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發布《演員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及配套《使用說明》的要點解讀
作者:楊忠勤 周亦凡 2022-05-172022年5月7日,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與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下合稱為“兩協會”)共同制定并發布了《演員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試行)》(下稱“《示范文本》”)及配套使用說明(下稱“《使用說明》”)[1],引起了行業的廣泛關注。我們基于實務經驗,對本次發布的《示范文本》及配套《使用說明》中的重點條款進行解讀。
一、重點條款解讀 (一)效力 原文:“《使用說明》第三條:各方當事人也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法定責任。” 解讀: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1]與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2]屬于行業協會,《示范文本》的性質應屬行業協會推薦使用的文本,建議簽約各方參考《示范文本》執行,但《示范文本》仍留有簽約各方之間根據商業需求協商、調整的空間。關于“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法定責任”,該表述本是應有之義,并非增設了有關簽約方的強制性義務,結合《示范文本》的內容來看,此處主要旨在強調簽約主體不應通過約定擅自減免稅務為主的法定責任。 (二)適用范圍 原文:“《使用說明》第一條:本合同文本為電視劇、網絡劇演員聘用合同示范文本,供電視劇、網絡劇的出品方/承制方與演員、演員授權的經紀公司/工作室等單位之間簽訂聘用合同時使用。” 解讀:從《使用說明》第一條看,《示范文本》的示范性限于電視劇、網絡劇的演員聘用場景。結合兩協會章程[3]及官方簡介來看,兩協會所涉的行業主要圍繞“廣播電視”以及“網絡視聽”,與《使用說明》第一條明確指出的適用場景相對應。但在電影、微電影、網絡電影、短視頻、綜藝節目、電視節目等其他可能需要聘用演員的場景中,我們認為本次發布的內容也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的單位會員包括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教育電視臺、地方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國傳媒大學、浙江傳媒學院等有關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各省級廣播電視協(學)會等2000余家單位;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包括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湖南電視臺、浙江電視臺等廣電播出機構,人民網、新華網、中國網、咪咕文化、華數等主流新媒體機構,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互聯網企業,優酷、愛奇藝、搜狐視頻、B站等視聽節目服務機構,中影、華策、慈文、正午陽光、完美世界等影視節目制作公司以及華為、中興等網絡技術公司共計700余家。兩協會的單位會員不僅涵蓋了主流的電視劇、網絡劇的制作發行播出平臺,也幾乎涵蓋了其他藝術領域上下游的主要企業。另外,《示范文本》著眼于規范演員不合理片酬、偷逃漏稅、陰陽合同等問題,前述問題也并非僅發生于電視劇、網絡劇領域,其他領域需要聘用演員的場景下,也完全可以參考相關條款對相關問題予以約定。所以《示范文本》做為參考適用范本,其內容適用性廣、參考性強,值得所有演藝行業從業者研讀、學習,并在日后的簽約中參考適用。 (三)片酬金額 原文:“《使用說明》第六條第二款:各方知曉并愿意嚴格遵守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演員委員會、中國電視劇制作產業協會、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發布的《關于電視劇網絡劇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要求,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制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演員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于演員總片酬的30%。” 解讀:在2017年9月發布的《關于電視劇網絡劇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中就已經確定了前述片酬比例的限制,本次《使用說明》中并未就比例限制進行調整。但對于“制作總成本”的定義仍舊存在盲區,制作總成本是指最終實際發生的制作成本,還是指項目開機前或拍攝過程中各出品方之間投資協議中載明的總制作成本預算,在實務中兩者往往有相當大的區別。 (四)簽約方式 原文:“《使用說明》第七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各方知曉并同意,演員片酬等勞務合同須以本人名義采取書面形式簽訂……” 解讀:實務的演員聘用合同擬定過程中,往往經紀公司會以保護藝人、藝人無暇親自簽署、交易習慣等種種說辭為由,婉拒出品方/承制方要求演員本人參與簽訂聘用合同的要求,最終出品方/承制方與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直接簽署雙方合同,由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收取表演服務費后,自行與演員內部結算演藝收益。演員則配套出具書面確認文件,表示其知悉合作的存在并將依約提供表演服務。