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關稅法》之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4-11-18【摘要】《關稅法》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若干調整折射出的是當前稅收征管理念和模式的深刻變革,比如把企業自報自繳的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層面,更加強調納稅人如實、準確、完整地自主申報、自主繳納稅款的義務,由此之前海關審定計稅價格的表述成為歷史,這樣的轉變實質上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合規要求,某種程度上申報錯誤的合規風險與法律責任也隨之增強,有鑒于此,我們通過兩期海關筆記對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進行簡介,以供企業小伙伴們參考,上期筆記結合案例對海關成交價格估價法做了介紹,本期繼續介紹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關鍵詞】關稅法 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雖然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時最常使用的是成交價格估價法,不過貿易實際繁復多變,常常會遇到成交價格估價法無法適用的時候,比如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成交價格不滿足條件或者沒有成交價格的情形,此時就需要用到其他海關估價方法來確定計稅價格。
我們錨定上期的案例來繼續介紹:
海關要對我進行價格核查,說是我的申報價格過低……哦,你問我有沒有成交價格?有啊,你看這是進貨發票,是我支付給國外賣方的貨價,我就是用這個價格向海關申報的,但是海關說不對,發票價格不是成交價格,那啥是成交價格?還有,海關還說要是無法合理解釋或者提供證明的,就要給我按照別的方法估價了……之前貨代說進口時就是用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的,這是貨代弄錯了?(注:案例系作者根據實務工作編寫)
案例中海關說如果企業無法合理解釋或者提供證據證明申報價格符合規定,將按照別的方法進行估價,別的方法是什么,依據在哪里?
一、《關稅法》對其他海關估價方法的規定
《關稅法》第二十七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計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申請調整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根據前述規定,除了成交價格估價法之外,其他海關估價方法包括: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倒扣價格估價法、計算價格估價法、合理估價法(如圖示)。

繼續歸納法條含義,在適用其他海關估價方法時,企業需要注意:
1.只有在無法適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2.五類方法有適用順序,需要依次適用,不能隨意顛倒順序。
也就是說優先適用前一順序的估價方法,當前一順序的估價方法無法適用時,才適用下一順序的估價方法。
3.也有需要顛倒適用順序的例外情形,也就是經納稅人提出申請并經海關同意后,倒扣價格估價法、計算價格估價法可以顛倒適用順序。當然法條只是說企業申請沒說海關要同意,別扛別杠,不需要同意的申請那還能叫申請。
4.就像案例所示,如果海關對企業申報的計稅價格提出質疑,別再糾結在發票價格、貨代如何說云云,趕緊的,自己查一查是不是不符合《關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尤其有沒有近年來海關重點查處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特許權使用費應報未報等情形,一般來說還真沒有被冤枉的,企業總有或深或淺或多或少的合規問題。
接下來,我們逐個簡介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二、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兩者除了貨物本身有區別外,其他方面的適用條件相同,所以我們把這兩類方法放在一起來介紹。
(一)含義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是指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是指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適用條件
按照相同或類似貨物估價方法確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需要同時考量以下五個要素:

1.貨物要素:應當是與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的貨物
(1)相同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以下舉例說明。
(2)類似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2.生產商與產地要素:在同一國家或地區生產
具體講,應當首先使用同一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同一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產國或者地區其他生產商生產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時間要素:與進口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進口
大約同時,是指完成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一般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
4.調整要素:應當是或者調整至相同商業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數量
(1)應當使用與該貨物具有相同商業水平且進口數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2)在沒有前述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不同商業水平或者不同進口數量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小貼士】海關接受以前述4(1)或4(2)來確定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有適用前提,也即必須考慮相關差異因素—比如因為商業水平、進口數量、運輸距離和運輸方式不同導致在價格、成本、其他費用方面產生差異,并要對相關因素進行必要調整,且該調整應當建立在企業能夠對之提供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的基礎上。
5.其他考量要素
比如如果有多個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原則上以最低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
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一)含義
是指海關以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確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適用條件
倒扣價格估價方法,該銷售價格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是在被估貨物進口時或大約同時銷售的價格
是在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大約同時是在進口貨物接受申報之日的前后45天以內。如果找不到同時或大約同時的價格,可以采用被估貨物進口后90天內的價格作為倒扣價格的基礎。
在時間要素上,倒扣價格估價方法相較于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更彈性一些,多了“如果找不到同時或大約同時的價格,采用被估貨物進口后90天內的價格”的規定。
2.按照貨物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
如果該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沒有按照進口時的狀態在境內銷售,應納稅人請求海關同意,可以使用經過加工后在境內銷售的價格作為倒扣的基礎,但是應當扣除加工增值額。加工增值額應當依據與加工成本有關的客觀量化數據資料、該行業公認的標準、計算方法及其他的行業慣例計算。
3.合計的貨物銷售總量最大
即使用倒扣價格的基礎必須使用被估的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以最大總量單位售予境內無特殊關系方的價格為基礎估定計稅價格。
舉個例子:A公司將進口貨物按不同價格、分6批銷售、共銷售了200個單位的貨物,具體如下:

上述銷售價格為80元的總量單位最大(見下表),共計70個。

因此,合計貨物銷售總量最大的價格是80元。
4. 適用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時,除了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外,還需要同時滿足:是在境內第一環節銷售的價格,是向境內無特殊關系方的銷售價格。這些規定從公平交易角度容易理解,在此不贅述。
(三)需要扣除的費用
按照倒扣價格估價方法確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下列各項應當扣除:
1. 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境內第一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2. 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 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確定扣除的項目時,應當使用與國內公認的會計原則相一致的原則和方法。
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一)定義
是海關以下述(二)各項的總和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價格組成
1. 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2. 向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3. 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按照前述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時,海關在征得境外生產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實該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確定有關價值或者費用時,應當使用與生產國或者地區公認的會計原則相一致的原則和方法。
五、合理方法估價方法
(一)含義
是指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計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二)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海關在采用合理方法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1. 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2. 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 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 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之外的價值或者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 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 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六、律師小結
即將施行的《關稅法》并未改變海關估價方法及其實質性的適用條件,說到海關估價方法依然是成交價格估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倒扣價格估價法、計算價格估價法、合理估價法。
雖然成交價格估價法是海關估價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種估價方法,但是實務中受種種因素影響,比如沒有成交價格,成交價格不滿足條件,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等,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審定往往無法采用成交價格估價法,此時就需要重新確定計稅價格,依次適用除成交價格估價法以外的其他海關估價方法。
上一期海關筆記我們對成交價格估價法進行了介紹,本期對其他五種估價方法逐一進行介紹。一本正經地介紹規定總是枯燥的,沒辦法,想要在真刀實槍中致勝總是需要面對長期的、一板一眼的苦練功夫,合規長期主義,我們,一起。
參考引用
文中【1】【2】示例及分析引自WCO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文件-評論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