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行使自物抵押權的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作者:張勝 2019-07-23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租賃物的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無權處分的效力認定涉及對出租人和受讓方的利益平衡保護問題,故上述司法解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在規定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同時,也規定了善意取得的適用除外情形,其中包括出租人對自己所有的租賃物辦理抵押,行業內通常稱為“自物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在主張債權的同時,可以就設定擔保物權的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基于出租人已經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有權與抵押權的權能不能兼得,因此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另有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立法原意在于保護出租人的所有權,而并非一般意義上為主債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行使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 本文試就“自物抵押”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法理依據、法律依據、司法實踐的觀點作一定探討。 1、正方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97號 裁判日期:2018.03.26 一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國興公司與方正公司就案涉租賃物又辦理了抵押登記,國興公司為抵押權人、方正公司為抵押人,但其真實目的是為了保護出租人國興公司的權利、防范風險,防止其他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對租賃物主張權利。這種做法亦被《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之規定所認可。”因此作出判決:“國興公司自抵押登記時起對長金租抵擔字(2013)第0068-3號、長金租抵擔字(20l3)第0068-3-1號《抵押擔保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在方正公司不履行前述債務的情況下,國興公司可以在抵押擔保的范圍內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對方正公司的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9050號 裁判日期:2017.09.27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約定,金龍公司在支付合同轉讓價款后依約取得了系爭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抵押權,有權要求龍行公司承擔相應的抵押擔保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反方觀點: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5民終5599號 裁判日期:2017.03.24 一審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建勇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之前租賃物所有權仍歸合庫金公司所有,故合庫金公司要求以租賃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未超出其權利范圍,該院予以支持。”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建勇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合庫金公司仍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合庫金公司以其對租賃物所有權主張就租賃物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終5051號 裁判日期:2017.06.27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北車公司僅是為了避免租賃物被他人善意取得,才與澳德隆公司約定將租賃物抵押給北車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涉案租賃物辦理抵押并非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提供擔保,故正和公司主張中車公司應先就該租賃物行使優先受償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自物抵押”在法理上稱為所有權人抵押權或所有人抵押權,是物權法體系下的一種特殊制度。所有人抵押權主要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所有權人在自己的財產上為自己設立的抵押權。此種抵押權自始即為所有權人享有,故被稱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權。其又因系為尚未存在的債權而設定,基于所有人的設定而存在,所以又稱為設定的所有人抵押權;其二,原為他人所成立的抵押權,之后因某些原因(如混同)而歸于抵押物所有人取得的抵押權。此種抵押權系抵押權成立之后才發生,故稱為后發的所有人抵押權[1]。 所有權人抵押權起源于古羅馬法,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均承認所有權人抵押制度。《德國民法典》第八章“抵押權 土地債務 定期土地債務”第1163條“所有權人抵押權”規定:“(1)為債權設定抵押權而債權未能成立時,抵押權屬于所有權人。債權消滅時,所有權人取得抵押權。(2)未免除給予抵押權證書的抵押權,在證書移轉于債權人之前,屬于所有權人。”據此,德國民法允許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設定抵押權。《拿破侖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第十八章“優先權及抵押權”第三節“抵押權”第2114條第二款規定:“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不問歸何人所有,抵押權隨該不動產而存在。”據此,法國民法雖然不承認原始所有人抵押權,但承認后發的所有人抵押權。《瑞士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不動產擔保”第814條“擔保次序之間的關系” 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優先的不動產擔保權受清償后,得設定另一不動產擔保權。”“不動產擔保人就升位所做的合意,以已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為限,發生物權的效力。”與其他國家所有人抵押權制度不同的是,瑞士民法允許當事人就抵押權的順序是否升位進行協商。《日本民法典》第二篇“物權”第一章“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時,其他物權消滅。但該物或該物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的,不在此限。” 據此,日本民法在所有權與抵押權混同時,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權。 我國《物權法》盡管未規定此制度,但民法學者梁慧星教授在其負責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對所有權人抵押權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三十四條“順位保留”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人,可以為自己將來設定一項類型肯定、范圍明確的物權,保留一個確定的順位。順位的保留,自登記時生效。”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三百三十條“所有人抵押權”規定:“同一物上設定的抵押權與該物的所有權歸屬于一人,且在該抵押物上另有其他擔保物權時,抵押權不因混同而消滅。” 所有權人在自身享有所有權的物上設定抵押權,一方面是為了使得先次序的抵押權不因清償而消滅,阻止后次序的抵押權升進;另一方面使得所有人可以保留所有物的交換價值,以獲取融資,預防法律風險。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操作模式中,由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對租賃物設定抵押權的法理依據或可認為是前述后發的所有權人抵押,由于權利混同而使得出租人既享有所有權,同時又系抵押權人,主要目的亦在于保護出租人的所有權,同時阻止承租人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以對抗所有權帶來的法律風險。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M].臺北:文太印刷企業有限公司,2007:97-198。 我國現行法與司法解釋未認可原始的所有權人抵押權,但有部分司法解釋認可第二種類型所有權人抵押權即后發的所有權人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均肯定了動產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為同一人的情形,因此出租人在訴訟中主張關于租賃物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七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據此,從我國擔保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角度分析,允許財產的所有權人同時作為抵押權人,就財產設定抵押權,且在該等情況下,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抵押權。 此外,《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也確認了出租人就租賃物辦理以出租人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的合法性。 出租人主張系爭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即為主張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付租金等款項之債權,該等訴訟請求與要求就租賃物設立的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法理上不存在沖突。因此,在出租人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債權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根據《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就租賃物設定的擔保物權,主張優先受償權。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分別規定:“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綜上,筆者傾向認為《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所有權人抵押權設定,應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七條及《物權法》、《擔保法》抵押權相關規定進行考量。出租人同時享有所有權與抵押權,有相應的法理依據,亦有現行法的法律依據,出租人在主張融資租賃主債權的同時要求實現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特別聲明 本文于2019年7月最后更新,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且由于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政策可能會發生修改、補充或廢止,上文屆時可能需作修改或調整。 本文系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勝律師原創,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來源。二、司法實踐的爭議
三、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法理依據
四、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的法律依據
五、債權請求權的基礎下主張實現抵押的優先受償權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