此類模式,雖未違反任何強制性規定,簽署的演員服務合同也合法有效,但并不利于稅務部門等行政部門的監管,故本次《使用說明》直接規定,演員應當以本人名義直接參與簽署,與出品方/承制方及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訂立書面形式的三方合同。 (五)片酬的構成與支付 原文:“《使用說明》第七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各方知曉并同意,演員片酬等勞務合同須以本人名義采取書面形式簽訂,不得為稅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親屬或其他與演藝活動無關的關聯方個人名義簽訂咨詢、策劃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勞務收入,不得使用現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權、房產、珠寶、字畫、收藏品等變相支付報酬形式隱匿收入,嚴格區分個人收入和工作室經營所得、公司收入。演員聘用合同書應列明演員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本人之間的酬金分配以及對應合同義務等情況。” 解讀:此部分連用四個“不得”,對于片酬的構成與支付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細致規定: “不得為稅后收入合同”,是指演員聘用合同中不得僅載明演員方稅后實際到手的款項金額,應當寫明出品方/承制方應當支付的稅前全部完整金額,以便于稅務監管部門推算演員方(特別是藝人本人)依法應納稅額;“嚴格區分個人收入和工作室經營所得、公司收入。演員聘用合同書應列明演員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本人之間的酬金分配以及對應合同義務等情況。”同樣意在明確演員本人可得的稅前收入總和,以便于監管其納稅情況。 “不得以近親屬或其他與演藝活動無關的關聯方個人名義簽訂咨詢、策劃等合同分拆片酬”、“不得以股權、房產、珠寶、字畫、收藏品等變相支付報酬形式隱匿收入”,則意在規避“陰陽合同”現象、避免隱匿演員真實收入或變相突破片酬比例限制等情形。 “片酬等勞務收入,不得使用現金方式支付”,結合實務通俗理解就是“不得以‘塞紅包’的方式支付片酬”,將片酬的方式限制在了銀行轉賬支付或票據支付為主的支付形式上,意在使錢款流向更便于監管。 (六)片酬稅費的繳納 原文:“《使用說明》第八條:各方應嚴格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履行依法納稅、代扣代繳義務等法定義務,演員本人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自行申報納稅。各方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合同相關條款若存在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或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或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為準。” “《示范文本》乙方收款模式第3.3.2條:……乙方和丙方應當依法履行稅費繳納義務。乙方應督促丙方依法繳納稅費,如乙方為法定扣繳義務人的,應依法代扣代繳丙方個人所得稅,履行扣繳義務人法定義務。” “《示范文本》丙方收款模式第3.3.1條:丙方是法定納稅義務人,甲方是法定扣繳義務人,由甲方負責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代扣代繳丙方個人所得稅后,將剩余款項向丙方支付,并向丙方提供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如丙方于年度匯算清繳期間核算需補繳或退還稅款的,按照稅法規定,由丙方自行享有其退稅收入或承擔其補繳稅款,與甲方無涉。” 解讀:上述條款體現了本次新發布《合同范本》及配套《使用說明》希望實現的主要目的之一,旨在解決“藝人片酬引發的財稅問題”。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向出品方/承制方收款時,要求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督促演員依法納稅,或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由演員直接收取片酬時,則由出品方/承制方負責代扣代繳完畢后,直接向演員支付剩余款項。《使用說明》第七條中反復強調演員聘用合同中需載明稅前收入,也是為了便于出品方/承制方履行上述義務。 二、個別條款的延伸解讀 本次發布的《示范文本》中絕大部分條款均較為貼近行業實務,但也存在部分示范條款與實務有所脫節,在此選取部分以供商榷。 (一)配套待遇 原文:“《示范文本》第5.1條約定:甲方已向演員方支付片酬,因此不再承擔演員方除丙方以外其他人員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跟組和探班人員的住宿、交通、膳食、保險、簽證等),該類費用由演員方自行承擔。” 解讀:該條款約定與目前行業現狀存在較大的差異。實務中演員方的隨行人員及探班人員的食宿、交通、保險等待遇費用均會約定當由劇組承擔。如果劇組制作成本緊張,則會限定隨行人員的人數或探班人員的探班天數、次數或者降低待遇標準,鮮有直接約定全部由演員方自行承擔的情況。一方面這已經是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另一方面若各演員自行組織隨行人員的食宿,不便于劇組工作人員發送工作通告、不便于劇組統一統籌管理,可能影響拍攝效率,反而導致拍攝成本隱性增加。 我們判斷,《示范文本》出現該示范條款,意在規避演員方通過“預支食宿津貼”、“虛報隨行人員”等方式實現變相增加片酬收入等目的,若采納該條款的話,則建議在協議中對各方應對演員方隨行人員或探班人員的日常管理進行更細致的規定。 (二)收入區分 原文:“《示范文本》乙方收款模式第3.3.2條約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片酬后,應當按照乙方與丙方簽訂的經紀等相關合同約定,按時向丙方支付片酬金額共計稅前【 】元(小寫【 】元)。……” 解讀:該條款意在落實《使用說明》第七條的規定(即嚴格區分個人收入和工作室經營所得、公司收入。演員聘用合同書應列明演員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本人之間的酬金分配以及對應合同義務等情況),但實務中在三方演員聘用合同簽署時,若為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收款的,直接寫明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收款后應當支付給演員本人具體金額的情況鮮有出現。一方面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之間的經紀分成比例屬于這兩方之間的商業秘密,并沒有向出品方/承制方披露的必要及義務;另一方面,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之間的結算方式往往不是簡單的“三七開”、“四六開”,許多經紀合作并非按照單個項目單獨結算,而是在合作期內進行統籌結算,存在扣除經紀成本、收益金額考核等特別商務安排,若為共享經紀約,可能還存在不同經紀主體之間的收益分配及結算等情形,總之復雜的結算邏輯可能導致簽署三方合同時,無法準確計算得出該劇片酬中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應向演員分配的款項金額。 我們判斷,《示范文本》出現該示范條款,意在落實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與演員之間的收入區分。但在協議中已明確經紀公司/演員工作室的結算分配義務、具體結算路徑、督促演員納稅、代扣代繳義務(如有)的情況下,可不在協議中列明演員實際的收入金額,也更符合實務交易習慣。 (三)演員署名 原文:“《示范文本》第6.3條約定:演員方如約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后有權于該劇中署名。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布的《電視劇母版制作規范》,各方約定,丙方在該劇的署名方式、順序、位置為【 】。” 解讀:實務中,往往只有在與主要演員簽署的演員聘用合同中,才會明確寫明該演員在該劇中的署名方式、順位及位置,以保障主要演員的署名權益;絕大部分其他演員的演員聘用合同中,出品方/承制方仍具有較為強勢的簽約地位,考慮到影視作品制作的不確定性,往往僅會約定確保其他演員有權在該劇中署名,但具體署名順序、位置、大小由出品方/承制方享有最終決定權。除了片頭片尾處存在演員署名問題外,在影視劇宣傳物料中的署名同樣需要考慮,若處處強調署名的存在及順序,會面臨著更多現實執行的困難。《示范文本》第6.3條的表述較為簡要直接,可能導致部分演員/經紀公司對《電視劇母版制作規范》的誤解,誤以為該規范直接約束了主要演員的署名規則,導致各方簽署合同時,喪失了相應的協商空間。事實上,《電視劇母版制作規范》[5]第6條署名要求中,也以務虛性質的規范為主(包括:依法依規署名、誠實信用署名、清晰有序署名、規范表述署名等),其中第6.8條“演職人員署名”中規定:演職人員在電視劇的署名方式、順序、位置等由聘用合同約定,制作者應在與演職人員簽署聘用合同時就署名問題進行溝通和約定,規避爭排位等署名糾紛的發生。因此《示范文本》中關于演員署名的問題應留給各方更大的協商調整空間。 結語 結合上述解讀,《示范文本》及配套《使用說明》環環相扣,看似出臺了一份供各方參考的合同范本,實則更像是聚焦在“藝人片酬引發的財稅問題”而提供的解決方案。同時,《示范文本》及配套《使用說明》從貼近實務的角度,著眼于規范演員不合理片酬、陰陽合同、藝人失德等問題,意在引導行業風氣,值得廣大行業工作者在日后的工作中參考、沿用并遵守。 注釋 [1] 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官方網站原文發布鏈接:http://www.carft.net/2022-05-07/325abb32-52d4-6f6c-c5b0-65cb540752e2.html [2] 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基礎信息: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Details?b=eyJpZCI6IjUxMTAwMDAwNTAwMDAxNjE2NCJ9 [3] 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基礎信息: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Details?b=eyJpZCI6IjUxMTAwMDAwNzE3ODMwNjM0USJ9 [4] 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官方網站公布的章程鏈接:http://www.carft.net/2020-01-10/8fb5cb70-ff97-de7b-7218-65ed64b055b6.html 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官方網站公布的章程鏈接:http://www.cnsa.cn/col/col1498/index.html [5]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官方網站于2021年12月31日發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發布〈電視劇母版制作規范〉一項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標準的通知》:http://www.nrta.gov.cn/art/2021/12/31/art_113_590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