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新舊版本的梳理
作者:張申興 于充 2023-04-17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新規“)即將在5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為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實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辦理登記相關業務,中基協兩日前發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即2023年修訂版),該清單也與新規同步在2023年5月1日開始施行,2022年6月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以下簡稱”原清單“)同時廢止。本次發布的2023年修訂版清單摒棄了原清單就股權類與證券類分為兩個版本的體例,并且整體而言,在配合新規的基礎上對材料的準備有了更為精細、明確的要求,筆者就上述兩版清單對比梳理如下:
一、新舊版本變化概況
(1) 不再區分證券類或股權類管理人的清單版本,合二為一;
(2) 新增季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合理性說明、應急預案制度、穿透核查SPV出資主體實際出資人的主營業務、經驗和出資能力、實際控制人提供負債情況、財務報告等財務材料等要求;
(3) 針對部分修訂項目,補充進行特殊說明,強調涉及變更的注意事項;
(4) 清單項目數量由31項增至37項,新增部分以《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為依據,要求更細致且更具針對性。
二、新舊版本對比詳情
(注:藍色字體為刪減內容;紅色字體為新增、修訂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3與2022版本對比) | ||||
名稱 | 材料 名稱 | 2022版本 | 2023版本 | |
證券投資 | 股權、創業投資 | |||
基本信息 | 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 | 若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 若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 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合伙協議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約定事項如有變更,可將章程修正案/補充合伙協議一并上傳,或上傳最新修訂的章程/合伙協議。 | 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約定事項如有變更,可將章程修正案/補充合伙協議一并上傳,或上傳最新修訂的章程/合伙協議。 | 應當提交申請機構公司章程/合伙協議,如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的約定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將章 程修正案/補充合伙協議一并提交,或提交最新修訂的章程/合伙協議。 | |
實收資本/ 實繳出資證明 | 應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注:實繳資本不足200萬元、實繳比例未達注冊資本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 | 應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注:實繳資本不足200萬元、實繳比例未達注冊資本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 | 應當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應當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實繳比例未達注冊資本25%的,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 | |
全體員工簡歷、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 全體員工簡歷應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社保繳費記錄應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 全體員工簡歷應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社保繳費記錄應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 申請機構專職員工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 1號》 (以下簡稱《登記指引 1號》)第九條規定,總人數不得少于 5人,并提交全體員工簡歷、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等材料: 1.全體員工簡歷應當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 2.社保繳費記錄應當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應當提交社保增員記錄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應當提交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文件、代繳記錄等。 3.外籍員工、退休返聘員工可按要求提交勞務合同;退休返聘的員工應當提交退休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提交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 |
辦公場地使用證明 | 如為直接租賃所得,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轉租所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或產權證、無償使用證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 如為直接租賃所得,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轉租所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或產權證、無償使用證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 1.辦公場地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1 號》第八條規定,并提交辦公場地產權證書等產權文件,如為租賃所得,還應當提交剩余租賃期不少于12 個月的租賃協議 (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 ; 如為轉租所得,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議、無償使用說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2.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的,應當提交合理性說明材料。 | |
商業計劃書 | 應提交商業計劃書,詳述申請機構展業計劃并加蓋公章,內容應包括投資團隊介紹、投資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選擇投資對象等,并詳細說明機構基金產品交易結構、資金來源及投資策略,詳述機構未來發展方向、運作規劃及當前業務需求等內容。(不得套用模板,應詳細、具體描述真實的展業計劃) | 應提交商業計劃書,詳述申請機構展業計劃并加蓋公章,內容應包括投資類型、投資標的、如何募集、如何選擇投資對象等,并詳細說明基金產品的交易結構、資金來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產品要素表。(不得套用模板,應詳細、具體描述真實的展業計劃) (擬投項目證明資料:申請機構已和相關企業簽訂項目協議的。應上傳擬投資項目投資協議或合作意向書、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相關政府批文等。) | 商業計劃書應當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與申請機構的業務方向、發展規劃、人員配備等相匹配。 商業計劃書應當對未來發展方向和運作規劃做出詳細說明,具體包括核心團隊情況、資金募集計劃、投資方向、投資計劃等內容,不得套用模板。 | |
集團化新設合理性及集團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安排 | 同一機構、個人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避免同業競爭制度安排等,應當提交集團關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安排,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需提交新設私募合理性說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安排。) | 同一機構、個人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避免同業競爭制度安排等,應當提交集團關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安排,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需提交新設私募合理性說明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安排。) | 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有關指引的規定,并提交材料說明以下情況: 1.是否具備新設合理性與必要性,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續、合規、有效展業等相關要求,并說明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運營情況、誠信情況以及集團的財務狀況、誠信情況等。 2.是否已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提交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安排。 3. 是否已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并說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的具體安排。 | |
相關承諾函 | 1.請在AMBERS系統中下載使用最新承諾函模板,承諾函中機構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均需完整準確填寫。 (相關承諾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更新登記承諾函簽章。) | 1.請在AMBERS系統中下載使用最新承諾函模板,承諾函中機構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均需完整準確填寫。 (相關承諾主體發生變更的,應更新登記承諾函簽章。) | 申請機構應當在 AMBERS 系統中下載使用最新登記承諾函模板,承諾函中機構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均應當完整準確填寫。 (相關承諾主體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登記承諾函簽章。)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資方向為債券投資,或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曾從事債券投資或提交債券投資業績的,應當提交未來展業不違規從事結構化發債的承諾函。 | |
