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 2017.10.26 《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8.03.23 《債券融資監管問答(一)——綠色公司債券》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05.07 《綠色公司債券相關問題解答》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9.11.15 “深圳上[2019]733號”《債券業務辦理指南第1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業務辦理》 生態環境部 2020.10.20 《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21.03.18 《關于明確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021.04.12 關于發布《中債—綠色債券環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標體系(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 2021.07.01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2021.07.01 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印發《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1.07.13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1年修訂)》的通知 (三)完善我國碳中和債券法律監管的建議 我國的綠色債券實踐起步相對較晚,目前國際上很多國家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綠色債券監管體系。雖然各個國家綠色金融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路徑不盡相同,但這并不妨礙我國對于其他國家綠色債券監管制度建設經驗的借鑒。就如何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設我國的綠色債券監管法律體系,筆者的建議如下: 1. 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 參考美國、英國綠色債券監管體系的構建,不難發現,兩個國家均采用自律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即以證券交易委員會等行業律組織為該國綠色債券的主要監管機構,輔以政府機關監管的模式。這樣的監管模式充分保障了該國綠色債券市場的靈活性,使其不斷換發活力促進該國經濟低碳轉型。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作用,對包括碳中和債券在內的綠色債券制定相關的自律監管措施,在保證自律監管效果的同時賦予碳中和債券市場較大的靈活度。 2. 加強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建設 綠色金融的發展可以推動潛在的投資,為資本運作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因此,完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建設將成為保障我國綠色經濟發展,雙碳目標順利實現的有力保障。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建設可以以現有金融法律體系為依托,針對特殊的低碳綠色行業進行專項的規定,進而更好的保障包括碳中和債券在內的綠色債券在發行的過程中有法可依,同時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包括為特定的低碳綠色項目設定特殊的準入門檻和優惠條件,有利于保證碳中和債券的“綠色”屬性,從而更好的規范其發展。 3. 明確碳中和債的各項標準 建議監管機構盡快發布碳中和債券的各項標準。當前,交易商協會已制定碳中和債券的部分標準,交易所市場卻以實踐先行,尚無碳中和公司債券相關標準。因此為了使得各個監管機構更有效地指導碳中和債市場發行和交易等工作,建議盡快制定碳中和債各類相關標準,如:碳中和債認定標準以及碳中和債支持項目標準等。 ①明確碳中和債認定標準 在認定碳中和項目的時候,對認定標準進行統一,將會大大提升碳中和債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的效率,促進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債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標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發行人需要按照規范告知投資者、監管機構其所從事的綠色業務,以及其對于碳中和起到的效果和作用。這就需要頂層設計者對信息披露的標準進行統一,既要從企業方面得到充分、合理的信息對低碳項目進行評估和遴選,又要避免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涉密信息,從而保障信息披露與企業自身利益的平衡。 ②明確碳中和債支持項目目錄 筆者認為實現“碳中和”目標需要從碳排放(減排)和碳匯(吸收)兩種途徑共同努力,因此建議監管機構認可生態保護與建設類項目中的森林、公園、碳匯林、植樹種草等領域也符合碳中和債券的資金用途領域。雖然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定期更新的最新版(2021年7月1日生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簡稱“綠債目錄”)中認可碳匯項目屬于綠色債券支持的項目類型,然而實際發行的碳中和債券卻主要集中于減少碳排放(減排)方向,建議明確將碳匯項目作為碳中和債支持的項目,在《綠債目錄》的基礎上進一步列出碳中和債支持項目目錄對其進行具體的規定。 三、碳中和債的發行優惠政策及審核要點 (一)碳中和債發行的優惠政策 為積極響應“碳達峰、碳中和”的雙碳目標,進一步推動我國綠色經濟體系的建設和發展,我國政府各部門對碳中和債券的發行要求相比一般債券較為寬松,比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中明確規定“二、審核要求(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綠色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除此之外,企業申請發行碳中和債券等綠色債券還有很多優惠條件,如:債券募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80%(相關規定對資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以及“在資產負債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察企業其它公司信用類產品的規模”,并且特別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綠色債券。而且在募集資金的利用上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主體信用評級AA+且運營情況較好的發行主體,可使用募集資金置換由在建綠色項目產生的高成本債務。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公告》第十六條,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措施支持綠色金融債券發展。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計劃、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債券。相信隨著綠色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對于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券的優惠政策還會持續出臺。 (二)碳中和債發行的審核要點 碳中和債券是綠色債券的子品類,除了應當遵守專項針對碳中和的政策和法律規范外,還應當遵守綠色債券的發行規則。在碳中和債券發行過程中,主要會針對其是否符合綠色債券發行的基本要求以及專項針對碳中和債券的特殊規定進行審查,具體審核要點如下: 1.