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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對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司法審查

作者:吳琛 向東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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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傾銷協議(ADA)第13條、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第23條規定,各成員國,如訴諸于貿易救濟措施,應當設立對于其采取的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司法審查機制。


在歐盟層面,受制于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第三國生產/出口商、歐盟進口商,以及參與反傾銷、反補貼立案、調查的歐盟生產商,可向歐盟法院對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提起無效行為之訴(actions for annulment),請求法院審查措施的合法性,對于存在實質或程序瑕疵的措施宣告無效。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對于此類無效行為之訴具有管轄權,當事人如不服判決,可上訴至法院(Court of Justice)。


在歐盟成員國層面,歐盟進口商可就成員國海關的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決定,向成員國法院尋求司法救濟。成員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就海關的征收決定的法律依據(即,歐盟調查機關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裁定)的合法性請求歐盟法院先予裁決(preliminary ruling)。雖然歐盟進口商在案件審理中可向成員國法院請求就歐盟調查機關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結論提請歐盟法院作合法性審查,但是否提出先予裁決的請求取決于成員國法院。具體實踐在成員國間存在差異。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法院的先予裁決不僅對提請先予裁決的成員國法院具有約束力,對于其他成員國、歐盟機構均具有約束力。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歐盟進口商明確具有向歐盟普通法院直接提起無效行為之訴的訴訟主體資格,但在訴訟時效內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將同時喪失請求歐盟法院對歐盟調查機關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裁定的合法性作先予裁決的資格。


鑒于無效行為之訴與反傾銷、反補貼案件中作為第三國生產/出口商的中國企業最為密切相關,本文旨在介紹歐盟法院無效行為之訴,希望有助于受制于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中國企業了解如何行使司法救濟權利。



一、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歐盟運行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第263(4)條的規定,作為起訴方的第三國生產/出口商必須證明其與受爭議的歐盟調查機關的裁定直接且個別相關(direct and individual concern)。TFEU未定義“直接相關”、“個別相關”,歐盟法院對此在案例中作出了解釋:



在訴訟中,基于第三國生產/出口商在反傾銷稅、反補貼稅調查中應被適用個別稅率、參與調查,其與調查機關的最終裁定的直接、個別相關性為法院所肯定。



二、可訴行為



根據TFEU第263(1)條對可訴行為的界定,歐盟調查機關以條例形式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裁定具有可訴性,利害關系方可就這些裁定向歐盟法院提起無效行為之訴。


但是,歐盟法院在判例中明確指出,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過程中為最終裁定作準備而作出的決定(preparatory acts)——比如,拒絕第三國生產/出口商提出的價格承諾的決定——不具有可訴性。對這些決定有異議的,應當等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后,以最終裁定為對象提起訴訟,從而在訴訟過程中提出。



三、司法審查的范圍及標準



就第三國生產/出口商對歐盟調查機關的裁定提起的無效行為之訴,歐盟法院僅可在限定范圍進行司法審查,具體包括:


-  爭議行為是否超出職能范圍;

-  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  是否違反歐盟的條約、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則;

-  是否存在濫用權力。


根據歐盟法院的判例,一方面,歐盟法院認為,在貿易救濟調查中,由于涉及復雜的經濟、政治及法律因素,調查機關對如何開展調查、是否存在傾銷、補貼、傾銷、補貼的產品是否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是否符合歐盟利益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另一方面,歐盟法院指出,正由于調查機關在調查中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審查中,歐盟法院應當格外關注利害關系方在調查中的正當程序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總體而言,在宣告無效的案件中,以程序瑕疵為由的占了多數,而基于實質瑕疵的則次之。


此外,就對調查機關作出的裁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是否應將WTO協定納入考量標準,歐盟法院在Portugal v Council (C-149/96)一案中表明WTO協定原則上不納入歐盟法院對歐盟機構行為作合法性審查時參照的依據。在Nakajima (70/87)和Fediol (C-69/89)案中,歐盟法院確認了在司法審查中直接適用WTO協定的兩個例外:


-  當歐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表示該法律旨在履行WTO義務,可以根據WTO協定審查該歐盟法律的合法性;