相關登記信息變更材料 | / | / | 1.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章關于信息變更和報送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2.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提交已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的相關材料。 | |
其他材料 | 申請機構主要投資方向為債券投資,或提供債券投資業績的,或出資人、高管人員過去曾從事債券投資的,應上傳承諾函說明未來展業不違規從事結構化發債。 (申請機構的設立或后續展業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標證明、引導基金相關批復、行業知名機構舉薦函/推薦信等相關支持文件可一并上傳。) | (申請機構的設立或后續展業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標證明、引導基金相關批復、行業知名機構舉薦函/推薦信等相關支持文件可一并上傳。) | 1.申請機構的設立或后續展業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標文件、引導基金相關批復等相關支持文件的,可一并提交。 2.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擬投項目并已和相關企業簽訂項目協議的,可提交擬投資項目投資協議或合作意向書、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的管理人的相關政府文件等。 3.申請機構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存在《登記指引 1號》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交相關材料 (如有)。 | |
相關制度 | 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制度)。 申請機構應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制度應根據申請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制度)。 申請機構應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制度應根據申請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1 號》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并提交相關制度文件,制度應當根據申請機構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不得照搬照抄。主要包括: 1.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 包括運營風險控制、信息披露、機構內部交易記錄、關聯交易管理、防范內幕交易及利益輸送、業務隔離、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 (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交) 等制度。 2.私募基金運作制度: 包括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資者適當性、保障資金安全、投資業務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 應急預案制度: 申請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對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正常經營或者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作出明確安排。 | |
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 | 沖突業務許可文件 | 1.申請機構自身應當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申請機構關聯方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正式許可文件。 (關聯方經營范圍含沖突業務。) | 1.申請機構自身應當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信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無關的業務。申請機構關聯方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正式許可文件。 (關聯方經營范圍含沖突業務。) | 1.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 2號》 (以下簡稱《登記指引 2 號》) 第十八條規定,披露分支機構、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工商登記信息、業務開展情況等基本信息。 2.申請機構自身應當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及《登記備案辦法》等相關要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登記備案辦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沖突業務。申請機構的關聯方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關聯方經營范圍含沖突業務。) |
相關主體誠信記錄 | 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存在誠信信息的,需上傳相關文件。) | 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應說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存在誠信信息的,需上傳相關文件。) | 1.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資人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五條、《登記指引 2 號》第七條規定的負面情形,申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 3 號》 (以下簡稱《登記指引 3 號》) 第二條規定的負面情形,如有涉及請提交相關司法裁判、行政處罰、行政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等相關文書、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并說明負有何種責任。 2.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資人是否存在《登記指引 2號》第八條規定的協會加強核查的情形,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記指引 3 號》第三條規定的協會加強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請說明具體情況,并提交相關部門的文書、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3.應當說明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或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如有涉及,請說明具體情況,并提交相關部門的文書、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 |
財務信息 | 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 年度審計報告距提交申請時間較長的,請上傳最近季度的財務報告。(季報不強制經審計) (1.申請機構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需提交審計報告。 2.申請機構成立不滿一個會計年度自愿提交審計報告,但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需上傳。) | 年度審計報告距提交申請時間較長的,請上傳最近季度的財務報告。(季報不強制經審計) (1.申請機構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需提交審計報告。 2.申請機構成立不滿一個會計年度自愿提交審計報告,但近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需上傳。) | 1.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應當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相關材料。 (成立不滿一年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個季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滿一年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 |
出資人信息 | 證件掃描件、學歷/學位文件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出資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出資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當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出資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文件。 (自然人提交) |
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文件 | 1.若出資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非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若出資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非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已實現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對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及翻譯件。 (非自然人提交) | |
實繳出資證明 | 應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 應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 應當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應當將原出資證明 (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 、轉讓協議、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 |
出資人出資能力材料 | 1.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
| 1.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
