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下的刑事合規指引
作者:沈亮 2020-03-032020農歷庚子鼠年,注定會成為被國人銘記的一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沖淡了原本濃濃的節日氣氛。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不斷增加的疑似病例及確診人數讓每個人都心情沉重,也牽動著全社會的神經。國家舉全國之力抗擊疫情,民間自發捐贈潮一浪高過一浪。但是,封城,隔離,物資短缺、一“罩”難求,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間小道消息滿天飛,謠言四起,有人拒絕隔離故意傳播病原體,有人坐地起價發“疫情財”、“國難財”,有人利用疫情發布虛假廣告,有人借助網絡制造傳播謠言,甚至有人網上發文侮辱身處抗擊疫情第一線的專家。我們部分公職人員,或者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為貫徹落實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范處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類涉醫違法犯罪情形將予以嚴厲打擊。
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也發布了《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告》,各地方司法機關也陸續發布了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相關指導意見。
截止2020年2月25日,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妨害公務罪935件1220人,尋釁滋事罪301件375人,故意傷害罪29件32人,制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44件236人,詐騙罪3196件3435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574件796人,其他涉疫情犯罪289件471人。
本文結合近期兩高兩部《意見》規定的涉疫九大類犯罪行為、兩高針對各司法辦案機關在實際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國家衛健委和兩高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并附以相關典型案例,分類梳理涉疫犯罪罪名及相關處罰標準,提示疫情之下的各類主體正確認識自身言行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風險的可能,在特殊時期更加規范自己的言行。
第一大類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罪名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處罰標準: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典型案例》 2月2日,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對王某某(男,50歲,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醫院醫治)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王某某系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1月19日回長探親后,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在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3次就醫時,故意隱瞞在武漢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注意點: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依法從嚴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在辦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主體上限于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二是主觀上具有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故意; 三是客觀上表現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還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后果。 此外,對于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后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應當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意見》明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其他(除了罪名一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兩種情況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四川南充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吉安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吉安鎮3社吃壩壩席,期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癥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醫院就診,后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并乘坐客車返回吉安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其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現21人被隔離觀察,吉安鎮2、3、4社三個社區被隔離觀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 注意點1:要注意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根據《意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對于其他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此外,對于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嚴重、情節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注意點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關系 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案件還是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有所不同。 2月8日,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對唐某元(男,36歲,已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治療)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1月19日,唐某元一家4口從長沙自駕到湖北省黃岡市走訪親戚。1月23日,唐某元一家從鄂返長。返長后,唐某元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2月3日,唐某元至醫院就診并被隔離觀察,2月7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 唐某元未向任何部門及疫情防控人員報告其有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動居家隔離,導致另7人感染并確診、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針對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衛生,實際上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法條競合關系,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優先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003年“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而是規定對于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主要是由于2003年原衛生部將“非典”列入法定傳染病,但未明確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導致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存在障礙。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已經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為充分體現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見》出臺后,對于此類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行為,應當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罪名三:妨害公務罪 《意見》明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處罰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典型案例》 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1號令決定,啟動道路管控,村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組在重要路口設崗勸返外出人員。1月26日(農歷正月初二)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從竹山縣得勝鎮茶場村家中出發準備前往親戚家串門,行至得勝鎮花西路口,遇得勝鎮政府在該處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崗時,現場執勤干部張某某和執勤警察對劉某某進行勸返,劉某某和執勤警察及干部進行糾纏,并對執勤干部進行辱罵。執勤干部夏某某安排醫護人員劉某給劉某某測體溫,劉某某一把抓住紅外電子測溫儀拒絕工作人員檢測體溫。執勤干部夏某某因擔心劉某某會毀壞紅外電子測溫儀,迅速上前抓住劉某某的手,將其手掰開,讓劉某把紅外電子測溫儀拿走。劉某某趁其不備,一拳打在夏某某的頭部,接著用手抓夏某某的臉,當場將夏某某的臉上抓出兩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著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將劉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場群眾拉開后,劉某某又抓起路邊的泥塊砸向夏某某。在場執勤的干部不斷地給劉某某宣講防控疫情要求,劉某某仍不理會,反而繼續對執勤干部進行謾罵,將執勤點的椅子踢倒,并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后被執勤民警制服。2月3日,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當天,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 注意點:1 妨害公務犯罪的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意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等。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于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于“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注意點:2 把握公務行為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對于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采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 注意點:3 不符上述對象和行為的,按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處理 對于不符合上述妨害公務犯罪的對象和公務行為的范圍兩個條件的,被要求檢測、隔離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罪的,可以根據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大類 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罪名四:故意傷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點: 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對上述《通知》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罪名五: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典型案例》 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1月29日上午,家屬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家屬表現情緒激動。當晚9時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穿防護服準備進入隔離區時,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劉某,劉某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后再進行治療。硚口分局警務站接警后與病人家屬進行溝通,希望家屬平復情緒。與此同時,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到隔離區內護士站找到正在填寫病歷的醫生高某,田某某女兒將高某拉出護士站后,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并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0時15分,硚口分局警務站接到報警后民警趕到該院隔離區依法處置。當日,硚口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柯某某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 注意點: 按照兩高兩部的《意見》及 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 《通知》,疫情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都會依法嚴懲。 罪名六: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罪名五)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注意點: 按照兩高兩部的《意見》及 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通知》,疫情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都會依法嚴懲。 罪名七:非法拘禁罪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點: 按照兩高兩部的《意見》及 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通知》,疫情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都會依法嚴懲。 