是否符合綠色債券的基本要求 綠色債券的發行規則主要包括:證監會的《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交易商協會的《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1號——綠色公司債券》等。根據上述規定,發行碳中和債券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①資金用途 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行綠色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可以用于綠色產業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等債務;除證監會規定的募集資金用途外,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募資用途增加了用于綠色項目補充配套流動資金,上交所和深交所規定的募資用途增加了“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確定用于綠色項目的金額應不低于募集資金總額的70%”且規定綠色產業公司可以不對應綠色項目的規定。 ②信息披露 證監會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綠色公司債券相關信息。其中:(1)募集說明書應當披露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2)發行人應當提供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3)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則規定或約定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4)綠色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也應當披露上述內容。 交易商協會則規定要求在注冊文件中明確披露綠色項目的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綠色項目的基本情況;(2)所指定綠色項目符合相關標準的說明;(3)綠色項目帶來的節能減排等環境效益目標。 ③第三方評估認證 證監會規定為“鼓勵發行人提交由獨立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就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屬于綠色產業項目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對于評估和認證機構的資質問題,2018年央行、證監會聯合發布《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對評估認證機構開展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業務的資質和備案進行了規定,要求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開展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業務所必備的組織架構、工作流程等相關制度,具有有權部門授予的相關領域執業資質,相應的專業人員,并符合最近3年或自成立以來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誠信記錄的要求,同時也對其評估認證的主要內容進行具體的規定,評估認證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期綠色債券的基本情況,包括并不限于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二)評估認證工作實施情況,應當按照本指引規定的評估認證內容要點,充分報告實施的評估認證程序,發現的事實及其與綠色債券相關要求的符合情況等;(三)導致“不符合”結論、“無法發表結論”的事項,或債券綠色程度評估認證的方法體系說明;(四)評估認證結論。 ④發行主體 證監會要求綠色債券的發行人,除要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以及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外,原則上不得屬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行業。 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規定了滿足條件的綠色產業領域的企業也可以發行碳中和債券,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 就發行主體而言須滿足其一:1)最近一年合并財務報表中具有碳減排環境效益領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含);2)具有碳減排環境效益領域營業收入比重雖小于50%,但具有碳減排環境效益領域營業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且均占到發行人總營業收入和總利潤30%以上。 (2) 就擬碳中和債募集資金的用途而言,募集資金需主要用于具有碳減排環境效益領域的業務發展,其金額應不低于募集資金總額的70%。 碳中和債券在符合上述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規范的基礎上,還會面臨對于針對碳中和債券的特殊要求審核,具體如下: 2. 是否符合碳中和債券的特殊要求 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通知》要求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滿足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與遴選、募集資金管理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同時需要明確披露碳減排等環境效益信息,確保碳減排效益“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交易所尚未對碳中和債券作出明確規定。今年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上證指引2號》”)也對碳中和債券作出了專項規定。 ①資金用途 如上所述,根據交易商協會的《通知》規定募集資金專項用于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上證指引2號》第4.6條的更是對于碳中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募集資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項目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碳中和項目貸款的綠色公司債券,發行人在申報或發行階段可以在債券全稱中使用“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標識。前述碳中和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一)清潔能源類項目(包括太陽能、風電及水電等項目);(二)清潔交通類項目(包括城市軌道交通、電氣化貨運鐵路及電動公交車輛替換等項目);(三)可持續建筑類項目(包括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四)工業低碳改造類項目(包括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業能效提升、電氣化改造及高碳排放轉型升級等項目);(五)其他具有碳減排效益的項目。 實踐中,碳中和債券的募資用途主要是清潔能源、清潔交通、綠色建筑等,也有部分募集資金用于償還前期綠色項目借款。從目前已發行的碳中和債券看來,發行的碳中和債參照綠色債券的標準,資金用途更加聚焦于碳減排領域。 ②信息披露 實踐中,目前發行的碳中和債券,發行人均出具了“在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具體領域及其產生的環境效益等”的承諾函。根據《上證指引2號》的規定,發行人應加強碳中和項目環境效益相關信息披露,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重點披露環境效益測算方法、參考依據,并對項目能源節約量(以標準煤計)、碳減排等環境效益進行定量測算。 ③第三方評估認證 實踐中,由于無強制性第三方評估機構認證的要求,僅有部分碳中和債的募集說明書披露了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情況,具體包括碳中和債券評估認證意見、募投項目碳減排環境效益等,但大部分碳中和項目均未進行獨立評估認證,也未詳細披露環境效益目標等指標。