| 出資人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第二十條和《登記指引 1號》第五條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 1.應當提交相關材料說明出資人對申請機構已實繳資金的合法來源并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出資能力材料應當能夠覆蓋其全部認繳出資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 (SPV) 出資的,應當穿透至最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主體,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 2.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材料包括: 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 (應當提交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 、固定資產 (應當提交非首套房屋產權文件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 等材料。 3.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當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說明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交審計報告等材料。 | |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材料 | / | / |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和《登記指引 1號》第六條要求,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并提交相關材料: 1.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2.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 SPV 間接出資的,應當提交其對 SPV 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且穿透后合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出資比例或實繳金額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1 號》第六條相關要求。 | |
出資架構合理性說明 | 申請機構股權架構應簡明清晰,不得存在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股權構架設計。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的,應詳細說明設立合理性、必要性。
| 申請機構股權架構應簡明清晰,不得存在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股權構架設計。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的,應詳細說明設立合理性、必要性。
| 1.申請機構出資架構應當符合《登記指 2 號》第二條要求,不得為規避監管要求而進行特殊出資架構設計。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 SPV 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特殊情況下通過 SPV 設立兩層及以上嵌套架構的,應當提交合理性、必要性說明材料。 2.通過 SPV 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財產份額的,協會按照股東、合伙人相關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核查,上述間接出資人應當提交其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沖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 |
其他材料 | / | / | 1.根據《登記指引 2 號》第四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出資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交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說明是否符合竟業禁止等要求。 2.非主要出資人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3.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如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存在相關受益所有人的,應當提交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 證件掃描件、學歷/學位文件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實際控制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實際控制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當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實際控制人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文件。 (自然人提交。) |
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文件 | 1.若實際控制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非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若實際控制人實現了三證合一,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均需要上傳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非自然人出資人提供。) | 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如申請機構實現了三證合一,可提交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對于《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交境外實際控制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及翻譯件。 (非自然人提交。) | |
實際控制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 | 1.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夠實際支配企業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或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更新控制關系圖及相應簽章。) | 1.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夠實際支配企業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或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更新控制關系圖及相應簽章。) | 1. 應當提交展示完整出資架構的控制關系圖,控制關系圖應當體現所有層級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和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并標明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比例和實繳金額等情況。 2.直接或間接出資人存在資產管理產品的,控制關系圖應當標明資產管理產品或代為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3.直接或間接出資人最近五年從事過沖突業務的,控制關系圖應當標明從事沖突業務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控制關系圖及相應簽章。) | |
實際控制人認定材料 | / | 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投資管理或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方面工作經歷的,申請機構應提供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如何履行職責。
| 申請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 1.申請機構為公司的,應當優先從持股 50%以上的股東穿透認定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方式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動協議;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并進行簡要說明;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執行董事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并進行簡要說明。 2.申請機構為合伙企業且特殊情況下執行事務合伙人無法控制申請機構的,應當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對合伙事務的表決辦法、決策機制,按照能夠實際支配申請機構行為的合伙人路徑進行實際控制人認定,但同時應當提交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最終控制該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沖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3.存在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材料說明共同控制情況。 4.因出資分散無法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一條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結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說明詳細情況,并按《登記指引 2 號》第十六條要求指定出資人承擔實際控制人責任,并提交確保控制權結構不影響申請機構良好運行的內部治理、決策機制等制度安排。 5. 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設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2 號》第十三條規定認定實際控制人,存在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的,應當充分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關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導致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股權層級與行政管理層級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政府管理文件、會議紀要等具備一定效力的材料。 | |
相關經驗材料 | / | / | 1.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符合《登記指引 2號》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并提交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具備符合要求的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職機構出具的任職材料、離職材料、社保繳納材料等。 2.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所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是否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或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受監管情況、主要開展業務、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狀況、國際聲譽,以及個人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等內容。 4.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具備《登記指引 2 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相關產業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企業資產規模、收入利潤情況、持有知識產權專利情況、行業排名情況 (如有) 、上市安排(如有)、股權投資規模、負責股權投資項目情況等內容,并提交相應材料。 | |