第三大類 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 罪名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罪名九:生產、銷售假藥罪 罪名十:生產、銷售劣藥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假藥罪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生產、銷售劣藥罪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貿從業人員,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市場急需口罩,便至義烏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兩次從田某某(另案處理)處購置劣質仿冒“3M”口罩共計2萬個,并將上述口罩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達十八萬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二十萬余元。案發后,涉案劣質仿冒“3M”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浙江省輕工業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經群眾舉報及輿情監控,在義烏市江北下朱查獲涉嫌銷售劣質仿冒“3M”防護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義烏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將該案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同日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該案系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向社會發布后,被媒體廣泛報道,相關短視頻報道在抖音、快手等平臺播放2.5億次、轉發1.25億次,微博熱搜閱讀1.4億次,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注意點: 疫情期間,疫情防護用品一時間變得非常緊俏,特別是口罩及消毒用品等普通百姓都要用到產品。一些不法商家和個人卻將此視為“商機”,欲發疫情財,生產銷售仿冒的口罩等防護物資,有人銷售使用廢棄口罩再加工等。這些行為,都已經觸犯刑律,在疫情期間,這必將受到嚴懲。 罪名十一: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2月16日,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疫情期間浙江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該案由長興法院院長潘軼華擔任審判長,長興檢察院檢察長潘如新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兩長同庭履職,高效辦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醫用口罩市場緊缺。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盧某便商議通過微信渠道進購醫用口罩再倒賣賺取差價。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醫療器械經銷商,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了5萬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盧某妻子)分別通過微信向外發布銷售醫用口罩信息,周某還招徠被告人余某等下線。 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盧某、余某、王某明知道該批口罩是無生產日期、合格證、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進行銷售。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盧某、余某、王某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災害期間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單獨或結伙仍以醫用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妨害對疫情的控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長興法院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注意點:1 關于條罪名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以有利于保障人體健康為出發點,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將其限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刑法和2001年“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精神,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注冊產品標準或者產品技術要求,可以視為行業標準。 注意點:2 關于本條罪名中的醫用器材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對象是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2001年根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醫用衛生材料已被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實行分類管理。據此,本罪規定的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均屬于“醫療器械”的范疇。 2017年修訂后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醫療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間接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體外診斷試劑及校準物、材料以及其他類似或者相關的物品。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犯罪對象進行具體認定時,可以依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進行認定。實踐中常見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均被列入醫療器械目錄,屬于醫療器械。 對于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種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個別防護用品是否系醫用器材難以認定的,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注意點3:本條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條件。根據2003年“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在辦案中審查認定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范圍等,綜合判斷。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認定的,如果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此外,如果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大類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罪名十二: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30日,廣東省廉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中發現,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鋪鎮將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抓獲。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從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數額證據等方面提出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調取相關銷售口罩的天貓訂單信息及物流快遞信息等證據材料,引導繼續偵查取證,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將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一案提請批準逮捕。廉江市人民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審了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經審查,譚某某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銷售金額為人民幣六萬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譚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注意點: 本罪中,關于“疫情防控期間”起始點和結束點、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圍及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的行為方式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1、“疫情防控期間”起始點和結束點的把握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準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疫情起始時間以該公告為準,疫情結束的時間屆時以國家有關部門宣布疫情結束為準。 2、 “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范圍的把握 根據《意見》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防護用品、藥品主要是指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和相關醫療器械、器材等;民生物品主要是指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食品。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防疫形勢和市場供應情況不同,在價格敏感的物品上會有一定差別,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防疫用品和民生物品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3、 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犯罪的行為方式的把握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二是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2020年2月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臺《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對如何認定查處上述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實踐中,在認定哄抬價格類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時,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同時綜合考慮本地疫情防控具體情況以及行為人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行為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判斷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從而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于一般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第五大類 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罪名十三:詐騙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浙江寧波應某某詐騙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系鄞州二院女護士,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身份與吳某某交易,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應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鄞州區人民檢察院于當天第一時間提前介入,通過電話、視頻指導并督促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2月6日下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7日上午,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鄞州區人民法院當天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于當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罪名十四:虛假廣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罪名十五:聚眾哄搶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六大類 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 罪名十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渭南王某景編造虛假信息罪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首批五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晚間,犯罪嫌疑人王某景為嚇唬其朋友王某博,模仿政府近期發布的疫情通報圖片,制作了一張印有“關于對某某路某某小區實施隔離封閉管理公告”的圖片,通過微信轉發給王某博。王某博信以為真,又轉發給其母親和居住在該小區的其他朋友,之后該圖片被轉發到多個微信群、朋友圈,引起該小區及周邊小區群眾恐慌。當晚23時35分,小區群眾報警,經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站南派出所與該小區物業核查,該圖片所載內容不實,系編造。經預估,該圖片在30個微信朋友圈、4000余人的范圍內被傳播。 次日,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對王某景以涉嫌編造虛假信息罪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該案系第二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系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并多次在社交平臺發布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絡影響力,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昵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鞍山交警小龍溫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車!