根據《上證指引2號》的規定,鼓勵發行人在披露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定期報告時,或在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獲得建設許可、項目開工等重要節點披露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碳中和項目碳減排等環境效益評估認證報告。 關于第三方評估認證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要求整理如下: 規范名稱 第三方評估認證要求 《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范》 七、鼓勵發行人在年度報告中披露環境效益的測算方法或評估機構。 《綠色債券發行指引》 未規定 《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 七、綠色公司債券申報前及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提交由獨立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就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屬于綠色產業項目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評估認證業務的評估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評估認證的相關制度、流程和標準,本著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原則,出具綠色公司債券評估認證報告。鼓勵評估認證機構之間加強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建立完善統一的評估認證標準和流程。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1年修訂)》 4.6……鼓勵發行人在披露碳中和綠色公司債券定期報告時,或在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獲得建設許可、項目開工等重要節點披露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碳中和項目碳減排等環境效益評估認證報告。 《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 未規定 《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 五、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并披露相關信息。 四、碳中和債券發行人應對審核的建議 (一)確定募投項目是否符合碳中和債遴選的要求 根據交易商協會發布的《關于明確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碳中和債的遴選要求為:碳中和債需要定量披露環境效益和碳減排計劃,保證測算方法的可驗證性,提高公信力。 筆者建議擬發行人可以通過《綠債目錄》來判斷擬發行的綠色債券是否具有“綠色”屬性。根據《綠債目錄》關于碳減排相關的項目進行比照,擬發行的債券是否屬于如:3.2.3.6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工程建設和運營;4.2.2.3碳匯林、植樹種草及林木種苗花卉;6.2.2.4碳排放權交易服務;6.3.1.3碳排放核查項目6.4.1.6生態環境監測中林業和草原碳匯監測;6.5.1.2低碳產品認證推廣項目等低碳項目。 (二)進行第三方評估認證 相比于普通債券,除了主體信用評級和債項信用評級外綠色債券發行人還必須使自己的“綠色屬性”特征對于投資者來說具有可信度和說服力。國際上的通用做法是請獨立的專業認證機構出具對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即“Second Opinion”。Second Opinion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的投向具有詳細說明,借以增強綠色債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透明度,從而吸引更多投資者。 因此,筆者建議擬發行碳中和債券的發行人積極尋求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認證。雖然目前對于第三方評估認證有相關規定的規范性文《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范》、《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均統一規定為“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評估,并無任何強制性規定。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配合我國當前對于綠色債券和綠色金融大力扶持的政策走向,然而,隨著綠色金融的進一步發展,碳中和債等綠色債券的準入門檻必將有所提高。因此,為確保順利發行碳中和債,發行人應積極尋求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認證作為增信,出具評估報告并積極地對該信息予以披露。 (三)做好碳中和債信息披露 根據《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應在注冊文件中明確披露綠色項目的具體信息,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綠色項目的基本情況;(二)所指定綠色項目符合相關標準的說明;(三)綠色項目帶來的節能減排等環境效益目標。 具體來說關于信息披露的審核要點為:募集資用途專項用于節能環保、污染防止、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披露與擬投資項目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風險、項目安全生產的風險、項目環保效益不達標的風險、項目引發的環境次污染風險、項目合規性風險等;募集資金運用主體的基本情況以及資金使用計劃等并附相應的資金監管協議,確保募集資金全部用于綠色項目;披露項目遴選標準和依據以及擬投項目符合相關標準的說明等;明確發行人應在存續期間每半年披露募集資金用款請款,披露渠道應為交易商協會認可的平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綠色項目進展等。 五、結語 綜上所述,碳中和債券作為我國綠色債券創新性子品種逐漸開始受到關注,發行數量也不斷增長。實踐中,從債券的發行情況來看,碳中和債券的信息披露和發行要求將會越來越高,因此擬發行碳中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注意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募投項目的環境效益、環境風險等情況進行認證、并且持續追蹤、積極披露相關信息,同時結合《綠債目錄》確認募投項目的綠色低碳屬性,以增加發行的成功率。筆者相信,隨著法律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碳中和債券將更好地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賦能,從而進一步保障我國雙碳目標的如期實現。 注釋 [1] 數據來源: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綠色中期票據(碳中和債)募集資金使用及綠色項目進展情況公告 [2] 數據來源: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綠色中期票據(碳中和債)募集說明書 [3] 數據來源: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綠色中期票據(碳中和債)發行文件 [4] 赤道原則(英語:Equator Principles,縮寫為EPs),是一套非強制的準則,用以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以進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緊縮的管理,2002年10月由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這項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