實際控制人財務材料 | / | / | 1.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其負債情況。 2.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非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
實際控制權變更材料 | / | / | 1.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 2.應當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八條和《登記指引 1號》第十六條規定,提交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月均管理規模持續不低于3000 萬元人民幣的說明材料。 3.應當說明是否已按《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實際控制權變更。) | |
其他材料 | 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具備3年以上金融行業或投資管理等方面工作經歷的,申請機構應提供材料說明實際控制人如何履行職責。
| / | 1.根據《登記指引 2 號》第三條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是否已按照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已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范利益沖突。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2.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出具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說明是否符合竟業禁止等要求。 | |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 證件掃描件、學歷/學位文件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高管人員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 應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完整填寫高管人員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供最高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 應當提交身份證、臺胞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證件掃描件。申請機構應當完整填寫高級管理人員高中以上學習經歷,并提交最高學歷/學位文件。 |
相關經驗材料 |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期貨、金融、法律、會計等相關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投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會計業務、法律業務、經濟金融管理、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 1.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和《登記指引 3 號》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并提交材料說明上述人員具備符合要求的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職機構出具的任職材料、離職材料社保繳納材料等。高級管理人員 24 個月內在 3家及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相關工作經驗不予認可。 2.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 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第款第二項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所任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是否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3 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或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受監管情況、主要開展業務、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狀況、國際聲譽,以及個人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等內容。 4.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人員具備《登記指引 3 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相關產業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企業資產規模、收入利潤情況、持有知識產權專利情況、行業排名情況(如有)、上市安排 (如有)、股權投資規模、負責股權投資項目情況等內容。 | |
投資能力材料 |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
|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其在曾任職機構主導的至少2起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證明材料,所有項目初始投資金額合計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3號》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材料: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10 年內連續 24 個月以上的投資業績材料,單只產品或者單個賬戶的管理規模持續不低于 2000萬元人民幣。投資業績材料應當體現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月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應當提交具體材料說明其負責管理的產品規模;無法提交相關材料的,按平均規模計算。 2.個人或者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作為投資者投資基金產品、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相關投資、模擬盤交易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投資業績,不作為證券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3.投資業績材料為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出具的,應當說明是否為資產管理產品、主要投向、管理產品規模等。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登記指引 3 號》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材料: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10 年內至少 2 起主導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當有 1 起項目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股權并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其中,主導投資是指相關人員主持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工作。投資項目材料應當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等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 (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 、投決會決議 (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 、投資標的工商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議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2.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股權投資的相關項目經驗,不作為股權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 |
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函 | 高管需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及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 (高管承諾系統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高管需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及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 (高管承諾系統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及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任職期間按要求持有申請機構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 |
其他材料 |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
| 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
| 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 |
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 律師事務所許可證 | / | / | 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相關材料。 |
法律意見書 | / | / | 法律意見書應當符合《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的要求,并按要求簽字、蓋章。 | |
律師盡調底稿 | 律師可自愿選擇上傳對于申請機構盡職調查的相關材料。
| 律師可自愿選擇上傳對于申請機構盡職調查的相關材料。
| 承辦律師可自愿選擇提交對申請機構盡職調查的相關材料。協會可視情況要求承辦律師提交上述盡職調查底稿材料。 | |