-  當歐盟的反傾銷、反補貼基本條例中明文援引了WTO協定的條款時,可依據該條款制定的規則審查歐盟機構行為的合法性。


在歐盟法院的判例中,直接適用WTO協定審查反傾銷、反補貼裁定合法性的案件實屬罕見,尤其是在法院(Court of Justice)層面。



四、訴訟程序



對歐盟調查機關作出的反傾銷、反補貼裁定有爭議的,應當于裁定在歐盟公告(Official Journal)公布之日起2個月加24日內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法院一審訴訟程序包括書面抗辯、庭審辯論、法庭審議,以及開庭宣判。書面抗辯階段,起訴方提交起訴書(application)及證據,應訴方進行書面答辯(defense)并提交證據,在一些案件中,起訴方對應訴方答辯可提出反駁(reply),而應訴方可再次抗辯(rejoinder)。如當事人未提出請求,且法庭認為書面證據清晰,可決定不進行庭審辯論;否則,法庭將組織庭審辯論。庭審辯論中,各方律師先作開庭陳詞,法庭隨即對各方分別提問,再由各方作最后陳詞。隨后,法庭進入審議階段。歐盟法院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審議機制,持不同意見的少數法官的觀點不作公開。審議結束后,法庭開庭宣判。


對普通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之日起兩月內向法院(Court of Justice)提出上訴。上訴審局限于普通法院的法律適用問題,不重新審理事實。當事人質疑普通法院的證據認定時,須證明普通法院扭曲了證據所包含的明顯事實。當事人在上訴中不得提出新的主張。上訴程序與一審程序相比,除可能涉及佐審大法官意見外基本相同,包括書面抗辯、庭審辯論、法庭審議、開庭宣判四個階段。


原則上,起訴不影響涉案的反傾銷、反補貼裁定的效力。審理期間,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繼續適用。但若當事人能證明審理期間繼續適用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的,可中止適用,但實踐中不常見。


貿易救濟一審案件的審期為一至兩年左右。



五、宣判無效的法律效力



如經司法審查,調查機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裁定確實存在瑕疵的,歐盟法院將宣判裁定無效。此外,依勝訴方請求,法院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其訴訟費用。


宣告無效的裁定自始無效,勝訴的第三國生產/出口商的歐盟進口商在判決生效后可向其成員國海關申請退稅。


通常,歐盟法院將無效判決局限于提起訴訟的第三國生產/出口商。換言之,裁定僅對起訴的生產/出口商失去法律效力,對該國的其他生產/出口商和被調查的其他第三國的生產/出口商仍然有效。


宣告無效判決對歐盟調查機關具有約束力,歐盟機關必須執行判決。鑒于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及多個步驟,如果歐盟法院僅認定其中一個步驟存在瑕疵,并由此宣告裁定無效,其他調查步驟及作出的認定的效力并不受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執行判決,歐盟調查機關無須重新從頭調查。歐盟調查機關可重啟調查程序(re-opening,由于被宣告無效的僅僅是最終裁定,而非整個調查過程,在最終裁定被宣告無效后,調查回到未結案狀態),并僅對受瑕疵影響的部分重新調查,從而執行判決。通常,重新調查后,如再次決定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的,自該裁定生效之日起征收,即不溯及既往。并且,該征收措施受制于五年時限,該時限自原始措施,而非新措施,生效之日起起算。




References:


-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General Court of 4 March 2015;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25 September 2012;

-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23 November 1999, Portuguese Republic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149/96, ECLI:EU:C:1999:574;

-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22 June 1989 in Fédération de l'industrie de l'huilerie de la CEE (Fediol)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70/87, EU:C:1989:254;

-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7 May 1991 in Nakajima All Precision Co. Ltd v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69/89, EU:C:1991:186;

-  Van Bael and Belis, EU Anti-dumping and Other Trade Defence Instruments, 5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11;

-  E. Vermulst, D. Rovetta, Judicial Review of Anti-dumping Determinations in the EU, (2012)7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Issue 5, pp. 240–247;

-  B. Natens, S. Knop, A. Willems, Effect of and Compliance with Judgments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e Case of Trade Defence Measures (2020) 15 Global Trade and Customs Journal, Issue 2, pp. 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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