全部停運!從明天開始長途客運站停止營運所有長途汽車!今晚我值班由我帶隊出去執勤!今晚從半夜12點開始!由我帶隊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閉!所有的車輛不準進入我們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開始封路!請廣大司機朋友們!沒事請不要出門了”,并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該條信息發布后,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咨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聽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務平臺接聽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聽78人次,引發社會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發后,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2020年2月10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批準逮捕。 注意點:1 第六大類中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同罪名五) 注意點:2 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的,能否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外答復記者時表示: 對于行為人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成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需要區分情況予以認定。 關鍵要把握兩點: 一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對傳播涉疫情虛假信息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系疫情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要充分考慮傳播者對有關信息內容認知能力水平,以及傳播該虛假信息的具體情形,不能僅以有關信息與客觀現實有出入,就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而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看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對故意傳播涉疫情的虛假信息后又自行刪除,是否構罪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考慮虛假信息傳播面大小、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實際影響等,不能簡單以是否“自行刪除”認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的信息很長時間無人轉發,也沒有人注意;有的敏感信息,被刪除前幾分鐘可能就廣泛傳播,危害很大。行為人自行及時刪除虛假信息,如果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達不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依法不予刑事追究。 罪名十七:煽動分裂國家罪 罪名十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煽動分裂國家罪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注: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大類 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罪名二十:濫用職權罪 罪名二十一:玩忽職守罪 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處罰標準相同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點: 本罪在《意見》中的犯罪主體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疫情發生到現在,已經有多位領導干部被撤職和免職。若事后查實其相關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罪名二十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二十三:傳染病毒種擴散罪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二十四:貪污罪 罪名二十五:職務侵占罪 罪名二十六:挪用公款罪 罪名二十七:挪用資金罪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貪污罪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職務侵占罪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挪用公款罪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挪用資金罪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二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大類 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犯罪 罪名二十九:破壞交通設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了疫情的防控,很多城鎮、村莊都開始封鎖、限制居民出行。但是未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設置路障,以堆石頭、泥土、挖掘損毀道路等方式封鎖城鎮、村莊都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破壞交通設施案件中,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九大類 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罪名三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罪名三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處罰標準相同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典型案例》 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柜內有2只疑似野生動物白鷴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鷴死體兩只的事實。“火頭軍農場”經營者劉某某存在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鷴的嫌疑。當日,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曲江區人民檢察院電話匯報劉某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的查處情況。經審查,曲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函后,將案件移送曲江區公安分局。 曲江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對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并于1月30日將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請曲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只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鷴,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準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該案系第二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時27分,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群眾舉報,稱:“武夷山市興田鎮西郊村蘆佈的陳某某一家均不做事情,專門售賣野味。”接到舉報后,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及時將該線索移交給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同日下午16時許,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對陳某某的住宅進行檢查時,發現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雞”、3塊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重6千克)和9塊疑似“山麂”的肉塊(重13.6千克)。經鑒定,被扣押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雞”死體和3個帶有白色羽毛的“山雞”尾部肉塊,物種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鷴;被扣押的9塊“山麂”肉塊,物種為2000年8月1日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赤麂。陳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為了自己食用,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興田鎮西郊村“雙喜垅”山場,用購買的10個獵夾,捕獲了5只白鷴和2只赤麂并予以殺害。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對陳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獵罪立案偵查,同時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2020年2月2日,該分局將該案提請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保護動物,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提取相關視頻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明是否存在同案犯,是否有在禁獵區和禁獵期捕獵等其他犯罪事實。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批準逮捕職責中發現,陳某某的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擬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于2月3日對該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2月7日在正義網進行了公益訴訟訴前公告。 罪名三十二:非法狩獵罪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罪名三十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處罰標準: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大類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罪名十二)。】 除了以上具體行為,兩高兩部明確要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實施上述(一)至(九)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沖闖警戒帶、警戒區,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他人,詐騙,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損毀鐵路設施設備,故意損毀財物、哄搶公私財物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 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十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被告人胡某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并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后,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松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后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兩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偵查,并于同日執行刑事拘留。通城縣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查明作案現場有無拖拽痕跡、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傷勢形成原因及財產損失等方面證據。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搶劫罪提請批準逮捕兩嫌疑人,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月4日以搶劫罪批準逮捕。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最 后 兩高兩部強調,在明確嚴厲打擊妨礙新冠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的同時,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訴訟權利,明確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要求,積極組織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辯護代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 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為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危害不大或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等明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的,要積極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上述九大類規定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而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的,應變“刑”為“行”。 結 語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在特殊時期 ,不管是各企事業單位、政府官員,還是普通百姓,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時,應嚴格規范自己言行,以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觸犯我國刑法。 在全國人民的努力下,新冠疫情終將會過去,我們要做的是嚴格遵守疫情防疫的相關規定,嚴于律己,靜待春暖花開。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